《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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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和提高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资格和专业水平的证明。第三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市政、装饰等专业,每个专
2、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编号、专业等级号的管理;(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
3、管理。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第二章 资格证书取得第七条 取得造价员初、中级水平资格证需通过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造价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高级水平资格证取得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案例考试、省评审委员会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
4、程造价工作满一年。(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第九条 报考人需携下列资料到管辖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报名:(一)报考初级水平: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二)报考
5、中级水平: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造价员资格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两年两项业绩证明;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三)申报高级水平: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两份;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6、本人近两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两项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必须为以下内容之一:(1)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造价编审成果;(2)国家专业部、省工程计
6、价定额编制成果;(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第三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第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以从事以下与专业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一)高级水平: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二)中级水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和控制;(三)初级水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
7、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和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第十三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章;(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
8、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第十五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第十六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级管理机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第十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
9、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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