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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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7号)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
2、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
3、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
4、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
5、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
6、,方可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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