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署性决定的写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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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署性决定1.概述部署性决定是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为部署所属全局工作,或采取某种重大举措而使用的一种公文,用它来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部署性决定有时也由会议直接发出,或经某次会议讨论后发出。2.写作要点部署性决定由二部分构成:(1)标题和时间标示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事由的用语要高度概括和准确,防止标题过于冗长。标题下的时间标示是发文日期,也可以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次会议通过的,会议名称要用全称。(2)正文部署性决定的正文,一般先要写清决定做出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使下级机关领会决定的意图,便于贯彻执行。接着写清决定的具体事项,可分条分类叙述和说明,说明做什么和怎样做,以及做得好应给予的奖
2、励,不执行将受到的惩处。每项内容均应明确具体。部署性决定的中心部分是有关决定的具体事项部分。说明决定的目的和意义时,要有简单的分析论证,叙述具体事项要庄重,详细并切实可行,有关奖惩的用语要注意把握分寸。范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强化土地执法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2月25日颁布实施)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明确在推进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执法监管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要在总结一些地方进行土地执法监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
3、。为贯彻十五大和通知的精神,国家土地管理局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土地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土地监察工作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在新的历史阶段,土地监察工作担负着资源监察和资产监察的双重使命。土地监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土地管理法律的实施,关系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国有土地资本的安全营运。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监察摆上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土地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土地监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土地执法的形势,提出强化土地监察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参照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采
4、取措施,解决好土地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土地监察人员的办案津贴。要全力支持土地监察机构及其人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政,特别要全力支持他们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监察工作作为考核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二、建立健全土地监察机构,充实土地监察队伍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都应设有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土地监察机构和监察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不足的,要予以补充,切实做到机构、队伍健全,人员精干、充足。各地可以借鉴河北省设立土地监察局的经验,在土地管理部门
5、内设立相对独立、有权威和相应规格的土地监察机构。要注意理顺土地监察机构与土地监察执法队伍的关系。土地监察机构负有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行使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土地监察执法队伍隶属于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监察机构的辅助组织和外勤力量,按照土地监察机构的部署,开展巡回检查,对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对土地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受土地监察机构委派,协助人民法院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等。三、抓好土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体现“土地管理要强调高度集中统一”和“必须要有独立的土地监察系统,才能管得住”的原则。当前,各
6、地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土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各级土地监察机构一方面受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受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下级土地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处分,应当征得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的同意;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要对下级土地监察机构的主要领导定期进行考核;下级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同时,各地还要抓好土地监察委直领导试点。四、建立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制约的机制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本部门内土地监察机构与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等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
7、制约的机制,共同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并保证土地管理部门内各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要建立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和地价确认的会审制度,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参与会审,在会审中做好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用地审批后,建设用地管理机构要将情况书面告知土地监察机构。地籍管理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中发现土地违法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监察机构查处。没有土地监察机构的书面意见,不得为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五、加大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督办力度,抓好土地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为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举报或掌握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可责成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限期
8、报告结果;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立案后,必须向督办部门报工作进度、报处理结果;督办部门可视情况,以文电形式或派员督办。为使政府越权审批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和跨地区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等,以及有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长期拖延不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今后,国家土地管理局将以下达查处令的方式,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有关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处令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反馈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进度,3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定需要延期结案的,必须书面请示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无故拖延不办或者缓办的,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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