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工作移交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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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部门工作移交方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交接方案1 一、 交接的原则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运转,保持业务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逐步衔接”的原则进行交接。全区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不同险种及统筹范围,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及相关资料分别移交各级地税机关。 二、移交的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作(含普遍推行和试点),全部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三、移交的内容 (一) 已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表(或复印件); (二) 各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资料; (三) 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统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年1——11月份的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情况;(上述均要明细表和汇总表) (四) 缴费单位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明细; (五) 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的延期审批协议原件或补缴协议原件; (六)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资料; (七) 地税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移交的程序 (一) 按照现行社保机构征缴管理体制,由各级社保机构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同步移交。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的业务,直接移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二) 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保机构移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第一个征期内进行确认,在征缴过程中发现与移交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不一致的或个别缴费单位无法找到的,反馈社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 (三) 各级社保机构与各级地税机关在移交手续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交。移交的有关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各存一份。 五、移交的时限 (一) 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为准备阶段。 (二) 20**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资料交接阶段。 (三) 20**年12月25日至20**年1月25日为核对确认阶段。 六、交接双方责任 (一) 各级社保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单位户数、参保人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的基本情况(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及有关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的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 (二)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接收的上述有关资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理清接收资料中的数据关系,分类造册归档,并对接收的资料负责。 七、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 社保机构提供的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要按统计部门编制的年度统计年鉴中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二)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征缴比例移交; (三) 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破产关闭企业的欠费、企业以物抵费及历年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清理工作暂不移交,待研究后另行明确。 八、 移交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明确责任,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 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分析在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按期完成移交任务,不得推迟。 (三)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业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业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2 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区域调整,业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含自动请辞及辞退)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三、工作交接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部门经理(监交人)。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受的人员。 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 部门经理是监交人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负责人。 第二章 工作交接内容 一、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 二、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1、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内容。 2、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3、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4、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单据、账目、账册 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5、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1、用品 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 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2、现金 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备用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三章 工作交接的程序 业务工作交接方案2 1、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部门经理与移交人面谈交接事宜并监督交接。 2、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3、部门经理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的内容。 4、在部门经理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中的内容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5、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收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部门经理、接收人对应共同当面完成工作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6、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原件送行政部存档,《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各一份。 7、业务人员一旦申请离职,应由销售总监安排商务部采取直接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客户,并要求客户回执确认(附:《业务人员交接咨询函》及《业务交接确认函》,以核对查实有无未了业务事宜。 8、业务人员因离职办理工作交接时,除按上述办理工作交接外,需按公司《离职管理规定》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交接,会签,无任何 未了事宜,方可正式离职。 第四章 工作交接要求 1、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一般指半个月以上)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的,应在确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两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2、若移交人属于工作调动的情况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应积极配合接收人作说明,直接交接清楚。 3、因业务区域调整而需进行业务交接的必须按以上规定交接完毕后方可到新部门报到,否则公司将停止其当前所有薪资的发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加处罚。 4、因离职等原因需要进行业务交接的,在进行以上交接后部门经理必须详细审核《工作交接表》等相关表格是否齐全,是否经客户盖章确认,是否有未了事宜并已做出妥善处理等,否则部门经理将承担一些责任。 5、业务人员因故需要交接时,必须核对落实全部客户往来账款并以《工作交接表》或《往来账确认函》的方式予以确认。 6、凡不符合公司有关离职规定或交接手续不健全的,公司将暂停发放所有薪资及费用报销等,如由此造成公司损失,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加处罚,同时视公司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7、公司行政部办理业务人员离职手续前,应凭离职人员所在单位负 责人签字的《工作交接表》并审核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一、本管理办法由行政部负责修订、监督考核,公司各单位负责执行。 二、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业务工作交接方案。 1、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移交人上级领导未安排工作交接,给予移交人上级领导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处罚。 2、移交人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因工作交接不清,工作交接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给予移交人上级领导警告处分,绩效10分处罚,同时视公司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3、部门经理因审核,监督把关不严,造成公司损失,给予部门经理警告处分,绩效10分处罚,承担一些责任。 4、接收人因未认真确认,造成公司损失;给予接收人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同时视公司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5、未按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交接,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处罚。 6、《工作交接表》等相关手续未存档,保留;给予行政部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处罚。 第六章 其它 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离职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管理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9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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