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4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pc****0
  • 文档编号:7827892
  • 上传时间:2025-01-19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5.50KB
  • 下载积分:10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石家庄市 安全生产 中介机构 备案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9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省安监局《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0〕1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冀安监管规划〔2009〕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10日     (此件同时发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一、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推动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省安监局《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0〕1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冀安监管规划〔2009〕6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即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测检验、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设施设计等机构。 三、本规定按照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 四、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对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安监局,不再进行中介机构资质登记备案工作。 五、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安监局提交备案材料,同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须签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承诺书》。 六、市安监局于每年3月25日前,根据中介机构上报材料和综合审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3月31日前将已通过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通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局各处(室)。 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有效期一年。 七、新取得和换发资质的中介机构应于取得资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监局审核备案。 八、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资质(正、副本)影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培训证影印件; (四)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本人签字)及个人简历表; (五)从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影印件; (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上年度在石家庄市开展工作情况的业绩汇总表; (八)在石家庄市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供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九)外省来石家庄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省安监局备案表影印件; (十)职业健康评价机构另提供:1、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影印件;2、与技术单位合作协议影印件;3、通用设备和专业设备汇总表。 (十一)检测检验机构另提供:1、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影印件;2、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影印件; 3、通用设备和专业设备汇总表。 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机构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市安监局。   九、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所选定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已在市安监局备案的中介机构。 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必须将已通过备案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表》影印件附在其所做的报告或有关材料中。 十一、实施许可及评审等业务的单位,要将中介机构的备案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所提供材料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十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不按规定期限上报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的; (二)超资质、超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聘用不具备相应业务资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四)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五)伪造、仿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六)被举报从事不正当中介服务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七)不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的; (八)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九)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发生重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转包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的; (十一)泄露被服务对象技术、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不按安全中介行业指导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十三)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各类报告材料,存在问题较大的; (十四)其它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应取消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资格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定.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7827892.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