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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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建设 工程规划 审批 监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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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XX县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主城、XX县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XX县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XX县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办法通知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检院 **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印发 第11页 共11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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