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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院能否仅凭现场笔录就认定行政行为合法.doc

  • 上传人:pc****0
  • 文档编号:7777503
  • 上传时间:2025-01-1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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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院 能否 现场 笔录 认定 行政行为 合法
    资源描述:
    法院能否仅凭现场笔录就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21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名交警在值勤时发现王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那轿车在通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于是将其拦下,并对其制作了现场笔录,但王某拒绝签名。交警队根据现场笔录对王某作出罚款并扣分的处罚决定。王某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决定,理由是自己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而交警大队的现场笔录只载明了王某闯红灯的时间、地点、事件内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是一家之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现场笔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维持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没有其他优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作出的现场笔录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因为,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独有的法定证据形式,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这是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相当数量的现场处罚或处理决定,违法事实事后很难取证,故有必要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现场,由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过程制作现场笔录。但是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也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据此,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另外,在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人签名。这样,就可以认定现场笔录合法。同时,《规定》第六十三条对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作了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从案情来看,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载明了王某闯红灯的时间、地点、事件内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符合《规定》要求,是合法的,其效力优于“张某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因而法院将该现场笔录作为定案的证据,维持了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案情评述】 在本案中,确认证据的效力,是审判的重要依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独有的法定证据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给予处罚或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没有现场笔录这种证据形式,而行政诉讼,却离不开现场笔录。原因在于: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有其特殊性,其审查对象是在诉讼程序启动以前就已经存在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现场处罚或处理决定,这些违法事实事后很难取证,故有必要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现场由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发生过程制作成现场笔录。如果行政机关不制作现场笔录,一旦引起行政诉讼,被告就无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有以下几种……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规定以及《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几种法定证据之一的现场笔录,是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 据此,只要现场笔录符合《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即使在笔录上没有相对人的签名,只要行政执法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中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并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的,则该现场笔录就合法。对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形下,该条文规定的是“可由其他人签名”,这意味着也可不由其他人签名。换言之,故从该司法解释来看,行政机关对此有特殊的权力,因此本案的现场笔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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