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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PPT课件.ppt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776997
  • 上传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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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 稽查 工作 规程 解读 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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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3周三可编辑12024/3/13周三可编辑2课件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新规程简介第二部分:新旧条文对比解读第三部分:新规程与Ctais系统的衔接第四部分:工作流程、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2024/3/13周三可编辑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梁野山欢迎您的到来!WelcometoWuping正在崛起的闽粤赣边界县城、原空军司令刘亚楼将军的故乡-武平2024/3/13周三可编辑4第一部分新规程简介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新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纪律、工作步骤、案卷管理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与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相衔接。2024/3/13周三可编辑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二)修订的目的:力求解决稽查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修订的意义:规程的修订,对促进稽查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降低执法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修改的原因:客观原因:规程陈旧,与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是征管法)不衔接不协调,不能适应新的稽查模式以及CTAIS稽查程序的应用。主观原因:总局稽查局稽查一处处长孙海亭因黄光裕一案“落马”,稽查内部监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更深层次的原因:(1)征管法修订已提上日程,抢在征管法修订之前修订稽查工作规程,用意非常明显,指引征管法修订方向。(2)澄清有关稽查机构内部改革的传闻。(3)09年被社会各界称之为“税务稽查风暴”来势过猛过激,为防止社会对税务稽查的成见,有必要进行降温,为此,在09年底匆促出台新规程,为进一步规范稽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以防稽查的随意性。个人看法:目前征管法正在进行修订,新规程出台匆促,立法不够严谨,朝令夕改,势必影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2024/3/13周三可编辑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三)修订后的规程主要体现10个方面的积极变化:1、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调整,使规程的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原规程共七章六十条。2、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的内涵,使之更能体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税务稽查的规定。3、强化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务犯罪。针对稽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修订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稽查工作程序,紧紧把握“一岗双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并明确执法工作纪律及违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对稽查工作中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规定。4、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税务稽查针对性和工作效率、降低稽查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几个部分,使流程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进一步保证稽查对象的准确选择。2024/3/13周三可编辑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三)5、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6、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大量、长期积压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此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可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7、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稽查涉及的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定,规范税务稽查取证行为。8、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9、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稽查执法人员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以及对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的问题等。10、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2024/3/13周三可编辑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四)新规程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条款凸显新规程许多条款着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总则中有关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稽查局四环节分工制约原则,保密、回避、稽查工作纪律等的规定,一定意义上均体现了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具体条款中,更是直接体现了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新规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除了提高效率外,就是为了减少税务稽查的次数,切实减轻稽查对象的负担。新规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新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这条规定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相衔接,同时明确了适用的四种具体情形,强调了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通过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税收保全措施的滥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规程取消了原规程的纳税保证金条款,原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其保证金抵缴税款。其保证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当退还其多余的保证金;不足抵缴其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这条规定是为了方便管征,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强势条款。新规程对此取消,无疑是理念的转变,更多的是考虑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更多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新规程强调了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2024/3/13周三可编辑9第二部分新旧条文对比解读第一章总则(蓝色为新规程,黑色为旧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2024/3/13周三可编辑10解读1、一般而言,第一条体现的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从目的上看,新规程增加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自我保护的体现。2、从依据上看,多了一个“等”字,说明新规程的依据不局限于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新规程也确实体现了这一点。2024/3/13周三可编辑11条文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2024/3/13周三可编辑12解读1、明确了稽查的主体:税务局稽查局。改变了原规程中的“税务机关”这个模糊的概念。2、增添了稽查的对象:其他涉税当事人。将稽查的对象扩大到税收管理的每个行政相对人。3、增加了工作职责: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税务稽查的内涵和外延有所拓展。4、没有明确“专司”。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2024/3/13周三可编辑13条文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2024/3/13周三可编辑14解读1、第一条原则用词更严谨,强调了以法律为准绳。这和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相一致。因为稽查的后果要受到纳税人诉讼的考验,而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稽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稽查活动的进行和展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第二,对税务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这就表明了在稽查活动中稽查局要以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而规章、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第三,新规程删除了“税收”两字,表述更加完整科学,说明稽查活动除了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外,还必须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等。2、强调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要义;效率原则是稽查资源有限,稽查任务繁重时应有的考虑。由于稽查活动大多体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要求这四点原则,如行政处罚法要求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许可法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且提高办事效率等。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效率原则,办案效率一直成为稽查的“通病”,存在久查不决,决而不定,定而不处等现象。因此要切实提高稽查的办案效率。新规程对此做了一定的规定,而且在后面的章节中许多条款都体现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原则。2024/3/13周三可编辑15条文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2024/3/13周三可编辑16解读1、明确了稽查局的地位: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澄清了稽查机构改革的有关传闻,包括稽查相对独立等。稽查局依然属于税务局内部设立机构,山西省国税局局长所设计的将国税局改成税务征收局,地税局改成税务稽查局的伟大思路看来还是一个梦想。现在各地稽查模式五花八门,大连等地市局设立检查处,下设若干稽查局的模式,海南省局设立稽查局,下设若干稽查分局,每个分局主管若干县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模式,江苏省局、市局、县局各自设立稽查局的模式,五花八门,莫衷一是.2、确定了上下稽查局之间的关系: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注意这里没有“领导”,说明了下级稽查局不受上级稽查局的领导。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明确用词,说明了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地税稽查合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4、国地税稽查分别作出决定,主要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2条第4款的规定,主要是避免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国地税稽查局目前尚不能合并情况下,从节约征税资源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联合检查确实是一个解决之道,但众所周知,本是同根生的国地税兄弟鲜少有精诚合作的范例,稽查工作规程只是用了”应当、尽量”这类词法,属劝导性质非强制性质,效果如何,不得而知。5、新规程提倡国、地税联合稽查除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外,也是效率原则在稽查工作中的体现。2024/3/13周三可编辑17条文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2024/3/13周三可编辑18解读1、该条款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分工制约的原则。注意里面一个前提: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2、明确了稽查局内部应当设立的四个部门,缺一不可。现在各地稽查局内部机构设置不一,应按照新规程重新设置。3、呼应“强化制约监督机制”。2024/3/13周三可编辑19条文和解读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新增单列的保密条款,与征管法衔接。稽查保密原则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保密规定相衔接,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税务稽查人员不仅仅代表自身,还代表着税务机关形象。如果不按规范做好保密工作,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七条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保密的对象和查处的对象不一致,那么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秘密是否需要保密呢?个人认为同是属于保密范围,这也是新征管法需要修订的地方。题外话:新征管法修订讨论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依法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向第三人提供。2024/3/13周三可编辑20条文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2024/3/13周三可编辑21解读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1、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直接衔接,较之旧规程的三条范围扩大、界定清晰。2、增添了2种回避的情节:内部发现需要回避的以及稽查局长需要回避的。主要是参考了行政诉讼法第47条有关回避的规定,更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3、明确了回避的分级决定权限。新规程对之前模糊不清的本级税务机关局长进行了界定,即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同时规定稽查局局长的回避则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24/3/13周三可编辑22条文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4/3/13周三可编辑23解读新增单列的工作纪律条款,与征管法、公务员法衔接。该条明确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列举了7条违法乱纪的行为。这里面需要解释和说明的有2个问题。1、何谓“工作秘密”?税法中没有该概念和规定。一般而言,工作秘密,是指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稽查工作中的工作秘密可以总结为以下5点:(1)不宜公开的稽查年度工作规划、年度和月度检查计划和总结;(2)稽查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3)稽查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4)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5)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等。2、“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行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会见在哪些情况下需要经过批准?经谁批准?不仅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把握。新规程本身就是“强化税务稽查内部制约”,防范稽查执法风险,而这一条无疑又给稽查人员套上了一条无形的绳索!从某个方面来说,税务稽查如履薄冰,现在又是雪上加霜啊!2024/3/13周三可编辑24条文与解读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新增单列的技术条款,为稽查工作要求财力支持或保障提供了依据。与征管法第6条相对应,也与效率原则相呼应,但也明确了稽查利用信息技术的目的。现实当中电子化查帐要求与稽查干部现有素质已经出现悖离现象,亟待引起注意,习惯于纸上谈兵而不会网上冲浪的税务干部已经落伍,毛主席说“一万年太长,只争朝夕”,看来面对网络世界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稽查干部也要只争朝夕了。2024/3/13周三可编辑25第二章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2024/3/13周三可编辑26解读明确了稽查的管辖范围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如发票案件等。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稽查等。新规程将旧规程中的被查对象所在地科学表述为征收管理范围,先普遍性而后特殊性的将特殊管辖叙列与后。2024/3/13周三可编辑27条文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第十四条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第十六条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2024/3/13周三可编辑28解读取消了旧规程若干复杂的管辖争议规定,简化为一个原则二个步骤。“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2024/3/13周三可编辑29条文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2024/3/13周三可编辑30解读分级分类稽查是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外税务稽查经验,并结合我国税务稽查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将分级分类稽查写入稽查工作规程是一个进步,一个创新,它作为一种内部工作方式,有利于提高稽查的针对性,确保稽查的实效性,提升稽查的前瞻性。2024/3/13周三可编辑31条文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第十七条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2024/3/13周三可编辑32解读1、对上级稽查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不再一一列举,赋予了上级稽查局组织稽查的自由裁量的权限。2、对下级稽查局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设置了2个条件:一是查处有困难的;二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而不是老规程中的“有必要”。3、新规程较之旧规程更多体现了协商余地,不再硬性规定,有利于一些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2024/3/13周三可编辑33第三章选案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九条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第十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2024/3/13周三可编辑34解读1、取消了稽查选案的方法。2、确定了稽查选案的程序:获取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选择和确定。3、明确了选案应由稽查局选案部门实施。4、确立了选案部门对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管理。(需建立案件管理台账)5、由于选案程序是集体研究,因此取消了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的条款。2024/3/13周三可编辑35条文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2024/3/13周三可编辑36解读1、第一款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5条第1款相对应。2、明确了下一年度稽查计划的批准实施、备案机制。3、加强了上级稽查局的指导作用,要求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制定专项检查内容。4、确立了年度稽查计划调整机制。5、对新规程第十五条还应当增加“结合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因为不强调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所谓严格控制检查次数也只是纸上谈兵。2024/3/13周三可编辑37条文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2024/3/13周三可编辑38解读该新增条款与新规程第12条、第14条相对应。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式,必须要建立案源信息档案,而选案的首要程序则是获取案源信息。由此可见做好案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尤为重要,这将是今后选案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选案部门是建立案源信息档案的职能部门。2024/3/13周三可编辑39条文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第五十一条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来源和提留标准,按照细则和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执行。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办理。2024/3/13周三可编辑40解读与老规程对比,新规程突出了2个方面:一是对象。不再是公民举报,而是单位和个人检举,这与总局下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相一致。二是奖励措施。对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给予奖励。也就是说对不是实名检举的不能奖励,这与总局1998211号文相冲突。211号文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题外话:税收违法案件的检举能否与税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合并?有些税收违法案件也牵涉到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另检举税务人员是否有奖励?2024/3/13周三可编辑41条文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2024/3/13周三可编辑42解读1、对检举信息进行了相关筛选,对不同的举报信息分别做出四种不同的处理。注意里面的“暂存待办”,规定了三种情况: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这是一个创新。举报材料的处理原则明确、客观、理性。现在有些举报人恶意举报,无中生有,如果本着有报必查的原则,将导致稽查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是对恶意举报人的纵容,因此如果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采取暂存待办处理方式。2、从列举的检举信息可以看出稽查范围的扩大。3、有2个地方存在不严谨。(1)对“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那么对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没有说明。(2)在条款中仍用了“偷税”这说法,这与刑法不相衔接,没有考虑新征管法修订草案,这是修订者在修订此条时未在意或者说是疏忽掉了,建议更改之。2024/3/13周三可编辑43条文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第十三条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元至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第三十一条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2024/3/13周三可编辑44解读1、新规程建立了稽查全面立案制度。取消了老规程需立案查处的情形,规定了内部选案、指定检查、专项检查必须要立案,移交稽查可选择立案。2、间接指出了选案部门的选案方法: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3、立案成为选案部门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是实施检查前重要的程序之一,终止了以往立案是否在审理环节和检查环节之间的争议。2024/3/13周三可编辑45条文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第十二条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2024/3/13周三可编辑46解读1、进一步明确了选案的程序,需制作稽查任务通知书(不再需要稽查局局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移交检查部门,注意这里的资料,哪些资料需要移交检查部门?(1)案源信息资料含举报的资料(新规程第16条、第18条);(2)有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资料(新规程第19条)。2、选案部门要建立案件管理台账。取消了过去的稽查实施台账,显得更全面、科学、合理。(根据新规程,选案部门要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和案件管理台账)3、选案部门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这里再次明确了选案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该条和第14条第2款重复,显得比较累赘。2024/3/13周三可编辑47第四章检查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第十九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解读:增加了了解“所属行业特点”和“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和征管法相对应。)2024/3/13周三可编辑48条文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第十八条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第二十一条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2024/3/13周三可编辑49解读1、明确了稽查告知和通知的不同用途,避免了旧规程的模糊说法。2、规定了告知在通知之前,明确了时限:告知在检查前,通知在检查实施时。原规程规定实施稽查前可以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而新规程则要求在实施时才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而检查前的告知不应当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样规定有利于界定实施检查日,从而检查要求日期60日也便于确定,如果事先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则事先通知与实施之间的时间实际上并没有检查,而纳入60日显然不合理。3、取消了不必事先告知的情形,概括为“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言词精简。4、明确了检查时限,规定了延长检查的权限。这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的一个体现,但是延长检查能延长多长期限,没有明确,建议明确之,否则为一纸空文。2024/3/13周三可编辑50条文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2024/3/13周三可编辑51解读1、该条款第二款为新增条款,主要是针对电子信息系统如何取证做了规范化的规定,并且赋予了稽查局局长取证方面的权限:即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本条强制检查只需要稽查局长批准即可,说明并不属于征管法第38条和40条所界定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征管法所界定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本级或上级税务局长批准。所谓“适当”的技术手段,在实际工作难以把握,以条文之意,个人认为应当是以“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为限。2、对“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电子信息,但提供有关资料,能否按照征管法第70条规定列入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进行处罚,还需征管法进一步明确。2024/3/13周三可编辑52条文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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