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城镇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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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城镇化 XX省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2]3号【发布日期】 2002-01-08【生效日期】 2002-01-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认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城乡发展目标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推动城镇化进程,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城乡建设的"蓝图"和管理依据,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不断加强,城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城乡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城乡规划不科学、不完善,不能发挥规划对建设应有的指导和引导作用;有的不按规划办事,随意变动,盲目建设,导致区域布局不合理、城乡建设失控和土地资源严重浪费;规划管理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二)城乡规划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环境第 一、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宏观性,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样化的城镇化道路,努力提高全省城市化水平。着力培育长株潭特大网状城镇群,积极加快市、州区域中心城市的"扩容提质",择优发展小城市和小城镇。逐步建立起网络体系完善、空间布局合理、职能分工明确、基础设施发达、生态环境优美、各具风貌特色的城镇体系。 (三)城乡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05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250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36%。全省设市城市34个,其中1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1个(长沙),大城市5个(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16个。小城镇总数控制在1200个左右。长株潭城市化水平达到50%,初步实现三市经济一体化。 2、远期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425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50%左右。全省设市城市44个,其中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个(长沙),100-200万人口特大城市4个(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大城市7个(常德、郴州、邵阳、益阳、永州、怀化、娄底),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20个。小城镇数量控制在1000个左右。长株潭城市化水平达到60%,初步形成现代化的都市连绵区。把XX市建成全国中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一)重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强化对区域发展的协调控制,解决好发展的战略性、区域性。综合性问题;妥善处理区域发展和城镇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和布局,引导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开发活动。各市州、县市要在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抓紧本地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州、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全省所有市外;、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于2002年底以前完成。 (二)抓紧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配置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要纳入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既要确保城镇建设用地,又要明确城乡规划对城镇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根据地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特点,挖掘城市内在本质特色,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特别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规划和城市重点标志性地段的形象研究,积极推行法定图则制度。到2002年底,要基本完成本轮设市城市XX县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全省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三)加大专业规划的编制力度。要科学编制城市道路交通、能源、电信、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给排水、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好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凡申报省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应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各项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要有利于加强生态建设、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 (四)搞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确定规模和发展目标,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根据农民进城后的农村发展状况,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村镇规划要注意同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集中布局,保护环境。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须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坚持依法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 (一)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规划必须与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项目、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总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土地征用、出让、转让手续,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核发房屋产权证。 (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建立合法的规划决策体制和管理体制。市、县域城乡规划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规划管理权不得层层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类开发区和开发小区,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规划管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建立城乡规划变更的认定制度、备案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今后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应向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作出是否变更或修编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 (三)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参加竣工验收和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加强对已建房屋使用性质改变的管理,变更已建房屋的使用性质必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年度规划检查制度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注意及时将城乡规划的重大变更以及重要规划方案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方案、项目报建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都应定期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决策应举行听证会,形成公众对重大规划决策的参与和实施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综合执法制度和强制拆除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管理中的越权审批和不按规划审批的行为,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违法审批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城乡规划设计管理,规范规划设计行为。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规划、越级规划和以咨询、科研、教学或以城市设计等形式变相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加快推行规划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健康有序的规划设计市场,逐步实行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制度。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要把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好城乡规划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对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者监管不力、影响和干扰城乡规划正常实施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乡规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力合作,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自觉遵守城乡规划。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 (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推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逐步提高规划管理、设计、科研、教学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努力提高规划人员素质。要将城乡规划机构工作经费、城乡规划编制和科研经费纳人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加强规划罚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规划罚没款专用帐户,全部罚没款上交财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担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坚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市长、县长、乡镇长要自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知识的学习,掌握城乡建设的基本规律。省行政学院要将城乡规划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县长和分管副市长、副县长的培训,并对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省建设厅应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城乡规划知识培训班,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 81202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29号【发布日期】 2001-04-20【生效日期】 2001-04-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镇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下发)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一、切实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实现全省城镇化发展目标为重点,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化发展目标、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和规划实施措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提出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围绕中心建制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提出发展要求;要结合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城乡居民点的布局。重点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强化区域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功能和协调区域城乡发展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等问题。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逐级上报审查和审批。各市、县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审和报批工作。 二、 二、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对须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审,认真实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总体规划质量。地改市的城市要抓紧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城镇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规划期限应调整到2020年,并依法报批。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根据省域及所在地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1995年底后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实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要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和备案。总体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地级市原则上要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市XX县区城原则上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 三、 三、努力改进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抓紧编制或修订城镇详细规划,明确控制区域、控制地段和道路红线、生态“绿线”等控制指标和界线。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城市行政、商贸、体育、文化、交通中心、商业街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实行招投标,组织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在编制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评审。详细规划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城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底前地级市要完成80%以上,县级市XX县区城要完成70%以上,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 四、认真做好专业规划编制工作 抓紧编制城镇道路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园林绿化、环卫、燃气、地下空间利用、人防、消防、环保、市场、文化设施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业规划,并经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地级市城市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县级市XX县区城要于2002年底前完成。 五、 五、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省级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报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下,正确处理城镇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各项建设选址和初步设计,需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 七、 七、加强城镇规划的法制建设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XX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XX省县城规划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认真做好《XX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努力把城乡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要认真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严格“一书两证”的集中统一核发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依法行政,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逐级上报。 八、 八、加强对城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城市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规划工作负总责。要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有条件的市、县可聘请规划督察员;要把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镇规划知识;省建设厅要组织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他们规划、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城镇的水平。 省建设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审报、监督和检查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会同省监察厅对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 中国的城市经营不仅需要理论,更需要实践。不仅需要战略,更需要策略;不仅需要理念,更需要手段。 政府作为城市经营的运作主体,该如何牵住城市化这个“牛鼻子”,制定出科学的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从而实现城市和区域经济的超常规发展。 一、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新型城镇的科学内涵和特点 建设新型城镇,推进城乡一体,首先必须搞清楚其科学内涵,深入研究其基本特点和运行规律。这是确保新型城镇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要把新型城镇规划好、建设好、发展好,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新型城镇的科学内涵和特点。 (一)关于新型城镇的科学内涵。 概括为四句话,即“三次产业复合、三化协调推进、三大功能共生、城乡发展一体”。具体说,就是现代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复合发展;经济功能、生态功能和宜居功能有机统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推进;城市和农村一体发展。可见,新型城镇是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性和复合型区域。新型城镇有两个突出特点,一个是“复合”,主要是体现在产业复合和功能的复合;一个是“综合”,它涵盖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部要求,体现了经 济与社会、发展与生态、城市与乡村、XX县区内与XX县区外、开放和内需等五个方面的统筹。这就是说,我们要建设的新型城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城市建设区,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更不是一个新的行政区划,它在空间上涵盖城市、农村和生态用地,但规划面积不等于城市建设区面积,既不是大面积圈地,更不是大规模造城。同时,新型城镇也不同于专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体现了单一性,产业集聚区体现了产业的集群性和链接性,新型城镇体现了综合性和复合型;但三者又存在一个梯次发展的递进关系,专业园区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了产业集聚构成要素,可以上升为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达到了新型城镇的基本条件,可以上升为新型城镇。 (二)关于新型城镇的功能定位。XX县区功能定位是新型城镇制定发展战略、谋划新型城镇空间布局、编制新型城镇发展规划的基本前提和导向,在XX县区的发展中起着龙头性和战略性作用。我们对新型城镇的定位,从总体上讲可以称为“五区一中心”,即现代产业集聚区、现代复合型功能区、城乡统筹改革发展先行区、环境优美宜居区、对外开放示范区和区域服务中心。当然,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每个XX县区的功能定位也可以因地制宜、有一定的差别,发展的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 (三)关于建设新型城镇的目的。总的来讲是探索实现科学发展的途径,具体讲主要是解决五个问题:一是解决走新型工业化道 路问题,探索如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二是解决经济结构优化问题,探索如何使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产业结构怎样优化,质量效益怎样提高等;三是解决城乡统筹发展问题,探索如何实现城市科学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新型城市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怎样加快推进等;四是解决以人为本问题,探索如何更好地让城市发展成果惠及群众,怎样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等;五是解决增长极问题,探索如何把XX县区培育成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总之,我们要深刻理解新型城镇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新型城镇的功能定位和目的,确保新型城镇始终沿着健康快速的轨道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应有的功用。 二、抓住关键,努力开创新型城镇建设新局面 新型城镇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现在的工作只是刚刚起步,今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任务非常艰巨。我们必须抓住关键环节,分清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有力地予以推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千城一面、面子工程等局面,或是一届领导班子一个城市规划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原来的规划对战略、产业、空间的研究不系统,规划未能充分反映出政府的战略意图和发展构思。另外,资金不落实、产业不落实等现象也屡见不鲜,使得规划不具备真正的实操性或者,所以,城市战略规划至关重要。城市发展战略规 划,是根据自然的秉赋、产业的优势、资源要素的整合、城市人口的聚集、区位的优势、差异性和后发优势等,充分研究和确定战略定位,进行正确的产业选择,并以金融进行引导,再体现在空间蓝图以及空间功能布局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具有很好的执行稳定性,将成为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加快各项规划编制工作。“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这就是统筹思想。新型城镇建设规划是龙头、是蓝图。有一套科学性、系统性的规划,是保证新型城镇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把握好四个原则。具体讲:一要体现“三规合一”,确保XX县区规划与城市体系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精准对接,使XX县区建设始终置于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二要体现组团化发展,使各组团相互衔接、功能互补,跳出“摊大饼”、扩张式的城市发展模式,同时组团划分要为将来的行政区划奠定基础、留下空间;三要体现城市建设的复合型、紧凑型、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等先进理念;四要体现城市特色,包括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和规划功能特色等,坚决避免规划的“流水线”生产,搞成千城一面。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六个关系。具体讲:一要处理好XX县区规划与老区的关系,既要依托老区,又要优化老区,形成XX县区、老区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二要处理好XX县区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量多用废地,避免占用优质良田,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三要处理好XX县区规划和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提倡城市集 群发展、组团发展、向心发展,形成各个组团分工合作、相互依托的关系;四要处理好XX县区规划与重要产业布局的关系,促进产城融合互动发展,把XX县区建设和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五要处理好XX县区空间布局与城市功能定位的关系,XX县区的各项发展、建设都要体现创新、体现率先;六要处理好XX县区规划与现代交通体系建设的关系,城市发展要以交通条件为基础,交通要为城市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规划一旦确定,就要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确保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正是基于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的编制一定要慎重,涉及控制性、永久性、基础性的问题决不能出错。 (二)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城镇的功能越完善,其承载产业和吸纳人口的能力就越强,竞争力就越强。所以,规划确定之后,就要加快新型城镇各项设施建设,使其载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适度超前的理念,率先完成新型城镇内道路、供排水和污水管网、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整个XX县区建设的全面铺开创造条件。特别要高度重视地下设施建设,做到考虑周全、一次到位,避免丢三落四,地面建好之后再反复挖沟。二是加快生产性服务设施建设。以新型城镇内的产业集聚区为重点,统筹规划布局现代物流、金融担保、职业培训、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网络、环保监测、工业房地产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为产业集聚区发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三是加快生活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在新型城镇内产业集聚区的外围,同步规划建设住房、学校、医院、 商业网点、休闲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设施建设,增强新型城镇对产业和人口的吸引力、承载力,实现产城互动。四是拓宽融资渠道。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单靠财政肯定不行,所以要加紧研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措机制。这方面也有许多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近期,去重庆学习考察,他们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组建了八大建设性投资集团,现已成为XX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重要投融资平台。 (三)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无论是新型城镇还是产业集聚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产业,区内产业发展的水平是衡量中心新型城镇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准,没有产业作为支撑,其他功能就难以很好地发挥,新型城镇和产业集聚区也就难以形成增长极。因此,要在加快新型城镇现有产业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把招商引资作为XX县区建设的重头戏来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要高水平策划招商概念,把新型城镇这个载体规划好、打造好、包装好、宣传好、运用好,充分发挥其“筑巢引凤”的载体功能。二要围绕新型城镇确定的主导产业,尽快引进一批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促进配套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主导产业。三要抓好那些能完善薄弱环节、提升实力、地位和形象的项目,比如在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领域,大力引进其技术、品牌、销售网络等,藉此作为弥补不足或“走出去”的跳板。有条件的XX县区,要注重吸引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经济效应。 第四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行为效率低、采购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要继续加大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四)由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品目结构,逐步将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项目和关系民生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行管采分离,财政部门必须彻底退出政府采购操作职能,切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作用,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机制,引导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承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事务。 (四)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调和配套,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的刚性编制,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从源头上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二)大力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之间,以及省市县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发展建设规划,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进程,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产品验收、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文本格式;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场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切实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定点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 (四)各单位要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流程,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项目需求、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岗位单独完成;要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申报采购项目计划,预算金额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请专家做好需求论证,防止功能闲置和浪费。 (五)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学习和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化水平,优化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四、进一步发挥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扩大内需和调整结构,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二)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我省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省财政厅要会同科技等部门尽快制定我省自主创新企业产品认定办法。 (三)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着力研究支持本省汽车、中央空调、工程机械、锅炉、服装、家具、印刷等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保障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对采购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要重点加强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委托、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验收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理结果要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 (二)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同时,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示。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完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责任追究办法,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非法承揽业务、违规制作标书、暗箱操作采购过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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