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五篇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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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五篇模版] 第一篇: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1日 文章点击数为:3482字号:[大][中][小] 文 号:成府发〔2009〕37号签发时间:2009-07-03 签发单位:XX市人民政府生效时间:2009-09-0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XX县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XX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XX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XX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XX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XX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XX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XX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9〕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XX县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XX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XX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XX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XX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XX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XX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XX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第二十一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市新农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9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07月13日 成府发〔2009〕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XX县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XX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XX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XX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XX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XX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 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XX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 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XX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成都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成都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XX县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XX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XX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XX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XX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XX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或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 )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XX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 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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