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镇域及小城镇规划区居民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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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域及小城镇规划区居民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草案) 摆所镇人民政府文件 摆政发[2010]号 摆所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镇域小城镇规划区居民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草案) 各村支两委、镇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镇小城镇规划区域及镇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保障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长府发[2010]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特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规划区域规划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使用小城镇规划居民建设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镇小城镇范围内规划用地及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 1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我镇小城镇规划区违法用地和农村违法违规用地呈抬头和蔓延态势,严重影响了我镇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顺利实施,已成为制约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各村委会、镇属各工作部门要从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建设法制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深化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决遏制乱占滥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歪风,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抓好违法违规用地处理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法、守土到位。 二、严格小城镇区域规划用地管理,从严控制村镇建设规划用地(1)我镇农用地转非农用地规划区的划分 根据我镇小城镇建设总规范围的确定,结合先规划中心街区及城乡结合部,再规划边远地区,先规划交通便利区,后规划交通闭塞区;先规划乡村部分的道路两旁建设区,再规划一般村民组建设区的原则,我镇结合小城镇规划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进行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规划管理,具体规划是:摆所小城镇建设规划区为第一规划区,其它农村村民组农户用用地规划区作为第二规划区。摆所小城镇总规划范围:根据XX县区人民政府2001批复我镇小城镇范围总体规划区的批复意见精神,及下步中长期小城镇规划暂定,我镇小城镇规划区的范围是: 2以摆所镇政府为中心,东至小鱼井并沿s309主道直至旧场与打引组的结合部叉路口,南为此结合部叉路口至大岩脚抵河对面垂直抵摆猛沟渠,西以该垂直线所对直的沟渠中心点经小寨变电站沿摆猛油路至尅郎寨脚,北面为尅郎寨脚过河对直汪米寨寨脚。 根据镇区小城镇中长期共同发展规划安排,我镇小城镇建设用地共分为两大类规划区,重点规划区为摆所街上往南至大岩脚的田坝地区即旧场寨脚坝区、摆所林业站门前坝区、街上至尅郎桥坝区,老烟叶站往大桥坝区。一般规划区为总规划区中除以上重点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城乡结合部区域。农村规划用地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省、县、镇、村主公路旁两侧100米以内的建设用地;第二类为各村民组通组道路两侧50米以内的建设用地;第三类为远离公路、渠道两侧以外的其它建设用地。 三、严格控制小城镇规划区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标准。 (一)、属镇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分两种形式管理,重点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需用作建设用地的,从2010年7月1日起,首先服从政府征拨用地管理,无条件纳入需规划用于开发的征地范围进行管理,未被征拨或暂时不在征拨范围内且不影响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土地需用作建设用地的,也一律作为土地出让办理,其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摆所小城镇规划用地土地出让基准价执行,即按不低于38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测绘金工本且每户申请用地 3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并须进行挂牌出让,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申请建房未动工的,除用地标准按上述用地标准执行外,出让金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执行,并实行挂牌出让,用地所产生的测绘费、工本费等费用亦由用地农户支付。交款时间限于2010年7月15日前。对于非重点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建设用地,在2010年7月1日前已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并且所申请地点不影响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可参照农村建设用地标准执行,2010年7月1日后申请住宅用地的,执行土地出让政策,每户用地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出让金按不低于摆所小城镇区域出让土地标准的20%收取,进行挂牌出让,另收取相关耕地占用税,测绘费及征本费。 (二)对于乡村部分的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凡属于公路旁,通组路旁用地及渠道旁两侧的用地一律纳入规划严管区域,严格按《公路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须经镇政府及村镇建设管理所共同审批上报。对于农村 二、三类规划区的用地可以适当放宽政策,但仍须办理用地手续依法逐级上报审批。 (三)农村户口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面积标准必须符合《XX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整体搬迁的;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1)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2)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3)不影响居住条件、无正当理由要求搬迁的;(4)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5)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五、加强农村小城镇范围内的居民建房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加快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 5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六、非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 (一)清理的时限范围和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镇区小城镇区域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主要清查2007年4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的违法违规建设用地,第二阶段为2010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主要清理范围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省、县道及乡村公路两侧、镇区小城镇规划区域(含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用地。着重清理以下五类非法占地建房行为:一是未批先建,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造住宅、附属用房和经营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老住宅翻建新住宅的;二是批多占,即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三是建新不拆旧,即经批准易地建造的新住宅在竣工后,按规定应在3个月内拆除旧住宅而未拆除的;四是非法出卖宅基地,即依法取得个人建房用地后又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这几类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建房行为。 (二)违法占地处罚标准:属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户建房在6月30日前已动工建设的,一律按土地出让处理,个人须在6月30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152元/m(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耕地占用税及相关测绘费,工本费,属农村部份的除补交清土地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及 2工本费外,根据情节按耕地占用税的1—3倍收取罚金,并限于2010年7月30日前交清。 (三)属下列三种对象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一是2010年6月1日后仍无视执法部门依法阻止,继续强行抢建的;二是属小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房户在6月30日前未交清出让金、测绘费及工本费且仍强行抢建的;三是小城镇重点规划区域内不符合个人建房条件,非法占地建房后用于出租、出售、搞经营,或者出租、出售老住宅,再非法占地建新住宅且不按时于2010年6月30日前补交清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相关测绘费、工本费的;四是未经申请擅自在省、县、乡主公路旁超公路控制线建房且未按时在2010年7月30日前交清罚款及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工本费又未补交申请书的。 (四)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的,可由未批先建户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罚金后,按法定程序补办建房手续:一是属小城镇总体规划区内但是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影响小城镇规划且在6月30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测绘费、耕地占用税、工本费并补交申请的;二是农村中非法占地建房面积未超过村(居)民个人建房规定面积且已于2010年7月30日前补交清耕地占用税、测绘费、工本费及罚金的,三是未超线 7占道,占引水渠等设施建房且已于2010年7月30日前补交相关税费及罚金、申请书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违反交通、水渠管理规定私自建房的建房户,可由未批先建户作出书面承诺,经村委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但须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是不再继续非法抢建、扩建;二是在政府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无条件拆除。作出以上承诺的,镇政府作备案管理,但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作为本次拆除处理。 未批先建户若不作出书面承诺、不接受处罚,或者不履行承诺义务的,则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对少批多占户,应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因房屋结构原因拆除有困难,又不影响城镇规划或公渠道建设的,可以采取补交相关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申请用地方式并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如未按时于7月15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或不作出书面申请的,则责令退还多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多占土地上的房屋。 (七)对建新不拆旧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拆除;不履行建新拆旧承诺义务,而将旧住宅出售给他人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八)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九)对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各村委会、各职能部门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影响极大、极坏的违法违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拆除;对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由于建设周期短的特殊原因,要从快组织实施拆除,尽量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 (十一)对纵容、袒护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管理严重失职的村干部,以及带头非法占地建房或涉及其他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从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建设用地共同监管机制,严格土地执法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对帮助违反规定擅自建房的,用地人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镇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 9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八、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镇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资源所,由王朝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镇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各项工作。各村同时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或副支书任办公室主任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村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抄送: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摆所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10页 共10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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