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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补充质证意见.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7704867
  • 上传时间:2025-01-13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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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关于 产品质量 鉴定 意见书 补充 质证 意见
    资源描述:
    奚振清律师原创(仅限业务交流,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后果自负!) 关于对云信驰司法鉴2010003号 产品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质证意见 结合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情况,对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产品司法鉴定报告》发表如下补充质证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一、该份鉴定报告的来源、形式不具有合法性。 1、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司法技术机构,或者指定某一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工作”之规定,本案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方不具有合法性。 2、司法鉴定的受托方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仅具有机械设备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本案的鉴定2400造纸设备生产的350g/㎡挂面箱纸能否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等委托事项,明显超出其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结合本案的鉴定人员无一人具备造纸机械专业技术知识之事实,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受理委托已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和第五款“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规定,同时,法院亦违反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审查被选择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及资格”之规定,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建立的司法鉴定委托关系无效。 3、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将“鉴定2400造纸设备生产的350g/㎡挂面箱纸能否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不仅不符合司法鉴定相关管理规定,而且因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无司法鉴定资质而归于无效。 4、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着多处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其专业水准令人怀疑。封面格式不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用错,应将“产品司法鉴定报告”改为“云南信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放在封二。缺少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正文缺少标题和编号,并应在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正文内容不得涂改,而本案鉴定报告第17页出现2处涂改;页码标注不规范,应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5、云南省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2名检验员是否具有资质无从知晓。 二、该份鉴定报告的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 1、鉴定人员将改造完成后在鹏森公司一直掌控使用3年左右的纸机作为检材,本身并不具备客观性。并且,将所谓的纸机质量问题归结为沪太公司改造的纸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也是不客观的,不能反映纸机的真实情况。从改造方面讲,沪太公司仅改造了纸机网部(四个超成形)和压榨部以及变频传动,纸机的所有制浆系统和设备、真空系统和设备、蒸汽系统和烘干部、完成部和设备均由鹏森公司自行负责改造,沪太公司改造的设备部份只占五分之一都不到。从使用方面讲,从2008年起纸机就正常运转,鹏森公司工商年检相关资料也可得到印证。 2、该份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内容存在严重失实,纯属鉴定人员的臆断。将QB/T6019-2004制浆造纸专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作为鉴定及检测引用主要标准之一,无合同依据,因为纸机的制浆系统改造由鹏森公司负责,与沪太公司无关。报告中“辅助设备如脱水用真空泵系统由技改合同供方提供型号规格参数,需方自行购置”、“由于该技改合同涉及利用原生产线2400纸机烘缸及烘缸部设备,还需提供必要的工艺技术指导文件”、“供方补充提供的技术文件中,没有对需要需方配套的设备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如真空泵,供方只告知了需方购买的型号规格”等文字内容,带有鉴定人员的主观猜测,毫无事实根据。 3、报告中列举的“在纸浆浓度为0.45-0.90%条件下,采取由低到高逐步提高工作车速试生产350g/㎡挂面箱板纸,工作车速以保证350g/㎡挂面箱板纸正常生产为前提(连续稳定生产且不发生断纸现象)。”的生产运行试验方案不具有科学性,从另一个侧面暴露了鉴定人员对造纸专业知识的欠缺。众所周知,造纸是个系统工程,单凭上述试验方案是不能正常生产350g/㎡挂面箱板纸。按工作车速生产350g/㎡挂面箱板纸至少具备下列因素:纸机设备是否调试至最佳状态,如抄纸毛毯的新旧品质是否适应抄造350g/㎡挂面箱板纸要求;原、辅料配比及工艺配方是否调整至适合抄造350g/㎡克重纸;真空系统相关工艺参数、蒸汽系统的供气压力和进烘缸蒸汽压力、烘缸表面温度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抄造350g/㎡克重纸要求;员工操作熟练程度等。报告中都没有设备各系统检测数据和相关说明,因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总之,沪太公司的不予认可及相关证据均可以确认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过程及鉴定内容存在不合法、不科学、不实之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2011年 月 日 4 办公地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南路公证律师楼四楼(太仓市中医院旁) 联系电话:1380905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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