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泰东世间楷模东晋经学家范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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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辛卯年太岁星君范宁大将军事略 2011年辛卯年太岁星君范宁,字武子,东晋经学家,教育家。以著《谷梁传集解》名于世。南阳顺阳(今河南淅川东,南阳县一带)人,曾任豫章太守,中书侍郎。范宁编著的《春秋谷梁传集解》12卷,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春秋谷梁传》的注释版本,被后人收入流传最广的《十三经注疏》中。 范宁是《后汉书》作者范晔之祖父,范宁推重儒学,反对何晏、王弼等的玄学,曾说:“时以浮虚相扇,儒雅日替。宁认为其源始于王弼、何晏二人之罪,深于桀纣” 所撰《春秋榖梁传集解》十二卷,是今存最早的《榖梁传》注解,阮元收入《十三经注疏》。 范宁以著《榖梁传集解》名于世,其《春秋》学以《榖梁》为主,但他较郑玄在春秋三传的评价更进了一步。郑氏持确定三传优点,范宁则认为三传各有其短,范宁在《榖梁传集解序》中认为:“左氏艳而富,其失也巫;谷梁婉而清,其失也短;公羊辩而裁,其失也俗。” 为人有豪气,有才干,专心治学,博览群书,不事虚伪,讨厌浮躁. 他就任余杭县令(今浙江省余杭县)时,兴办学校,招收和供养学生,余杭社会见貌为之大变。后范宁升迁为临淮太守(今安徽省凤阳县东),封阳遂乡侯,又调任豫章太守(今江西省南昌市)。在豫章,范宁广泛设立乡学,还派人外出购置乡学所需材料,供学之用。范宁赞助办学的经费,全部出自自己的官俸。 远近来乡学就读的人达到一千多人,其读经的声音,就像山东的曲阜一样。由此开创了豫章地区经学传承的好风气。 祭拜就是我们对先人的恭敬和学习,后学弟子懋榽顶礼辛卯年太岁星君范宁大将军! 相关史实记载I 范宁及其经学成就 来源:《兰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02期 东晋至南朝刘宋间的南阳范氏家族是一个有学 术传统的世家,出了不少学者,其中最具成就者当 为范宁及其孙范哗。作为《后汉书》作者的范哗, 在中国古代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作为经学 家的范宁在中国经学史上也有其特殊的贡献。 范宁(339、401),东晋南阳顺阳人,字武 子。其曾祖范暑“少游学清河”,后历任西晋雍州、 凉州刺史,是一位有学问有政绩的官员,其事迹 见于《晋书·良吏传》。范宁的父亲范汪曾任东 晋徐、充二州刺史之职,更是一位饱学之士,史称 其“博学多通,善谈名理”。在政治上范汪也是一个 洁身自好不肯趋炎附势的人,由于不愿趋附权臣桓 温,遭到嫉恨而被贬为庶人。时人都为范汪叹息遗 憾,但范汪却不言枉直,“屏居吴郡,从容讲肆”, 直至终老111卷75,范汪传。这样的家庭,这样的父祖, 当然都会对范宁的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 范宁“少笃学,多所通览”,但因桓温的阻挠, 未能入仕,直到桓温死后,方出仕任余杭令,后迁 临淮太守,封阳遂乡侯,不久征拜中书侍郎。其“在 职多所献替,有益政道”,甚得孝武帝的喜爱,朝 中有疑难异议之事,每每向其询问。范宁为官亦刚 直不阿,“指斥朝士,直言无讳”。范宁的(本文共计7页) ......[继续阅读本文] 相关史实记载II 百度百科--东晋经学 简介 范宁(339年-401年),字武子, 范宁像 [1] 南阳顺阳(今河南淅川县)人。 晋徐兖二州刺史范汪之子,东晋经学家,曾任豫章太守。范宁亦是《后汉书》作者范晔的祖父。 范宁年少专心勤学,博览群书,辅政的会稽王司马昱却打算辟命他,但因父亲范汪与掌时当权的大司马桓温有过节[2],故在桓温反对下作罢。而亦因桓温的关系,桓温在世时范氏一门都没有人任官。 宁康元年(373年),桓温去世,此后范宁才获授余杭县令。范宁在余杭兴办学校,培养学生,施行儒家礼教并以身作则,令有志行的人都尊重他。而在他的努力下,一年后当地就大行儒家风化。范宁在余杭当了六年县令,就迁任临淮太守,获封阳遂县侯。后又改任中书侍郎。 范宁在朝中亦多有贡献,有益国家,当时建新庙、广求辟雍、明堂制度,范宁都引据经典上奏,全皆可于儒家典籍中查证。而当时孝武帝好文学,故范宁亦因而受亲待,朝廷议论未果都去问范宁意见。而当时笵宁亦直言批评奸佞朝士,其中包括阿谀奉承会稽王司马道子的外甥王国宝。不过范宁本身就因为大力批评王国宝,而被王国宝借司马道子之手中伤[3],范宁唯有只求外任豫章太守,孝武帝亦在极不情愿下被逼应允。临行前范宁仍关心国家,上陈当时虽然无战事之虞,但国家虚耗人力物力,对人民劳伇过甚;又自表对国家的操心。后来孝武帝下诏公卿和地方刺史、太守议朝政得失,范宁又提议实行土断,并言明考官员内容,修平民之法;又提议将小郡县整合,郡至少要有五千户,县则至少要千户,以利调役管理;更提议修改礼文,以二十岁为全丁而十六岁至十九岁为半丁,以取代当时十三岁为半丁而十六岁为全丁的礼文,免于“伤天理,遗经典,困苦万姓。” 范宁在郡大兴学校,又派人到交州采磬石以借学校使用,同时又改革旧制,不依往常规则。当时范宁吸引到千余人到来,对他们的资助都是用私财。豫章郡四姓子弟亦被范宁送入学校,学习五经,又建学台,用途甚广。不过范宁却遭到上官江州刺史王凝之弹劾,称他“肆其奢浊,所为狼籍”,并列举他私立家庙、改筑郡城等行为作为其罪证。朝廷当时下诏范宁免官抵罪,但儿子范泰弃天门太守的官位而为父上诉,孝武帝亦以范宁所做的都为教学,于是一直拖着未决,直至后来遇到大赦,范宁还是被免职。 范宁被免官后移居丹杨郡,六十三岁时在家中去世。 逸事 范宁推崇儒学,在其大廷学校推行儒学中可见。另范宁在免官居于丹杨郡时仍然勤读经典,整年都不间断。 范宁反对何晏、王弼等的玄学,曾说:“时以浮虚相扇,儒雅日替。宁以为其源始于王弼、何晏。二人之罪,深于桀纣”。所撰《春秋榖梁传集解》十二卷,是今存最早的《谷梁传》注解,阮元收入《十三经注疏》,是保留汉、魏以来春秋谷梁传之学的重要作品。 范宁以著《谷梁传集解》名于世,其《春秋》学以《谷梁》为主,但他较郑玄在春秋三传的评价更进了一步。郑氏持肯定三传长处,范宁则认为三传各有其短,范宁在〈榖梁传集解序〉中以为:“左氏艳而富,其失也巫;谷梁婉而清,其失也短;公羊辩而裁,其失也俗。” 参考资料 1 范宁像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2 《晋书·范汪传》 3 《晋书·王国宝传》 相关史实记载III 范 宁 东晋儒家学者、经学家 时间:2011-12-29 09:45 来源:中国儒释道 范宁(339~401),字武子,南阳顺阳(今河南淅川东部)人。东晋儒家学者,经学家。 范宁从小笃学,多所通览。曾任余杭令、临淮太守、中书侍郎、豫章太守等职,后免官。范宁能"崇儒抑俗",竭力反对浮虚风尚,对魏晋时期盛行的玄学"清谈"之风深致不满。他痛斥玄学家王弼、何晏的"清谈"玄学,以为其罪"深于桀纣"。为了恢弘"经学",他勤于读书,终年研习而不辍。史载:范宁以《春秋》"三传"中《毂梁传》一向未有善释,于是沉思积年,为之集解。终于撰成了《春秋毅梁传集解》十二卷,其义精审,为世所重(参见《晋书·范宁传》)。 《春秋毂梁传集解》是《毅梁传》的集大成者。范宁在其自序中曾这么说道:"《毂梁》传者虽近十家,皆肤浅未学,不经师匠,辞理典据,既无可观,又引《左氏》、《公羊》,以解此传,文义违反,斯害也已。"对于各种旧说,范宁商定"略例"百余条,汇综诸儒异同之说,敷陈疑滞,然后择善而从之,广采博取。同时,他也依靠集体力量进行编撰,率领门生故吏以及兄弟子侄共同商讨,并把各人的意见也汇综书中。正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指出的:"(范)宁注本十二卷,以兼载门生故吏子弟之说,各列其名,故曰《集解》。"这里所谓的《集解》,与杜预所撰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有所不同。杜预解"经"与"传"的训释,故称《集解》;范宁则以集编撰者诸说,各记其姓名,故称《集解》。这样做荟萃各种精华,却难成一家之言。 范宁的《集解》"其义精审,为世所重",但在东晋后期和南朝,始终没有被列为学官,如齐国的国子学中仍置麋氏《毅梁》。至于北朝,国子学和太学里更不会采用范注的了。总之,南北朝时期,对于《春秋》三传,特重《左氏传》而轻视其他二传。及至隋朝,《左传》独自盛行,而《公羊》、《毅梁》则渐衰而无师说。但范宁的《春秋毅梁传集解》还能留存,南宋以后又被收入《十三经注疏》中,一直流传至今。 相关史实记载IV 范仲淹家谱惊现明盱乡间 有关人士指出:近年来,家谱已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这似乎与许多历史学家相继在家谱中发现了许多正史以“不见经传”的重要史实有关。事实证明,家谱与正史、方志一起,构成了中华民族历史学大厦的三大支柱,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已引起了内地和港澳台及海外的各界人士,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积极关注。参天之木,必有其根,环山之水,必有其源。中华民族历来有寻根的意识,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家谱便是一个人的根。 打开家谱一阅,方知内涵丰富,开篇为800多字的范氏家乘序,其后是明朝嘉靖十二年(1533)九月十二日世宗皇帝对该家谱编者户部贵州清吏司郎中范韶夫妇及其父母下的诰命,其次是范氏家乘总目,再其次是姓氏源流。家乘外纪,家乘正纪,世次字号,大宗氏系总图等。范仲淹在家谱中初定了范氏支派世次字号:“仲纯正直公,良士宗文伯,叔子西昌彦,友善可弥安。右(竖版)二十字乃文正公所定,各房同用,无长次之分也。”“君章徵显用,循迪广钦崇,存本宜充后,时遵道晋隆。右二十字接在安字之下,共四十字,忠宣公子孙用之。诸房皆有续号,兹不可考矣,嗣当考之,以附于后庶,使支派易辨云”。据手写家谱记载,皖东明光、江苏盱眙等地范姓是范仲淹次子范纯仁(忠宣公)这一大支系。 范仲淹家谱早期可上溯至春秋末年政治家范蠡、东汉清诏使范谤、东晋经学家范宁、南朝史学家范晔、齐梁时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无神论者范缜。但由于无确切世次辈分记载,被编入家乘外纪。家乘正纪是从唐朝丞相范履冰开始的,履冰生二子,长子冬芳,次子冬倩;冬芬生昆光,昆光生正始,正始生二子,长子远,次子遴;远生隋,隋生梦龄,梦龄生赞时,赞时生墉,墉是文正公之父,公元990年卒,生三子:仲温、鎡、仲淹。家谱记载:“公(范仲淹)二岁而孤,随母谢氏适淄州朱氏。年弱冠,朱氏昆弟安用赀,公数劝之,朱氏昆弟不乐,遂语公曰:‘我自费朱家钱,何预汝事?’公闻之莫知所以,遍询知识。有告者曰‘公乃平江范氏之子也。父早亡,太夫人携汝适朱氏。’公闻之感愤,决欲自树立门户,遂佩琴剑竟趋南都…… 既至南都入郡痒(学校),日以脱粟数升煮粥一瓦盂分而为四,自朝至暮食之,三分皆冷啜之,同舍不堪其忧,而公怡然自处,昼夜力学,赋诗云:白云无赖帝乡遥,汉苑何人奏洞萧,多艰未应歌凤鸟,薄才犹可赋鹪鹩,瓢思颜子心还乐,琴遇钟君恨即消,但使斯文天未丧,涧松何必怨山苗。实能以道自处矣。祥符八年(1015)举进士仍姓朱名说,初任广德军军司理。后接其母赡养,恢复本姓。关于范仲淹的性格才能及人品,家谱中记载“追封魏国公诰”中是这样说的:“范仲淹清明而直谅,博大而刚方,早以名世之才,出赞寝昌之运,危言惊世,高义簿乎天”。由此我们想到先祖文正公苦难的童年,外和内刚的性格,几易其名,历经坎坷,却怡然自处,并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何等崇高的境界。 家谱中记载了范仲淹及其子:纯佑、纯仁、纯礼、纯粹的奏议,上疏等。家谱中还记载了唐宋两朝范氏登科记,总计三十七人,其中有范履冰、范仲淹、范冬倩、范纯仁等。以上所述寻常人根本不了解,包括今天的范氏家族,其史料价值可以想见。 遵从圣旨,迁居凤郡 家谱特别详细地记载了江苏盱眙、安徽明光两地范氏家族的由来,明洪武初年“皇太祖初建金陵,察民居疏密,行填实之法,凡有大族,有司举其殷实者填实各处”。文正公八世孙,忠宣房下士选之次子范宗旺,讳光祖,号太初,遵旨于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二十六日与吴下宗族于文正祖庙分别,至凤阳郡泗洲盱眙招信县唐兴乡(据盱眙县志:唐兴乡在县治西,管图七:旧县镇、七里镇、女山湖、山后铺、土沛集、红庙集、长山集)。所来有船一只,男妇四口,惟官保阿奴,时年尚幼,恐后无闻,亲至苏州吴江县家庙中写家谱,遗像集要诰敕带至盱眙招信(今明光市女山湖镇)存为后念。 另外,家谱中还记载了旧县镇的范文正公祠。这一点,清光绪年间所印《盱眙县志》卷之建置篇是这样说的:“范文正公祠在旧县镇(今明光市女山湖镇)。康熙志:公世籍苏州吴县,明洪武初拨苏州富民四十万填实凤郡,公子孙遂入盱眙。其后按台范公、曹公捐金置祠,仍选族人俊义充弟子员主祭。”家谱中较详地记载了范公祠春秋二季祝文,记载了祠堂门对两副:分别是:“父子两朝齐拜相,祖孙五代继封公”;“担当世道即在秀才时做出,联绵甲第每于义田中得来,”“胸藏数万甲兵胆落北辽西夏,宋朝第一人品烟肇淮水盱山”。九六年笔者曾到女山湖镇,仲淹公第二十九世孙,原旧县中学总务主任范天才带我到范公祠去看了一次,祠堂已改为住宅,先祖范仲淹遗像等物品也于“文革”中被毁,范天才回忆至此,十分痛苦和内疚,他说自己那时太年轻,如是现在,怎么也要把多少辈传下来的范仲淹遗像设法保存下来。 相关史实记载V 中国通史卷目录>>中国通史 第五卷 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第四节 东晋赋役制度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①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①,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 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②。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2.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①,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 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②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①。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②。百姓是既要交税,又要服役,从而出现了“流殣不绝”的现象。 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的规定。③ ②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① 《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① 《晋书·成帝纪》。 ② 《宋书·武帝纪中》。 ① 《晋书·刘超传》。 ② 《晋书·孝武帝纪》。 ①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② 《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 ③ 《隋书·食货志》。 相关史实记载VI 后来之秀_四字成语_成语故事 故事导读: 【成语故事】东晋时期,年轻官员王忱去拜访他的学者舅舅范宁,刚好张玄 也在范家,张玄摆出一副老前辈的架势,想叫王忱给他施礼,王忱没有理他。范宁 ... - 网页快照 - 类似结果 后来之秀【注音】hòu lái zhī xiù 【成语故事】东晋时期,年轻官员王忱去拜访他的学者舅舅范宁,刚好张玄也在范家,张玄摆出一副老前辈的架势,想叫王忱给他施礼,王忱没有理他。范宁责怪王忱,王忱认为老前辈应该谦逊。范宁认为王忱年轻有见识,真可谓后来之秀。 【出处】范豫章谓王荆州:‘卿风流俊望,真后来之秀。’王曰:‘不有此舅,焉有甥?’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赏誉》 【解释】秀:特别优秀的。后辈中的优秀人物。 【用法】作宾语;指年轻人 【相近词】后起之秀 相关史实记载V 中国通史卷目录>>中国通史 第五卷 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第四节 东晋赋役制度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①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①,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 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②。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2.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①,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 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②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①。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②。百姓是既要交税,又要服役,从而出现了“流殣不绝”的现象。 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的规定。③ ②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① 《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① 《晋书·成帝纪》。 ② 《宋书·武帝纪中》。 ① 《晋书·刘超传》。 ② 《晋书·孝武帝纪》。 ①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② 《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 ③ 《隋书·食货志》。 相关史实记载VI 后来之秀_四字成语_成语故事 故事导读: 【成语故事】东晋时期,年轻官员王忱去拜访他的学者舅舅范宁,刚好张玄 也在范家,张玄摆出一副老前辈的架势,想叫王忱给他施礼,王忱没有理他。范宁 ... - 网页快照 - 类似结果 后来之秀【注音】hòu lái zhī xiù 【成语故事】东晋时期,年轻官员王忱去拜访他的学者舅舅范宁,刚好张玄也在范家,张玄摆出一副老前辈的架势,想叫王忱给他施礼,王忱没有理他。范宁责怪王忱,王忱认为老前辈应该谦逊。范宁认为王忱年轻有见识,真可谓后来之秀。 【出处】范豫章谓王荆州:‘卿风流俊望,真后来之秀。’王曰:‘不有此舅,焉有甥?’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赏誉》 【解释】秀:特别优秀的。后辈中的优秀人物。 【用法】作宾语;指年轻人 【相近词】后起之秀 相关史实记载V 中国通史卷目录>>中国通史 第五卷 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第四节 东晋赋役制度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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