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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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151 2010 泡沫 灭火 系统 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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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151—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3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内容; 3.增加了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4.在编辑上做了重大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消防支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支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一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清林 秘义行 胡 晨 白殷涛 王宝伟 王万钢 智会强 侯建萍 董增强 熊慧明 刘玉身 蒋 玲 郑铁一 白晓辉 严晓龙 徐康辉 陈方明艾红伟 杨燕平 蒋金辉 曾 勇 关大巍 主要审查人:汤晓林 孙伯春 宋 波 于梦华 吴文革 李向东 张晋武 魏海臣 李德权 唐伟兴 云成生 李婉芳 朱玉贵 彭吉兴 李艳辉 武守元 孙兆诲姚 琦 高志成 严 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通用术语 2.1.1 泡沫液 foam concentrate 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foam 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溶液。 2.1.3 泡沫预混液 premixed foam 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预先配制成的储存待用的泡沫溶液。 2.1.4 混合比 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 2.1.5 发泡倍数 foam expansion ratio 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混合液体积的比值。 2.1.6 低倍数泡沫 low-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 2.1.7 中倍数泡沫 medium-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0~200的灭火泡沫。 2.1.8 高倍数泡沫 high-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 2.1.9 供给强度 application rate(density) 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泡沫混合液或水的供给量,用L/(min·m2 )表示。 2.1.10 固定式系统 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1 半固定式系统 semi-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2 移动式系统 mobile system 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1.1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balanced pressure proportionlng set 由单独的泡沫液泵按设定的压差向压力水流中注入泡沫液,并通过平衡阀、孔板或文丘里管(或孔板和文丘里管的结合),能在一定的水流压力或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比例混合装置。 2.1.14 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 direct injection variable pump output proportioning set 由流量计与控制单元等联动控制泡沫液泵向系统水流中按设定比例注入泡沫液的比例混合装置。 2.1.15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pressure proportioning tank 压力水借助于文丘里管将泡沫液从密闭储罐内排出,并按比例与水混合的装置。依罐内设囊与否,分为囊式和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2.1.16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 around-the-pump proporttoner 安装在系统水泵出口与进口间旁路管道上,利用泵出口与进口间压差吸入泡沫液并与水按比例混合的文丘里管装置。 2.1.17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in-line eductor 安装在通向泡沫产生器供水管线上的文丘里管装置。 2.1.18 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 air-aspirating discharge device 利用文丘里管原理,将空气吸入泡沫混合液中并混合产生泡沫,然后将泡沫以特定模式喷出的装置,如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泡沫炮、泡沫喷头等。 2.1.19 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non air-aspirating discharge device 无空气吸入口,使用水成膜等泡沫混合液,其喷射模式类似于喷水的装置,如水枪、水炮、洒水喷头等。 2.1.20 泡沫消防水泵 foam system water supply pump 为采用平衡式、计量注入式、压力式等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灭火系统供水的水泵。 2.1.21 泡沫混合液泵 foam solution supply pump 为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水泵。 2.1.22 泡沫液泵 foam concentrate supply pump 为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液的泵。 2.1.23 泡沫消防泵站 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设置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等的场所。 2.1.24 泡沫站 foam station 不含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仅设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等的场所。 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2.1 液上喷射系统 surface applicatio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2.2.2 液下喷射系统 subsurface injectio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2.2.3 半液下喷射系统 semi-subsurface injection system 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燃烧液体表面进行喷放的灭火系统。 2.2.4 横式泡沫产生器 foam maker in horizontal position 在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上水平安装的泡沫产生器。 2. 2.5 立式泡沫产生器 foam maker in standing postion 在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罐壁上铅垂安装的泡沫产生器。 2.2.6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high back-pressure foam maker 有压泡沫混合液通过时能吸入空气,产生低倍数泡沫,且出口具有一定压力(表压)的装置。 2.2.7 泡沫导流罩 foam guiding 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 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2.3.1 全淹没系统 total flooding system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3.2 局部应用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2.3. 3 封闭空间 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不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3.4 泡沫供给速率 foam application rate 单位时间供给泡沫的总体积,用m3 /min表示。 2.3.5 导泡筒 foam distribution duet 由泡沫产生器出口向防护区输送高倍数泡沫的导筒。 2.4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 2.4.1 泡沫—水喷淋系统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 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防护区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4.2 泡沫—水雨淋系统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使用开式喷头,由安装在与喷头同一区域的火灾自动探测系统控制开启的泡沫—水喷淋系统。 2.4.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dosed-head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包括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泡沫—水于式系统和泡沫—水湿式系统. 2.4.4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 foam-water preactlon system 发生火灾后,由安装在与喷头同一区域的火灾探测系统控制开启相关设备与组件,使灭火介质充满系统管道并从开启的喷头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2.4.5 泡沫—水干式系统 foam-water dry pipe system 由系统管道中充装的具有一定压力的空气或氮气控制开启的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 2.4.6 泡沫—水湿式系统 foam-water wet pipe system 由系统管道中充装的有压泡沫预混液或水控制开启的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 2.4.7 泡沫喷雾系统 foam spray system 采用泡沫喷雾喷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被保护设备或防护区喷洒泡沫的自动灭火系统。 2.4.8 作用面积 total design area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最大计算保护面积。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3.1 一般规定 3.1.1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3.1. 2 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1 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2 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 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4.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 3.2.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 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规定的C级。 3.2. 2 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2 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2.3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3.2.4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专用8%型氟蛋白泡沫液; 2 除油罐外的其他场所,可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或高倍数泡沫液。 3.2.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6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3. 2.7 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 3.3 泡沫消防泵 3.3.1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 当泡沫液泵采用水力驱动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3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宜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 4 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3. 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4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Omin的空载运转; 5 除水力驱动型外,泡沫液泵的动力源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 1.4条的规定,且宜与系统泡沫消防水泵的动力源一致。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3.4.1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2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 的非水溶性液体与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 的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 的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宜选择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3 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1.12g/mL时,不应选择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应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5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时,宜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3.4.2 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3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3.4. 3 当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0倍; 3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4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3.4.4 当采用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Om3 ; 2 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大于5m3 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1台小容积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0.5m3 ,并应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3.4.5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MPa~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MPa~0.03MPa; 2 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3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 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备用量。 3.4.6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为0.6MPa~1.2MPa,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3. 5 泡沫液储罐 3. 5. 1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5.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3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5.3 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及储量的标志。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3. 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3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 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5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3.6. 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3.6.3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2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3.6.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2 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3.6.5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0.8倍。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3.7.1 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7.2 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3.7.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 7.4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3.7.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7.6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7.7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灾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7.8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3.7.9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干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 1.4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澜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 1. 9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4.1.10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像的时间不大于5min。 4.2 固定顶储罐 4. 2. 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 /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2的规定。 4.2.3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4.2. 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4.2.4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置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用于系统试验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 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 外浮顶储罐 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 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3.4 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3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其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水平T形管,且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0°~60°。 4.3.5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常开控制阀; 3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1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4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3.6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内通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储罐底部水平管道与浮顶泡沫混合液分配器的管道,应采用具有重复扭转运动轨迹的耐压、耐候性不锈钢复合软管; 2 软管不得与浮顶支承相碰撞,且应避开搅拌器; 3 软管与储罐底部的伴热管的距离应大于0.5m。 4.3.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 2.7条的规定。 4.3.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9 储罐梯子平台上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不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径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 2 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3 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管牙接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4 当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 4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 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5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第4.3.5条、第4.3.8条的规定。 4.5 其他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2的规定。 4.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min,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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