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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光伏电价补贴的缴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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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75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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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价 补贴 缴税 问题
    资源描述:
    光伏电价补贴的缴税问题   2014/9/26 来源:solarbe       2013年初,我在做一个光伏项目财务评价时,纠结于光伏标杆电价高于当地脱硫标杆电价部分是否缴税。按理说,这部分是国家补贴,是不用缴税的,但我从不同省份的业主获得不同的反馈:有的说补贴是省里直接发下来的,不用交;有的说电网要求他们开发票,开发票就一定要交的。     那这笔钱业主到底用不用交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查阅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文件,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分享一下我学习的收获吧。     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5/2/28)     政策原文: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原文解读:     电网企业要按可再生能源(如光伏)的标杆电价(而不是脱硫标杆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即高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因此,可以认为,电网付给电力企业的购电资金,都是电网企业的,而不是国家补贴资金。(这样的后果必然是电网企业亏损,但国家会对电网企业的亏损进行补贴,见文件2)     文件2:《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2011/11/29)    政策原文: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第十条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原文解读: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不用交税的;这部分钱交的增值税,国家会安排财政资金弥补的。     2)电网帮国家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需付2‰的手续费;     3)电网征收的钱,先上缴国家,再由国家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分布情况,拨付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电网企业高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亏损。因此,这部分国家补贴是补给电网公司的。     文件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2012/3/14)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原文解读:     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只有提出补助申请,自己的项目才能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不列入此目录的项目,电网企业可以只给结算脱硫标杆电价。     2)在2012年的时候,补助资金是先拨付到政府,有的政府直接拨付给发电企业,不需要交税,有的政府拨付给电网公司,需要交税。从而造成各地补助资金是否缴税的情况不一样。     3)这个办法,当时说明只适用于2012年的补助资金拨付。     文件4:《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2013年7月4日)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原文解读:     1)在此提出,对于光伏电站,电网企业根据光伏标杆电价跟发电企业按月足额结算,进一步印证,光伏标杆电价(包含高于脱硫标杆电价部分)全部是由电网企业支付的。     2)对分布式光伏, 0.42元/kWh也是由国家先付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再付给发电企业。     文件5:《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2013/7/24)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     除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外,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编制上年度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汇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仍按《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及时全额办理结算。     原文解读:     1)分布式资金的补贴资金,是由国家按季预拨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按月支付给发电项目单位。     2)对于光伏电站,2012年的补贴办法仍然有效,但补贴程序简化。补贴资金不发给地方政府,直接给电网企业了。     4)明确提出,光伏电站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并提出,电网企业要按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与发电企业全额结算。进一步印证,光伏标杆电价(包含高于脱硫标杆电价部分)全部是由电网企业支付的。     小结:2013年7月前,由于国家补贴发给省级财政,而省级财政直接发给业主,业主就不交税;发给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发给企业,业主就需要交税,所以造成不同省份的不同情况。     2013年7月以后,光伏补贴将全部发给电网企业。并明确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因此,对于光伏项目发电企业,高于脱硫标杆电价的补助部分,是需要缴税的。     这是我之前研究的结果。文件5提到,补贴资金的发放办法,由电网公司自己制定。到2013年底,国网公司就出台了管理办法,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文件6:《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2013/12/31)     (一)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含特许权招标确定价格)与项目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之差计算,经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可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含特许权招标确定价格)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之差计算。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含17%的增值税,申请补助资金的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必须向公司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17%的增值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向公司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条件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按不含税每千瓦时0.359元标准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文件5,补贴资金是根据预计的发电量提前拨付。因此,如果发电量估算偏低,低于实际发电量,则拨付补贴资金就会低于实际需要补贴的金额。这部分资金缺口,应该需要未来补发,但肯定会推迟。     根据文件6,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小于应拨付补助资金时,国网财务部将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优先原则拨付补助资金,其他项目等比例原则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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