罩面谈判定稿060819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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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政府采购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DYPEDZ2009-038# 项目名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进港路罩面工程 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目 录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一章 工程基本情况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及管理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四章 谈判时间及保证金 第五章 报价文件编制与递交 第六章 谈判程序和内容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九章 采购人责任 第十章 供应商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名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进港路罩面工程 谈判文件发售时间:2009年6月5日、6日、7日,每日8:30至11:30,14:00至18:00。 谈判时间:2009年6月9日下午15:00 采购人名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一、项目编号:DYPEDZ2009-038# 二、采购内容:北进港路(东港高速-码头入口)罩面,5000米(长)×22米(宽)×4厘米(厚)。 三、预算控制价(工程预算审定值中的工程建安费):650万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具有市政工程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企业拟报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叁级(含)以上资质;且企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 五、谈判文件发售地点: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城府前街75号大众报社四楼405室 ) 六、谈判文件售价:每份人民币150元,谢绝邮购,售后不退。 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必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发售谈判文件。 七、报价文件接收及谈判地点:东营市有形建筑市场(东城东三路160号)第三开标室。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峰 手 机:13561077707 电 话:0546-8333557 传 真:0546-8319669 地 址:东营市东城府前街75号大众报社四楼405室 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DYPEDZ2009-038#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谈判文件 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进港路罩面工程以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欢迎符合条件、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前来参加谈判活动。本次政府采购谈判活动接受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依法监督。 第一章 工程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进港路罩面工程。 二、预算控制价:650万元人民币。 三、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工程概况:北进港路(东港高速-码头入口)罩面,5000米(长)×22米(宽)×4厘米(厚)。 四、工程采购范围 北进港路(东港高速-码头入口)罩面。 五、承包方式采用 包工包料。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及管理要求 一、要求质量等级 达到合格标准。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质量仲裁部门为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工程质量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因此,供应商所报工程项目部必须具备类似工程良好建设业绩,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且财务资信状况良好。 二、工程工期要求 2009年6月11日开工,2009年6月30日竣工,总日历天数20天。 三、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自筹。按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项目资金。 四、对工程分包要求 (一)该工程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确需分包施工的,必须由采购人进行考察,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分包。成交供应商和分包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施工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还须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五、材料采购 本项工程的材料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必须采购经国家、省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优先采购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并按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供应到施工现场;提供的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对材料和构配件等,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报有关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企业把关不严,造成工程损失的,须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供应商条件 (一)认可本谈判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参与谈判的企业必须具有市政工程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企业所报工程项目部具有良好的类似工程业绩,且无不合格工程,财务资信状况良好。 (四)企业拟报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叁级(含)以上资质。 (五)供应商具有满足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各项要求的条件和全面履约的能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资信证明(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印鉴)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 (三)提供《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见附件1)。 (四)供应商所报工程项目部2006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五)其他能证明公司资信水平或企业资质的文件或证书等。 (六)提供完整的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等)名单、简历。 本工程工期紧,质量标准要求高,各供应商要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系统的、积极的施工方案,科学组织施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测算,比较准确地提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相应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及所用劳务人员情况,并结合工程每个施工阶段的工程量情况作好计划安排,以确定工程每个施工阶段的各类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数量。工程每个施工阶段的各类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的变动事先必须经采购人、监理单位核实同意。 鉴于以上要求的各类资信证明中,有的可能因特殊情况难以提供原件,因此本章第二项“供应商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内容中第(一)、(二)、(三)款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在谈判现场进行审查,否则不准参加谈判活动;其它款如未能提供有关原件时,可以继续参加谈判,但是在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时,谈判小组将其作为综合参考因素,予以确定成交结果。 第四章 谈判时间及保证金 一、踏勘现场及答疑时间 2009年6月8日9:00,报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前集合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在踏勘现场的同时进行答疑。 二、谈判时间 谈判时间:2009年6月9日15:00开始资格预审并进行谈判。 谈判地点:东营市建设交易中心一楼第三开标室(东营市东城东三路160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城府前街75号大众报社四楼405室)。 联系人:李 峰 手 机:13561077707 电 话:0546-8333557 传 真:0546-8319669 三、谈判保证金 供应商参加谈判时,必须自带银行汇票一张,价款为人民币拾万元,作为保证金,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收款单位: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三村分理处 帐 号:15-33140104000053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保证金即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其保证金当即退还。 未按本谈判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本次政府采购谈判小组将谢绝与其谈判。 第五章 报价文件编制与递交 一、 报价文件编制 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根据所报工程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认真准备材料,编制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拟用于该工程的设备清单,沥青混凝土生产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所报工程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优势,报价情况,工程项目工期计划安排,工程项目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安排计划以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领导、技术管理、质量、效益目标等主要措施及解决质量通病的方案(例如横、纵向冷接缝的处理)。 二、供应商报价依据及要求 供应商报价的依据以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与各供应商核对后确定的统一工程量为基础,计算工程预算价,确定报价总金额。具体办法是: (一)执行相关工程消耗量定额 房屋建筑: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现行价目表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明确工程量,计算工程预算价。依据工程设计图纸,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计算工程量;各供应商也必须依据工程设计图纸,执行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与各供应商核对后,确定统一工程量。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与供应商依据确定的统一工程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预算价(不能超过预算控制价),作为确定供应商报价的依据。 (三)供应商结合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工程报价。各供应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及东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现行规定,在计算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工程报价;供应商在确定工程报价时,必须是在本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范围内,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骗取成交。因此,供应商在确定报价时,如果脱离本企业实际利润空间,为追求成交而明知低于本企业成本却有意低于成本报价,这就是骗取成交行为。所以供应商应认真测算本项目的利润空间,即工程预算价扣除材料、设备、人工、机械、管理、税金、规费及文明施工费等一切成本和费用,实事求是地确定报价。否则,在成交后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如果成交供应商提出在谈判时确定的报价低于了本企业成本,都视为骗取成交行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采购人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 2、由成交供应商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成交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成交供应商在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 合同工程量以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在谈判答疑会议期间确定的统一工程量为准;成交后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量(即合同工程量)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不再调整。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对合同工程量的任意调整是一种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 (四)供应商报价详细说明。谈判时,供应商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报价为所有材料及施工费用的全部价款。包括提供的材料等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价格(到达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施工费用、合同期内的维修费用),本工程项目的最后报价为结算价格,不再取费。 本项目报价采用清单报单价,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总价,总价作为谈判的依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在答疑会时公布,并同时公布清单中每个分项的控制价,各供应商在谈判时报价中各分项均不得超出答疑会时公布的控制价,否则,作为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谢绝与其谈判。 ●报价文件一律用计算机打印,连同其它资料一并装订成册,加盖供应商公章,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装袋密封。 ●报价表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一式五份装袋密封。 三、报价文件递交 (一)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时间将报价文件送达谈判地点。 ●供应商所报项目报价表单独密封,与报价文件一并送达谈判地点。 ●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与报价文件一并送达谈判地点。 (二)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不允许参加谈判活动。 (三)报价文件或报价表无供应商公章的,不允许参加谈判活动。 (四)采购人在谈判文件约定的谈判时间以后不再接收报价文件。 第六章 谈判程序和内容 一、谈判会议 谈判会议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谈判时按谈判工作纪律执行,采购人代表凭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参加谈判。 二、谈判原则 (一)谈判小组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办法、谈判方式,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在谈判过程中,有关涉及工程技术、施工方案、材料质量等问题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性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谈判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若谈判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 (三)谈判过程中,在明确统一工程量、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谈判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在满足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情况、投标人业绩作为综合考虑因素。若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时无法达到谈判时承诺的设备档次、数量,视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同时按照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中的约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四)参加谈判会议的人员应对谈判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 三、谈判程序 (一)谈判会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成员(主持人)主持会议议程; (二)现场监督人员宣布谈判会议纪律; (三)谈判小组应设负责人。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谈判小组负责人一般从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中推选产生; (四)按照会议议程,由谈判小组负责人主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 (五)采购人介绍采购项目内容情况,但不得带有涉及供应商的倾向和观点,其表决意见应最后发表; (六)按照谈判程序进行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必须密封最后报价交至谈判小组。 (七)如果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在答疑期间确定的工程预算价,将取消本次谈判结果,另行组织;但是,如果采购人出据了追加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书面证明,也可依照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谈判内容 谈判小组按照程序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就本次采购的各方面内容进行谈判。主要内容包括:各供应商整体素质强弱、施工方案和维修措施、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主要业绩、工程报价、政府采购信誉情况等。 第七章 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本政府采购项目,结合预算资金,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是:在明确统一工程量、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谈判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在满足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情况、投标人业绩作为综合考虑因素。若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时无法达到谈判时承诺的设备档次、数量,视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同时按照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中的约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程序 (一)结合谈判内容,谈判小组应系统评价各供应商所报施工方案和维修措施是否符合实际,主要材料是否能按照在答疑会议时所确定的档次范围供货,切实防止潜在风险。 (二)结合市场情况,谈判小组应认真分析评价各供应商报价是否符合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对于报价差异明显较大的,应对各供应商报价组成内容,分项核实比较,确定差异较大的因素,但是一经发现存在恶意低价或低价高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谈判文件约定处理后才能继续进行谈判活动。 按照规定程序,谈判小组应对本次项目推荐两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明确第一、第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顺序,以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拟成交供应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两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按照第一、第二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顺序,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四、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五、质疑投诉程序 如果供应商发现本项目在谈判过程中存在问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详见附件3)。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一、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经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盖章,对成交结果予以见证。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在依照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对其处理后,按照程序确定第二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二、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双倍返还谈判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持合同副本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谈判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谈判文件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2009年6月11日开工,2009年6月30日竣工,总日历天数20天。 (二)要求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质量仲裁部门为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成交供应商所报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和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成交供应商已报送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对照有关部门考核评定、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有效资质证书及身份证逐一检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责任心不强、现场施工时间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采购人都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随时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因成交供应商对施工中的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致使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成交供应商对本项工程认真组织质量验收。所供材料等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质量技术标准。因成交供应商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给工程项目和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六)工程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采购人会同监理公司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具体验收办法。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本工程项目分为三个阶段进行验收。 第一阶段,初步验收 当工程设备、材料准备完成后,经采购人现场检测、核验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或问题已由成交供应商整改完成后,由采购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如整改达不到采购人要求视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确定施工队伍。 本阶段项目验收结束后,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要写出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阶段,工程完工验收 当工程完成时,经采购人现场检测、核验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或问题已由成交供应商整改完成后,由采购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本阶段项目验收结束后,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要写出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阶段,工程保修期验收 自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由采购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本阶段项目验收结束后,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要写出项目验收报告。 以上述三个阶段验收全部合格为准,若其中一个阶段验收不合格,视为全部验收不合格。 (七)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办法 本工程项目资金分三次进行拨付,具体比例如下: 第一次,第二阶段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凭本阶段工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报告、成交供应商正式发票,支付到合同价款的40%; 第二次,自第二阶段验收完成并审计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付至审定值的70%; 第三次,余款自第二阶段验收完成之日起第三年内付清。 (八)合同工程量以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在谈判答疑会议期间确定的统一工程量为准;成交后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量(即合同工程量)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不再调整。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对合同工程量的任意调整是一种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解除合同。 如果工程施工中材料实际用量与统一工程量中的材料用量不一致,工程审结决算时,都必须以确定的统一工程量中的材料用量为准,不得更改。 现场签证是指对材料进货价格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议时确定的统一工程量范围以外的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的认定。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议时确定的统一工程量以内的所有材料等“进货发票”的签字行为,只是对“进货发票”中价格的确认,无论已签字“进货发票”中的累计数量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议时确定的统一工程量多与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本工程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和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进行审计确定工程实际结算金额时,其统一工程量都不得变动。 (九)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预测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或实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答疑会议暂定材料价格等原因会高于成交金额时,应事先向财政有关概算评审部门提出申请和说明。 (十)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预测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或实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答疑会议暂定材料价格等原因会高于成交金额时,应事先向财政有关概算评审部门提出申请和说明 (十一)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及时将全部竣工资料送达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由东营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在合同价款的基础上,核实确定按统一工程量计算的可调材料价差的变动额;按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核实确定增减的工程量,并按照东营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确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量的价款,同时,扣除按谈判时自主确定的优惠率(优惠率=1-工程投标报价/工程预算价,工程预算价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预算价为准)计算的优惠额;最终确定工程实际审定值(即工程实际结算金额)。具体审计内容和范围包括: 1、谈判文件确定的统一工程量中,对工程结算文件中允许调价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据实调整的; 2、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工程量增减变化的。 (十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资金结算办法及时拨付资金,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十三)该工程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确需分包施工的,必须由采购人进行考察,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分包。成交供应商和分包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施工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还须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十五)成交供应商逾期交工的,每日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竣工时间后十日内仍不能提供合格工程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十六)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采购人责任 一、采购人应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前,必须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密切配合、组织好谈判活动。 二、采购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结合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谈判文件范本制定谈判文件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并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同时向供应商发售谈判文件。 三、预算控制价是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预算审定值中的工程建安费,并在谈判文件或答疑材料中予以明确。预算控制价中不含工程前期费用和工程预备费用。 采购人按照程序委托政府采购编制工程量中介机构与各供应商核对后确定统一工程量和工程预算价,确定的工程预算价不能超过预算控制价。 四、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认真核对各供应商的证件,证件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作为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对供应商应一视同仁;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宣布成交结果无效,否则须赔偿成交供应商的损失,并双倍返还谈判保证金。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双倍返还谈判保证金。 七、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预测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或实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答疑会议暂定材料价格等原因会高于成交金额时,应事先向财政有关概算评审部门提出申请和说明。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资金结算办法及时拨付资金,施工现场必须提前准备完毕,以保证施工时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供应商责任 一、供应商编写的报价文件一律按政府采购谈判文件要求的格式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报价等主要条款不得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供应商报价文件要按政府采购谈判文件的要求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三、供应商报价文件必须按照本政府采购谈判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时送达。 四、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工本费每份人民币150元整(售后不退)。 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成交供应商应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规定,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具体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浮后收取: 成交总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0.78%; 成交总金额100-500万元部分,按0.437%; 成交总金额500-500万元部分,0.343%。 六、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供应商在成交后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以后擅自分包。供应商成交后项目实际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与谈判时所报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相符。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单方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八、供应商一旦前来参加谈判活动,就表示认可并遵循本政府采购谈判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自己在谈判活动中的行为负责,不得进行阻挠其他人参加谈判活动、操纵或恶意串通以及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活动,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谈判资格并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项目的资料、质量技术标准和数据,是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所有内容,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供应商由于对政府采购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任何误解和忽略,导致发生的任何风险及结果,其责任一律自负。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供应商成交或未成交原因。 ●本政府采购谈判文件由采购人解释。 附件: 1、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2、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情况说明 3、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4、施工单位所报工程项目技术人员情况表 5、施工单位所报工程项目报价表 东营鲁正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6月4日 附件1: 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采购人: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我公司参加本次采购人委托、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和信誉,防止在成交后违规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问题发生,如果我公司在本次政府采活动中提出放弃成交结果,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共同认定的正当理由外,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采购人不予退还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交纳的保证金。 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三、将严格执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二OO九年 月 日 附件2: 供应商交纳保证金情况说明 为了依法规范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程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保证政府采购信誉和效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并要求如下: 一、谈判保证金管理主体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谈判担保。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谈判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谈判保证金提交采购人。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谈判文件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报价文件。 二、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考虑信誉、效率和效果,结合实际,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以上的,必须为银行汇票,其他银行票据不予认可;谈判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含)以下的,可以使用银行汇票或交纳现金,其他银行票据不予认可。 三、谈判保证金交纳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数额比例具体为: 工程类项目,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采购预算)的百分之二。 四、谈判保证金交纳办法 按照财政改革目标和资金管理要求,财政资金结算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目前,东营市市直部门大多数单位通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确定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多家代理银行,具体由部门单位明确其开户行及帐号;尚有部分单位未纳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由按照程序确定的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对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明确采购人具体是否通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具体在哪个银行设立帐户,必须在政府采购谈判文件有关章节中详细明确。 通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供应商在交纳保证金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并填写《财政集中支付进帐单》或其他银行交款单,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交款单位、具体为采购人名称(办理的汇票上显示的申请人与该成交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项目名称、用途,《财政集中支付进帐单》中“执收单位”栏目填写采购人名称全称,“资金性质”栏目填写“谈判保证金”,“付款人”栏目必须填写供应商名称全称。由采购人给成交供应商出具收款收据,成交供应商到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东营市财政局一楼东大厅)背书后,把汇票及进帐单交至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代理银行(东营市财政局一楼116房间)(其他交款地点不予认可)。 未纳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并办理存款手续,详细写明交款单位、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用途,由采购人给成交供应商出具收款收据,成交供应商背书后,把汇票交至采购人确定的银行办理。 附件3: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加本次采购人委托、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感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支持。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接受各供应商的监督,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针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供应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提出询问 如果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的,可以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提出质疑 (一)如果贵公司认为本次采购活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公章)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的,可以向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如果贵公司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但送达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效质疑时间,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正式依法受理和答复,但是,对于质疑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和改进纠正。 (四)贵公司在送达书面质疑时,为了防止扯皮,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其送达书面质疑时间以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签收时间(受理当事人签字)为准。 三、提出投诉 (一)贵公司对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向东营市财政局(具体监督管理职能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行使)提出投诉: ●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起投诉的内容要求: 贵公司应当提交投诉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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