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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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第二章第二章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与监管体制标准与监管体制 第一节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 职业卫生标准及规范第三节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
2、r white第一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第一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法律(law/act):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伤保险条例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第一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第一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行政规章(administrative rules):职业
3、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7章章90条)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4、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
5、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主要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6、的权利,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劳动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杳和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
7、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前期预防的三项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
8、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三
9、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
10、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一、职业病防治法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1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
12、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
13、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Fon
15、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
16、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
17、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
18、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二、职业病防治法二、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
19、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
20、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Font:Verd
21、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
22、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
23、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
24、位承担。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Font:Verdana.Title:bold,dark
25、green,font size 26.Text:regular or bold,font size 16 or 18,black,dark green or white一、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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