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制度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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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制度11篇 【第1篇】民事调解工作制度范例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第2篇】民调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第3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 1、及时收集《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善后工作记录等文字资料。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年终移交档案室。 二、建立调解小组工作卷 1、将调解小组分析统计材料、调解小组会议记录、调解小组调解补充文件、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导性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完整地收集。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妥善保存在调解小组,用于指导以后的调解工作。 分析、统计制度 建立分析统计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级工会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争议及调解的情况、数字,主动接受指导;二是为了掌握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情况及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 1、数字统计: ①调解小组中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数; ②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数,其中集体争议数,集体争涉及的职工人数; ③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合同争议数,劳动报酬争议数,职工福利及保险待遇争议数,女工特殊保护争议数等;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数,不服调解申请仲裁的争议数。 2、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分析 ①劳动争议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 ②对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的分析; ③对调解工作的分析。 3、建议和对策 根据各阶段的统计和分析结论,调解小组应向上级单位和用人单位提出既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又符合劳动争议实际情况的建议,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适应新形势,减少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 对做好今后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能 【第4篇】某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第5篇】k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主动调解民间纠纷。 2、人民调解员工作时,一般必须除当事人外有第三人在场。 3、调解民间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解,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人性化服务。 4、人民调解员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阻止当事人在基层人民政府、法院处理。 5、人民调解应当接受当事人回避的请求。 6、人民调解坚持不收费,不处罚的调解原则。 7、人民调解员为当事人保密,不泄漏隐私。 8、人民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物。 【第6篇】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第7篇】民事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第8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 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条 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四、 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第三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第四条 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 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五、 行政调解考核评估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第五条 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六、 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二条 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第三条 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 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第五条 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 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试行) (青交法〔 〕37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各单位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综合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事务相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指导和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方式: (一)坚持预防在先。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部门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纠纷激化和升级; (二)注重调解效果。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有关力量参加调解;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 第九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上访或者投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三)交通建设、公路养护、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港航管理等领域,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 (五)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可以调解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 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调解事项与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调解的事项具有可调解性; (四)申请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第十二条 当事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同意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事项; (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相关证据; (五)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协调相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将行政调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责任处室或者单位。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不得扰乱调解秩序;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矛盾纠纷公正调解情形的。 第十八条 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主持人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积极引导当事人当面协商。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条 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调解过程、内容。行政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经行政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事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引导各方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终止调解: (一)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 (二)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三)矛盾纠纷经3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行政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反悔的。 第二十四条 调解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终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涉及事项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发生的行政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出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办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有激化倾向的,调解主持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行政调解委员会报告,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一)厅属各单位应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结束前5日内向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送本单位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梳理公示行政调解依据,并建立调解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交通运输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 行政调解主持人及其他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实施行政调解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9篇】社区调解治保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 社区调解治保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职责 一、负责社区治安治理的日常工作,结合治安防范管理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治安综合治理。 二、组建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治安防范工作,形成专职与群众结合的防控网络。 三、开展创建平安社区的“创安”活动,使社区“三类”可防性案件和治安案件得到有效扼制。 四、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协助楼道组长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五、配合社区工作站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六、落实社区流出人口和暂住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管理,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协助物业做好小区治安保卫工作。 八、帮助社区工作站了解掌握居民情况,做好居民信访接待工作。 【第10篇】民事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评选优秀班主任制度 幼儿园网络信息巡查管理制度 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11篇】某街道社区治安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 街道社区治安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结合治安防范管理的实际制订工作计划,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组建社区治安巡逻队和群众义务看护网,配合户籍民警开展工作,形成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落实居民楼院的看护。 三、动员居民和社区单位落实技防措施,协助物业公司抓好小区大门、围墙、门卫室、单元电子对讲门、住宅防盗门、楼道亮化等硬件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和安全文明单位(门点)活动,使社区“三类”可防性案件和治安案件得到有效的扼制。 五、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六、组织落实对违劣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使重新犯罪和新生犯罪得到有效的控制。 七、落实社区内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政策。配合户籍民警搞好暂住人员的教育、出租房屋的管理登记。 26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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