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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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突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 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发生突出后的停产整顿要求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 说明了制定《防突规定》的目的和主要意义。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 本条说明了《防突规定》的使用范围。 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基建、生产矿井都要执行本规定。同时,所有与煤炭有关的科研、设计、咨询和中介机构,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也都要执行《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属于部门规程。《防突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但此前颁布实施的《煤炭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与《防突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执行《防突规定》。同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不得违背《防突规定》,否则应执行《防突规定》。《防突规定》主要确定防治煤与瓦斯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管理体系,而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等则是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某些具体内容等进行详细描述、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及《防突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煤矿企业均指直接出资建设和管理煤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说明】本条提出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定义。 《防突规定》的突出煤层定义是实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但由于非突出煤层没有实施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而,等到实际发生了突出才确定为突出煤层并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做法,意味着用人员伤亡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不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技术也更加完善,在实际发生突出之前提前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是可行的。因此,《防突规定》对突出煤层的定义增加了经过“鉴定”(非其它的评价、论证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也属突出煤层的含义。这样就能够实现在实际造成损失之前即实施对突出危险煤层的防治技术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定义中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只要有一处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 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否则,如果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部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井不是突出矿井。比如,如果在现有的开拓、生产范围内经鉴定各煤层均为非突出煤层,或者没有达到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则矿井目前不是突出矿井,可以不按突出矿井管理;而如果在矿井开拓工程进入新水平或新区域后,其中的某个煤层为突出煤层,则整个宽景立即升为突出矿井,必须按突出矿井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大型骨干煤矿井田覆盖的范围往往很大,甚至浅部包括煤层露头、深部则达到近千米,服务年限往往几十年到上百年,开采范围也可能由初期开采浅部的低瓦斯矿井时期,逐渐进入开采中部煤层的高瓦斯矿井阶段,最后甚至过渡到开采有突出危险的深部煤层的困难时期。因而,这时的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既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步骤,要是反映和利用煤矿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规律、解放生产力的现实需要。 另外,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仅仅“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的突出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而自行按突出煤层管理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任然必须进行鉴定。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代替行政强制行为的。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说明】明确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则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均要有防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应建立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管理制度,并按岗位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比如,有的煤矿企业可以设置防突的办事机构——防突办公室,也可以在煤矿企业主管通风安全的职能部门内设置防突科,等等。在实际生产中,也有的煤矿成立防突办公室或在通风科内设置防突组,以负责防突的业务管理。在施工队伍上,有防突区、防突队等。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说明】《防突规定》作为在全国实施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确定防突的基本体系和提出基本的要求。但我国煤矿的条件千差万别,突出灾害发生的条件、特点及适合的防治及技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本地区、本矿井的地质、生产条件特点,根据《防突规定》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制定出能够满足本地区、本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以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也就是说,在符合本《防突规定》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制定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应切合本地区、本矿井的特点,能够更具体、更深入地指导本地区、本矿区的防突工作。而本矿井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是在深入分析本矿井瓦斯灾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能够有效防治本矿井生产过程中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其中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了四项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而没有“综合”两个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区域”相对应,内容则是工作面突出危险的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项内容。同样,去掉了“综合”字眼的工作面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在《防突规定》第2条中,吧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叫做综合防突措施,广大防突工作者也把它通俗地叫做“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也有的把“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单指工作面的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防突规定》为了强调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确立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且各自包括四项内容,也可以通俗的称作区域“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错。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所包括的四项内容并非一定都要实施。例如,区域预测或工作面预测也可以不做,但应按突出危险区域突出危险工作面处理,而经过预测没有危险的,就可以不采取防突措施。同样,如果没有实施防突措施,就不存在措施效果检验的问题。其中唯一一项必须实施的内容就是两个“四位一体”中的最后一项——区域验证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说明】在以往的防突工作中,很多矿井仍然主要依靠和大量实施局部防突技术措施。但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的增大,很多煤矿的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在工作面打钻孔这样的对煤体轻微的扰动往往就能诱发突出。近几年频繁出现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过程中发生突出伤人的事故。因此,仅靠局部防突措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突出危险程度日趋严重的深部矿井突出煤层的防突需要,而区域防突措施则能够将更大范围的煤层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就是对突出危险煤层应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大范围、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这就像战争中在发动地面攻势之前首先采用密集的远程炮火覆盖将要进占的区域一样,用战略手段大规模的消灭和肃清敌人的有生力量,然后再派出优势部队进入作战区域,针对少数残存的敌人发动不对称的攻势,在我方人员零伤亡或极少伤亡的条件下全部消灭敌人。而局部防突措施相当于后派出的优势部队,对于实施区域措施后的个别仍未完全消除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于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即使个别区域没有完全消除突出危险,但其突出危险性,也可大幅度降低,将可避免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期间诱发突出伤人事故,能够更好的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因此,“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偶的原则”,是《防突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防突工作的经验教训、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对防突工作指导方针做出的重大转变。对突出危险区,《防突细则》的要求是优先采区区域防突措施、没条件的则必须采区局部防突措施,而《防突规定》则是必须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然后在必要时再采区局部防突措施。 认真落实这一原则,不仅仅是从程序上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还要把这一工作落实到整个防突工作中。例如,今后一个矿井的防突工作的重心和主要人力、财力、物力应该放在区域防突措施方面,从技术、装备、科研、检查、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区域防突工作,应立足于主要依靠区域防突错来达到矿井的防突目标,而局部防突错仅仅作为补充、辅助措施。即区域防突措施应该是首先实施,同时也应该作为主要措施。 此外,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都要经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后方可准备出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或者是经过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是经过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变为无突出危险区后,方能开启采掘工作面。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就是要树立一种信念和意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掘进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在采煤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采煤作业。 “区域防突措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这句话,是区域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多措并举,就是无论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都要竟可能的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要竟可能的多用几种,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就是有开采保护条件的毫不含糊地开采保护层,因为它是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即是对任何的措施,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防突规定》在制定中也贯穿了这一思想,实际工作中更应得到全面贯彻。局部防突措施也应参考这一要求实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说明】如果突出矿井发生了突出,则说明防突技术或管理出了较严重的问题。也可能是原来的技术措施本身不太完善,也可能是条件发生了变化,现有的技术措施不再适应新的条件,也可能是实施中出现了较大偏差,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而继续生产将可能再次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应立即停止全矿的采掘生产作业,尽快查找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然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如果首次发生了突出(须经鉴定或事故调查确认),则说明已升级为突出矿井。但由于原来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生产系统、设备、制度等均不符合突出矿井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机构、人员、技术措施等,即不具备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所以应立即全矿停产整顿,直到经过整顿达到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说明】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是煤矿建设立项和可研的必要步骤,因此煤矿建设单位进行相关勘察并提供可供突出危险性评估的煤层地质和瓦斯情况的基础资料。 其中基础资料的第(一)、(二)、(三)项内容主要是反映煤层赋存条件和物理、力学性质;的(四)、(五)项内容主要是反映煤层瓦斯含量的大小及煤解吸瓦斯的快慢;第(六)项内容则反映了煤层受到地质破坏的情况及地质复杂程度等;第(七)项中的钻孔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尽管是反映瓦斯情况的定性资料,但在目前地勘钻孔瓦斯测定技术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如果有邻近的生产矿井,则可通过了解其瓦斯情况,也将对预测的评估勘探区域煤层的瓦斯情况及突出危险性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说明】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师非常必要的工作。突出矿井和非突出矿井在采掘部署,巷道布置、采煤方法甚至通风系统等涉及矿井全局性的问题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不进行评估即按非突出矿井设计,则一旦建井或投产后发现有突出危险,由于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不但会直接威胁生产安全,而且给矿井生产造成很大的被动,调整系统不仅非常困难,而且毕竟是在已有系统上的改造和修补,调整耗费更多的资金,却不容易取得好的效果。 但是,受条件和技术限制,目前地质勘探钻孔测定煤层瓦参数的效果还不很理想,煤样从数百米的地下提到地面需要很长时间,煤样散失的瓦斯占有很大的比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不够高。因此,尽管这些数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煤层瓦斯的基本情况,为建井前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提供了主要的依据资料,但鉴于数据准确性的欠缺,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也受到影响,与突出煤层及突出矿井鉴定的可靠性有较大的差距,因此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的可能性增大。所以,在矿井可研阶段进行的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仅仅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而不作为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鉴定结论。当评估结果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即按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建井期间的揭煤作业也应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在井下现场实测煤层瓦斯参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如果评估结果为有危险且按突出矿井进行了设计和建井,而鉴别结果却是非突出煤层是,则今后的生产中可以不按突出矿井管理。但目前鉴定为无突出危险也不能说明将来一直无突出危险,何况按突出矿井设计,矿井安全设施和系统的防灾、抗灾能力强,这对矿井的安全生产也有好的作用。因此,也不能说出现了评估结果有这种偏差的情况导致按突出矿井建设所增加的投入都是无效和浪费。 此外,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虽然不一定都开采,但如果该煤层有突出危险,而矿井建设和生产中可能在这个层位布置巷道后穿过该煤层,或者因距离采掘工程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都将对煤矿安全造成威胁,因而都应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0.3m以下的煤层一般不易形成灾害性的突出事故,不作为评估的对象。 《防突细则》的要求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然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并在建井时由企业验证(第6条)。《防突规定》则仅要求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地质、瓦斯等方面的数据和情况资料,未要求有无突出危险性的意见和结论,并把《防突细则》中“在矿井设计前由授权单位鉴定”的要求改为在矿井设计前的可研阶段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把建井时的验证改为建井期间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而突出危险性评估则并未要求必须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说明】如果在矿井可研阶段所做到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发现矿井井田范围内有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则应在矿井建井期间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利用矿井的开拓工程(例如井筒、主石门、大巷、采区上山及其他巷道等)测定开拓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以决定生产中是否突出煤层管理。若评估结果为各煤层均无突出危险,在建井期间可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若出现《防突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况时则必须进行鉴定。 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是指矿井开拓开采工程可能揭露、穿过或因距离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 《防突细则》第6条是建井期间由企业进行突出危险性的重新验证,发现与矿井设计前的鉴定不符时则须报批,并且若是原鉴定有突出危险的,验证结果变为无危险时,应由部授权单位确认。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说明】本条说明了正常建设或生产的矿井在什么情况下要启动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 对于一个在正常建设或生产的矿井,除了新水平延深或出现大型构造外,煤层突出危险性从无到有的阶段发展是逐渐变化的。因此,在生产中应密切关注这一逐渐变化的过程,当变化到一定程度而出现了某些前期现象时及时进行突出煤层的鉴定,就能够实现在煤层具有突出危险且实际形成灾害事故之前按突出煤层管理。而当矿井出现《防突规定》列举的上述三种情况时,就预示着可能具有突出危险,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煤层的动力现象时煤体在力的作用下产生位移的一种现象。动力现象有很多种,例如冒顶、片帮、煤与瓦斯突出、冲击矿压等,而如果在这些现象中海伴有瓦斯的参与或瓦斯的明确变化,就可以称作是瓦斯动力现象。煤层一旦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就应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以确认该动力现象是否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所在煤层是否为突出煤层。但是否属于突出责需要根据专业技术经验和规范的鉴定程序来判别,以避免突出鉴定的随意性。例如,煤与瓦斯突出与其他动力现象的区别在与它的动力过程有瓦斯的参与,但到底怎么判断瓦斯参与,到什么程度才算参与,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所以,当非突出煤层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时,应立即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以保证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 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的地质条件一般是相近的,所以在相邻矿井的某煤层确认发生了突出后,本矿井的同一煤层也可能有突出危险,应予鉴定。 此外,矿井是否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除了与煤层的瓦斯、地应力等情况有关外,还与煤矿的管理水平等有关。因此,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等除了要密切观察各类动力现象外,还应按《防突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经常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当测定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煤层也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本条的目的是密切跟踪非突出煤层在生产期间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一些信息,一旦出现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情况,立即启动突出煤层鉴定程序,以便实现关口前移。直到完成鉴定结论决定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说明】突出煤层鉴定是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也事关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对鉴定资质有严格的管理,不仅要求有长期从事防突技术研究的人员,还要有满足要求的实验设备和完备的管理体制,以确保鉴定质量。煤矿企业只能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鉴定。为了及时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做好安全管理,鉴定单位和煤矿企业应该密切配合,加快鉴定进度,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以内完成鉴定工作。但对新建矿井期间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其测定钻孔等需要随着井巷工程的延深而不断增加,因此,其鉴定工作是在投产前或建井工程将要结束前完成。 《防突规定》中要求鉴定结果报省(区)煤炭局批准,而《防突规定》仅要求由煤矿企业将鉴定结果报各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为更多地了解该矿井的相关情况,鉴定单位在鉴定时可向煤矿的主管部门了解情况、 信息。 除了有资质单位的鉴定外,如果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定动力现象为突出的,也视同鉴定结论。 第十三 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 △p 坚固性系数 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说明】在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结果有瓦斯动力现象而且根据其特征判断该动力现象属于煤与瓦斯突出,即该煤层已经实际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应直接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如果该煤层尚没有发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虽然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但根据其特征等情况尚不足以判断其属于煤与瓦斯突出还是属于冒顶等其他类别,就应该测定瓦斯压力、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参数,根据这些参数及其他相关情况鉴定煤层是否具有突出危险性。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非常复杂,现有的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等鉴定突出煤层的方法和指标应用多年,基本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因此,鼓励各鉴定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方法和指标的探索,以便使鉴定更加科学、可靠。但突出煤层鉴定新方法、新指标的研究,应采取充分尊重科学和非常慎重的态度,研究结果须经过必要的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说明】本条强调制定并落实防突专项设计的重要性。专项设计内容必须编制全面并符合要求,且专项设计的实施不能像原来由煤矿企业自己验收,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督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合格,这就把原来新水平、新采区移交时由企业自己验收的权限提升了,防止了由自己组织设计、自己验收可能会出现敷衍马虎的行为。 这么规定的主要原因为:近年来,国家对煤炭的需求不断加大,许多新建矿井(包括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转入深部开拓开采,由于对深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掌握不清,很多新建矿井(包括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按照突出矿井的要求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者防突专项设计的治理措施与开采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不相吻合,导致矿井建井期间(或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期间)多次发生重大瓦斯伤亡事故。如:淮南矿业集团公司谢一矿望峰岗井主井井筒施工期间,按原设计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措施的控制范围和瓦斯治理手段达不到防突治理的要求,以致2006年1月5日发生了,煤量2153m3、瓦斯量约50万m3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在分析了问题、吸取了事故教训后,谢一矿立即调整了开采程序和开拓布置,开拓布局按照深部突出煤层开采前采区区域治理措施,即采用岩巷先行、保护层开采先行的开采方法,深部井巷揭煤则采用扩大钻孔控制范围加大预抽率的方法,把严重突出危险煤层瓦斯降到很低的含量水平以下,然后再进行突出煤层开采,控制了突出事故的发生。可见,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如果不按要求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严格实施,工作面采掘及投产后的接替安排都将无法全和生产中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本次《防突规定》的编制重点强调了区域防突治理,要求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这就要求防突治理要从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和巷道布置入手,为实施保护层开采、预先抽采瓦斯等措施留足时间和空间,所以强调设计必须包括区域治理内容。而且防突管理的其他方面,如采煤方法、开采程序等,都对突出有很大影响,采用不当也会造成突出事故发生,这就要求采煤方法、开采程序、巷道布置、防突设施设备等的选用必须与防治突出的要求相对应,满足防治突出的需要。因此,为了做好防治突出工作,就要把方案、设施做好规划,编制出有针对性的、充分满足矿井安全要求的突出煤层防治专门设计,避免矿井发生突出后,再去改变矿井的开采程序、开拓方式或生产系统,还得花大量的时间与资金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这对生产是极为不利的。 而且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由于在不同构造单元突出倾向性及突出危险程度不相等,投产前,收集的瓦斯基础资料也不够丰富,加之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相对紧张,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往往仓促投产,投产前瓦斯治理工程存在不到位或瓦斯治理工程与突出危险程度不匹配现象,因此,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新水平、新采区专项防治突出措施的治理效果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及防治突出工程、通风、抽采系统是否和已知的瓦斯危害程度相配套等进行验证,满足生产方可移交生产。 上述所提对新建突出矿井和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前按管理权限进行验证,指的是按照谁管理谁验收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所属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其验收程序为:新建突出矿井、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后,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煤矿企业先行组织验收合格,然后报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验收。 此外,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是像生产一样不间断进行的,而不是临时措施;同时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运行更为可靠,更能保障抽采工作的进行。因此,“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以确保满足区域防突措施实施的需要。 第十五 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说明】突出矿井要对突出的各项工作和工程等做好规划和计划,制定出矿井的年度、季度、月度防治突出计划,以便加强对防突工作的管理。也是把防突的计划和矿井的采掘计划结合起来,调整好矿井的开采程序,合理搭配保护层工作面、采、卸压煤层工作面,为突出煤层区域治理满足时间和空间,从而保证矿井生产接替不失调。也就是说,可根据采掘计划的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事先预测将要被开采的采区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提前做好防治突出措施编制和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安排;同时还要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事先作出轻重缓急的安排,使防治突出的工作做到有条不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 另外,《防突规定》首次提出“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实质是要求矿井同期保护层开采面积和无保护层开采的突出危险区提前预抽煤层面积之和与突出危险区煤层开采面积相吻合,同时为保证矿井接替正常进行上述3区的实施范围还要与矿井开拓的进度一致。这些都应在编制矿井防突工程计划时统筹考虑,以实现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建议矿井采掘计划3年内的上述4区比例要协调闭合,当年年度内后三区比例要协调闭合。 第十六 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说明】本条主要说明了突出矿井在进行采掘巷道布置时应遵循的原则。 突出矿井在进行运输大巷、轨道大巷等主要巷道的开拓施工时,一般还缺乏对开拓区域突出危险性的准确把握,而且也难以实施区域防突实施,区域内的系统安全设施等还很不健全。如果把主要巷道直接布置在突出煤层中,将面临更大的突出危险和防突困难。因此,设计中应把这些主要巷道布置在岩石或非突出煤层中,以保证安全。在主要巷道开拓完成后,就能利用这些巷道对突出煤层进行相关的测定和考察,也能实施一定的区域防突措施,同时,系统也有了较强的防突、抗突能力,然后再开始突出煤层的巷道施工经更为安全。 根据安全实践,井巷揭煤突出煤层时,突出事故发生次数的频率较其他条件子啊高,突出的强度大,伤亡的人数较多。因此,为防止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次揭煤过程都需要采取多种防治措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另外,揭煤工期普遍长,不但严重影响采掘效率,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经济负担和不必要的浪费,从安全与生产的各方面考虑,都要求尽量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由于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中,在布置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巷施工时不可避免要揭穿突出煤层,相应增加了揭煤次数。因此,为减少揭煤次数,在突出矿井的采区已设计的主要轨道大巷、运输大巷、回风大巷均布置在岩石的条件下,可另外增加一条煤层回风巷做为减少揭煤次数的备用巷道,并且该巷道施工时必须根据区域预测(含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采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掩护。同时,在无法避免要揭穿突出煤层或接近突出煤层时,也要尽可能减少接近或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的工作量,以减少防治突出的工作量、缩小揭煤范围,如: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东四B组煤层采区巷道布置通过优化设计,大大减少了揭煤工作量,同时合理避开了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揭穿突出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多发生于地质构造地带,这是由于处于构造带的煤受到强烈的地质变化的作用后,结构遭到破坏,改变了煤层原有的储存与排放瓦斯条件。同时,由于结构变化、构造带附近存在着较高的构造应力,加之煤层本身强度降低,因而就造成有利于生产突出的一系列因素,所以在构造带附近施工突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如:淮南矿区建矿到2004年共发生了141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的112起是受构造影响造成。特别是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发生突出事故的次数不仅较其他条件下多,而且突出的强度大、伤亡的人数多。到目前为止,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石门揭煤共发生47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平均突出煤量约260t/次,平均突出瓦斯量1.5×104m3/次,其中4起突出(含谢一矿望峰岗井“2006.1.5”突出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共死亡29人。除望峰岗突出事故外,其他3起均因在构造带揭煤引发。而其他情况下施工共发生突出104起,其中只有4起伤亡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因此,为了避免石门揭穿煤层时发生突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要求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尽可能避免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和被破坏的地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压抑区域,这既有利于安全,也提高了生产效率。除保护范围外,其他的卸压区域(图2-1)还包括:突出煤层顶分层回采后的下分层对应范围;突出煤层上(下)区段回采后对应的下(上)区段约10~15m斜长范围内;突出煤层始采线、采止线对应的实体段约10m走向范围内等。但这些卸压范围的大小因煤层的厚度、采高、倾角及周围开采情况会有较大的变化,尤其当处于“孤岛”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应力集中区时,卸压区域还可能消失。因此,对是否存在这些卸压范围及其大小等,应通过考察确定,并充分考虑所在地点的各种条件。 图2-1 采掘区域四周的卸压区域示意图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说明】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资料、规律的积累和总结,对防治突出工作起积极地指导作用。因此,为了治理突出,矿井应及时编制矿井地质图。 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是在防突过程中收集的瓦斯及突出的历史资料的积累,是在日常生活中,根据防突机构、通风部门收集的矿井不同区域瓦斯涌出量、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分析资料,结合地质测量部门对地质资料不断积累完善的基础上共同得出的,因此必须由矿井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完成。瓦斯地质图应能反映矿井不同块段瓦斯涌出规律、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及不同块段煤层瓦斯赋存与地质构造的关系规律,所以图中必须包括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调、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正是由于它能反映瓦斯地质情况与突出危险性的关系,故可以用在区域预测中,作为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在施工地点不变的情况下,应准确掌握地质构造变化、防止误揭煤层、避免突然遇到构造应力或采掘活动应力集中区,是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保证。因此,应及时预测工作面前方构造或应力集中区位置,并把预测结果报告给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分管地质的副总工程师,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这样,在施工过程中才能依据提前掌握的地质变化,及时制定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遇到较大变化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应随时通报。 邻近未保护的应力集中区也要按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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