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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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文化馆 服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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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 (试行) 一、总 则 1.1 为适应文化馆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我省文化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民族素质和塑造高尚人格,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以及文化部《县以上文化馆评估标准》(办社文函〔2011〕19号),结合我省文化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 1.2 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1.3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省、市、县(市、区)文化馆。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省级馆不低于65%,市、县级馆不低于70%。 2.2 文化馆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向群众开放。 2.3 文化馆应当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2.4 文化馆应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 2.5 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2.6 文化馆内各服务区域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服务区域应当定期消毒,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文化馆为无烟区,禁烟标识明显。 三、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3.1 文化馆向全体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对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应予以关照。 3.2 文化馆应当每天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56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3.3 文化馆若因故需暂时闭馆,应当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遇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公众。 四、服务内容和方式 4.1 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4.2 文化馆应积极组织广场、社区、企业、校园等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举办次数省、市、县级文化馆分别不少于8、7、6次。 4.3 文化馆应积极组织书画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大型展览。省、市、县文化馆年举办展览次数分别不低于6、6、5次。 4.4 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省、市、县级文化馆每年分别不少于4、3、3次。 4.5 文化馆应积极创办、组建、辅导馆办文艺团队。省、市、县文化馆馆办文艺团队均不少于5个。 4.6 文化馆应指导和帮助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文化馆、文化中心(站)开展工作,辅导、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在本地区设立由本馆人员定期辅导并开展活动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省、市、县文化馆综合性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分别不少于20、15、5个。 4.7 文化馆应积极举办面向社会人员的各类培训班。其中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省、市、县文化馆每年分别不少于30、20、12期;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培训班省、市、县文化馆每年分别不少于35、25、12期。 4.8 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坚持下基层制度,省、市、县文化馆业务人员每年下农村和基层培训、辅导、调研的人均时间分别不少于36、48、60天。 4.9 等级馆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中应努力创立活动品牌。挖掘当地文化资源,加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群星奖”项目的创作、表演,增强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 4.10 文化馆应编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和信息资料,并积极创办馆办刊物,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交流。 4.11 文化馆应开展数字化服务。须建立本馆网站,提供师资情况介绍、活动报名、展览、辅导、授课等相关服务,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文化馆内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对社会开放。 4.12 文化馆应组织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以及其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4.13 文化馆应于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辅导者等。 4.14 文化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五、服务管理与监督 5.1 文化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举止端庄,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 5.2 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5.3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5.4 文化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5 文化馆每年至少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一次读者满意率调查,满意率不低于80%。 六、附 则 6.1 本标准可作为制定我省各级文化馆绩效考评标准的依据。 6.2 本标准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6.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5-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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