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药房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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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房管理制度 西药房管理制度 1、 2、 3、 4、 5、 6、 7、 8、 9、 10、一、药品的调配管理药师收方后,首先要细心审读处方,主要审查处方中的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法三个方面。如果有药品名称错误、用药剂量方面不妥或用药有配伍禁忌之处,应与开方医师联系,经原医师重新审定更正后再行配方。遇到药品短缺先联系住院药房借用,在无药品调配时应将处方退回,并建意更换其他代用药品,调配药师不得自行更改;除此之外,其他不影响医嘱执行的有缺陷处方,为了方便病人和治疗及时,宜先调配药品,处方稍后再与医师联系更正。严格处方与计算机核对,在药品规格、数量、含量、金额总量均正确无误时方可调配。配方时按处方书写的顺序取药,注意处方内容与配发药品的一致性,遇有药品变色、霉变、过期、失效不得配发,对大输液,发出前要检查瓶口有无松动及溶液是否澄明,如对药品有疑问,需核实无误再行调配。用药袋分装的药品(主要指脱离原包装而装入药袋的药品),除正常的用法外,还需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协作配方时,收方药师在药品配齐后与处方一起交给复核药师核对,复核药师应根据处方调配中的“四查十对”原则: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在对处方复核时及时纠正错误,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并签名。调配人员在书写注射签时应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签名。发药是调配药品的最后一关,药师复核药品无误后,按处方称呼病人姓名,注意其性别年龄相符后,方可发给,并向病人说明用法和注意事项。需特别交待的用法(如疼痛时、发热时用或一次性口服等)要重点指点给病人。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专册登记日期、病人姓名、适应症、详细地址、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开方医师、配方药师等内容,以便跟踪和反馈病人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调配时应注意处方的限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 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其他详见特殊药品管理。 1 11、药品调配完毕,配方及复核药师都应在处方上签字以示负责。 12、处方一次有效。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二、处方的正确书写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英文),以蓝黑墨水或黑墨水书写。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药品剂量和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码书写,并注明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需在剂量旁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内、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不得与普通药同开一张处方,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仅限一人。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调配室应立即配方。 三、药品的请领验收制度药房请领人员应根据药品的现有库存量、周期消耗量、货位空间和药品效期情况综合确认领药量,以保证临床用药及药品的质量安全。新药(指药房无此种药品)的请领:药库可以根据药品的药理作用及剂型请示科室主任后办理出库,出库数量主要根据门诊病人及住院病人的用药特点和消耗量决定,首次出库数量针剂以十人正常日用量为限,口服制剂以十人三日用量为限,以后根据消耗药房决定请领数量。请领药品时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请领人及请领日期,一式两份。药房对从药库所领药品必须认真检查验收,确认为所领药品及数量,有无药品破损、变质、污染、临近失效期等可能影响销售之因素,并且核对有无药品价格调整,无误后方可在药库领药发放凭证上签字留为备查。所领药品的摆放要有序,遵循效期近者在前、远期者在后,不致有药品过期。门诊西药房药品的请领由上午班负责,遇周六要注意保证周日用药。2 四、药品的质量管理 药品的质量管理是保证药品的质量,使病人在用药中达到安全、有效的重要因素。 1、药房的药品管理实行个人划区分工负责制。 2、区片负责人对所负责药品要不定期检查。对于稳定性较差的药品,要 保证在有效期内,主要检查外观质量为主。如口服药品有无霉变、裂片、松片,胶囊有无破损,冲剂有无结块,注射用药检查有无变色、渗漏等。 3、根据理化性质,药品应分类摆放、存储量适中,保证无长期积压、无 潮湿凝聚。区片负责人对所负责药品应注意保存要求,一般药品常温保存,大多数生物制品和效期药品应根据具体要求分别低温、冷藏、避光等储存。 4、对于效期药品区片负责人应做好效期登记,定期对有效期药品进行检 查,做到近期先用,远期后用,估计在有效期内用不完的药品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以便及时向药库联系更换或退货,避免浪费,到效期的药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科室负责人。 5、区片负责人同时负责所管理药品区的卫生清洁工作。 6、麻醉药品专人负责管理。 五、贵重药品管理 1、贵重药品的认定主要以单价为依据,由科室临时确定。 2、贵重药品实行每日登记,由晚班与夜班交接时查点记录。 3、区片质量负责人对于贵重药品的效期应严加管理,确保无过期药品, 近期药品及时上报。 4、贵重药品不得更换。 六、特殊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有麻醉处方权医生。并开具专用处方。 2、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应注明患者使用原因。 5、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应严 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6、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专册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7、药房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处方应当存留两年备查。 3、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 用法等。医务人员对处方不得涂改。 4、精神药品的消耗应有独立收支账目,第次盘点应做到账物相符,发现 问题及时上报院医务主管部位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 1、 2、 3、 4、在毒性药品的保管上要与其他药品分开划区,专柜保管。毒性药品的调配必须有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必须有复 核签字方可发药。如发现处方有疑问,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4 5、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特殊管理药品目录 主要介绍我国产品种及临床常用品种。 一、麻醉药品目录: 5、异戊巴比妥 1、可卡因6、阿普唑仑2、 3、 4、 5、 6、 7、 8、 9、 10、 11、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苯乙哌啶)芬太尼美沙酮吗啡7、8、9、10、11、巴比妥氯氮卓(利眠宁)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硝西泮(硝基安定)阿片12、苯巴比妥哌替啶(度冷丁)及其盐和制剂13、三唑仑罂栗壳三、毒性药品目录:可待因1、去乙酰毛花苷丙双氢可待因2、阿托品 3、 4、 5、 6、 7、 8、 9、洋地黄毒苷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12、乙基吗啡二、精神药品目录:第一类: 1、司可巴比妥2、安钠咖3、咖啡因4、布桂嗪(强痛定) 第二类: 1、 2、 3、 4、 七、服务质量管理全药房服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强调换位服务意识,规范化服务。上班人员要穿工作衣,仪表大方、仪容整洁,精神面貌符合上岗要求,上班必须佩戴胸卡,接受病人及院督导办监督。对于一名合格的调剂室药师,要有良好的药学专业素质,应熟悉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作用机制、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复方制剂的成分,药品的剂量、规格、用法和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等病人的用药特点及剂量的换算,了解药物的相互作用及药学新知识。配方人员对待病人及家属的态度要和蔼,做到文明用语,解释要恰当清楚,注意说话方式;要有良好的职业修养,对不同对象要有合适的称呼。5 篇二:药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药品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规范购进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购进时要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对与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第三条购进药品时,要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备查: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五、从生产企业购进的药品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加盖原检验机构公章; 六、购进医疗器械还要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该批次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 第四条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并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五条购进进口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六条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实际购货情况的原始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内容应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购进票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条购进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十一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十四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 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十六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入库质量验收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购进药品的质量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四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五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六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七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八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九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定期打扫药房卫生,尤其是墙面、地面卫生死角,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条应经常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条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摆放和储存,做到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标签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第五条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第六条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第七条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上架陈列和使用。 第四章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拆零药品行为,满足患者的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拆零药品是指根据医疗的需要,所使用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第二条要配备拆零专柜,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或标签。 第三条拆零药品前,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和继续使用,应报告质量管理员或部门主管及时处理。 第四条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如搪瓷方盘、药匙、药刀、医用手套消毒酒精棉球等和拆零药品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第五条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并注明拆零时间,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发药时应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第六条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门诊部名称。 第七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第五章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近效期药品的范围界定 一、近效期药品即临近药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年月的药品,本公司暂规定将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界定为近效期药品。 篇三: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提问者采纳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XX省药品使用条例》、《XX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XX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 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XX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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