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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行政审批规章制度改革调研纪委[5篇].docx

  • 上传人:as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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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篇 关于 行政 审批 规章制度 改革 调研 纪委
    资源描述: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纪委[5篇] 第一篇: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纪委XX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的一项目重要举措。我市行政审批制度自2001年至今经历三次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基本情况 我市从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以来,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工作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已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三次改革。第一次由原616项审批事项精减到302项,第二次由302项审批项目又进一步精减到135项,经过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累计精减审批项目481项(其中取消48项、合并减少55项、转为日常监管工作378项),为原审批项目的78%;保留的135项(其中审批项目46项、核准项目48项、审核项目40项、备案项目1项),为原审批项目的22%。2007 1年由前两次改革保留的135项审批项目精减到122项,精简了10%。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我市编委办配合市政府法制办修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报件资料,规范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完善高效透明的运转程序,完善机关内部与外部协调的行政审批并联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在审查方式上,简化内部程序比较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并在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间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申报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二是在办理方式上,扩大政务公开范围,积极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减少了办事程序,方便基层群众。 (二)规范审批管理办法 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从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入手,防止和杜绝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实行管理办法公开。一是把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对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研究新的管理办法,防止变项审批和权力上收。二是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减少了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要求各单位制定管理制度,审批的内容要具体,审批的条件要可操作,审批的时限要确定,并对外公布,减少审批人的自由酌情权。三是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果,变机关内部分散办理为集中办理,明确了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 (三)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按照“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要求,遵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XX县区编委办经与法制办、监察局协调,制定了《XX县区行政审批工作督查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我们对全市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进行了调查,了解了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运行情况,各部门都能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学习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和监督、责任追究、公开等各项制度。一是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日常监管,层层落实了责任制,制定管理监管制度,把具体责任落实到承办审、批事项的每一名工作人员,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审批工作责任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二是针对以前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已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名亡实存”和反弹现象发生。 二、存在问题 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看,领导十分重视,部门工作扎实,敢于动真格,精减幅度较大,成绩比较突出。但是,由于改革具有创造性、渐进性特点,制约的因素较多,存在问题也较明显: 一是改革目标单一,标准不统一。强调精减幅度是改革的重要特点,而且改革中也非常好地完成了改革目标。但是,目前改革的目标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该精减,哪些项目该保留,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科 3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因此,在审批制度改革中,比较注重审批项目的减少,而在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上注重不够。 二是改革自下而上,部门主动性不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异于机构改革,自下而上地进行,由市、省而国家,形成了下动上不动的局面。其重大的弊端在于单位等待、依靠和要政策的依赖性强,主动性、积极性不够。 三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还不够彻底。主要表现。一是原先的清理中漏项目、重复项目仍然存在。二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原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上,根据上级规定,采用的是自下而上方法,只是对少数项目决定保留,大量项目省政府或制定机关未公布废止或停止执行,是保留还是停止执行,因担心上下不对口,害怕执行法律不一造成了清理中存在盲点。三是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没有及时调整造成审批的不规范。四是有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虽规定的有项目,但没有许可条件,在实施过程中担心执法标准不一。四是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概念没有很好的划分开来,导致程序要求、办结时限等混乱。由于最早开展行政审批改革时,对行政审批的概念与现在的行政许可概念相同,而当时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四大类,2004年7月1日4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何为行政许可作了一个解释,但该解释采取的是排除法,仍然不好操作。五是审批的收费仍然不是十分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原先部门规章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对少数许可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且有部分收费还需上解。目前此类收费文件未公布废止,部分收费项目还在执行,实际上存在收费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同时一些部门反映,有些行政许可在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实需要较大的费用,如须复制大量的资料,印制许可证件、送达、公告、组织专家论证、听证、检测、检验等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应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如何保障,如何编制合理的部门财政预算,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三、几点建议 针对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制定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方案,明确总量精减是基本任务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已不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心工作,不能只专注 5于削减项目,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点。应该从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审批程序和环节上下功夫,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服务手段上下功夫,从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上下功夫,这也正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一是做到该减的要坚决减下去。二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和前臵审批条件,要坚持一个事情一个部门办理,确定主要负责部门。三是大力促进行政审批走向电子化、公开化和规范化,通过推行电子政务和发展网上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健全审批监督机制,确保改革成效落到实处 对已取消调整的审批项目,要制定替代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规范办事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对违法审批出现问题的,不但要追究批而不管的责任,也要追究应审批监管而未履行审批监管职能的责任。其中,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把不该审批的项目精减掉,把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精减掉,把公开化、电子化的办事制度建立起来。从而,节约政府和社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效率。 (三)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促进政府审批职能的转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把许多社会自治的职能统管起来,审批职能也如此。正在进行的改革中,我们发现,一些 6部门愿意将一些审批职能转移给社会,但由于没有适当的社会组织可供选择而难以如愿,因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要下放政府管制经济的一些具体权力,这就需要适当的、成熟的中介机构来承担这方面的职能。在我市目前中介组织先天不足的情况下,除了加大扶持力度,着眼于培育和发展以外,还应该出台中介组织管理法规,明确中介组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中介组织的健康成长,从而为部分政府审批职能的过渡和转换创造良好条件。(北安纪委生建会曲天印) 第二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管理及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试点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行政审批流程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力争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行为得到规范、审批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构建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二、审批原则 (一)集中原则。一是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报,先导区管委会设置一个专门的政务窗口,统一受理4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报批卷宗,统一对外发卷。二是集中统征土地,先导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三是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税费集中在三个环节收取,即所有土地税费统一在土地呈报批准后、用地审批发证之前收取,商品房项目报建费统一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收取(非商品房则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收取),房产契税统一在产权证发放前收取。 (二)公开原则。先导区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项目申报条件、行政许可时限、办理责任人等内容将全部向社会公布,为办事人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办事环境。 (三)精减原则。先导区管委会将履行11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44项行政许可或审批工作职能。先导区建设项目审批以规划审批为主线,国土、建设、环保、房产等审批为辅线,其报建总时限利用大部委办公的平台,通过各审批环节的整合、并联,原体外环节的纳入、简化,统筹利用各部门资源来予以压缩,而并非简单的压缩某个办事环节时限,并力争单个审批项目报建总时限在原各部门承诺的总审批时限基础上再缩短50%。 (四)便民原则。为减少当事人往返行政审批机关的次数,降低项目报批成本,对当事人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窗口工作人员须一次性告知。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对所有行政报批事项均可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实行全程代理,跟踪服务。 (五)廉洁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确界定各级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能职责,保持政策的刚性与连续性,实行电子化办公,建立部门之间、处室之间相互监督办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效能考核机制,真正做到精减廉洁,公开便民。 三、土地征用、转用、供应基本流程 (一)土地征用、转用、供地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用地预审,土地征用、转用报批,土地供应。先导区所有用地均由先导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称储备(交易)中心】 统一征、转,统一储备,统一安置补偿,统一供地。 1、用地预审。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用地、规划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或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省级审批部门有要求的即需要该项资料】 (3)1:500至1:2000地形图 (4)土地规划调整批文(若需调整规划的) (5)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由国土处组织本部规划处、环境资源处进行用地预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是否属禁止、限制供地范围(项目用地)等,审查通过出具预审报告,规划条件,划定规划定点蓝线。 2、土地征用、转用报批。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用地预审阶段的所有资料及预审报告 (2)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汇总表及拟占土地权属证明(国土分局承担)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4)预征土地公告(国土分局承担) (5)听证笔录(有听证要求的、国土分局承担) (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占用耕地的) (7)相关部门意见 (8)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审查,规划处审查合格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处审查合格划调查红线,编制一书四方案,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及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等情况,各处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省、国务院审批。 3、土地供应。上述地块经省、国务院审查批准后,交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储备。根据土地开发进度,由储备(交易)中心协调区级政府搞好土地安置补偿工作。 4、土地划拨。地块符合划拨条件的,由项目申请人准备下列资料: (1)用地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 (3)1:500至1:2000地形图、红线图 (4)测量测绘成果表 (5)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6)法人委托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土地划拨批文 (9)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并上报先导区管委会审批后发划拨决定书及划拨土地红线图。 5、土地出让。地块进行招、拍、挂出让,由项目建设部就项目准入、投资强度等问题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尽可能做好该地块的规划要点及控制性详规。规划一旦确定即不再变更,土地招、拍、挂出让后,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修改容积率,不得减少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用地人将土地交回管委会重新招、拍、挂。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测算土地出让金,测算土地供应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税费,一并列入土地成本,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批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批准,由储备(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单位取得出让土地后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向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任何税费。 项目用地单位通过划拨、出让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清所有税费后,准备相关资料报国土处审查,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建设报批、预售、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设报批分五个阶段,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土地权属资料(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3)总平面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审查总平面图,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规划处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上一步骤中所有资料 (2)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由建筑房产处牵头,规划处、环境资源处参与,审查合格后签发批复文件。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两证分别由规划处、建筑房产处牵头,环境资源处参与,同步进行。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各类设计图件报规划处审查,规划处审查上述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投资项目及国有(控股)企业先由项目建设部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社会化运作模式组织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投标。再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施工项目报批表 (2)中标通知书(非公有制企业不须提供)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及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5)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 由国土规划部建筑房产处审查上述资料,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以下资料。 (1)房地产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审查批准的报建图 (7)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8)商业房预售及物业管理方案 由建筑房产处审查合格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竣工验收。项目建设部以向符合条件的各级质监、安监部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建项目实行全程监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上述流程各项资料,由项目建设部组织,国土规划部各处参与,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国土处发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房产处发《房产证》。 第三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贯彻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XX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XX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 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四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2] 改革历程编辑 改革概况 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3] 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4]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5] 实施改革 2001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 。[6] 2002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7] 展开研讨 2002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XX市委、市政府在XX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讨会。[8] 2002年6月6日~7日,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XX省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 [9]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XX省隆重召开。2012年2月24日,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XX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海南顺利召开,国内14名专家教授汇集海口以XX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为范本,探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10] 国务院改革工作会议 2002年6月25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 2011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2][12] 2012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XX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13-14] 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08年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三个文件,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15] 2009年5月19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力气再减少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控,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6] 2009年7月16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会议。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好合法关、合理关、监督关,确保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标的实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2009年12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审议国务院部门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会议认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核论证,与各有关部门作了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提出的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既积极又稳妥,同意进一步论证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18]2010年9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9]2012年4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部门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了建议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20] 取消审批项目 (第一批)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21] (第二批)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22] (第三批)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23] (第四批)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 [24]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25] (第六批)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26] 2013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1] 推进改革 2003年9月1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7]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 [28-29] 颁布行政审批法 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0-31] 地方政府首设机构 2013年8月14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32-38] 改革内容编辑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39]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总体情况编辑 一是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的状况明显改变。2004年,监察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审核论证。经过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至2006年,国务院部门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达到了国务院部门全部审批项目的50.1%。[40] 二是保持上下衔接,形成了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提出了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区、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作了分类处理,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40]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相关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加大事中和事后检查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40] 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逐步规范。不少地区和部门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审批受理、实施、监督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环节,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在实施环节,严格限定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并普遍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在监督环节,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40] 重要意义编辑 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 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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