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规章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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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深化 全省 基层 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 人事 规章制度 改革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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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5篇 第一篇: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有效调动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就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人员准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结构合理、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人员聘用管理 (一)核定人员编制。按照《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结合服务半径和人口,合理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岗位。按照《关于印发〈XX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r通〔2009〕170号)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除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型的外,原则上只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以医院和仍兼挂医院名称对外服务的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规范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聘用,加强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聘用。 1、聘用范围 (1)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具有执业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编外聘用人员。 (3)符合国家和我省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的编外聘用人员。 (4)经省统一公开招募进入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 (5)已签订意向就业协议的“定向招生、定点培养、协议就业”的医学类毕业生。 2、聘用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对符合岗位聘用条件、因无相应空缺岗位不能聘用的,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人员定岗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四)设岗和聘用程序 1、报审设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定本单位岗位设 置方案。设岗方案经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4、确定竞聘上岗对象。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竞聘上岗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逐人审核、确认,确定竞聘上岗对象名单。 5、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6、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人员准入与退出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和公开招聘制度(除定向培养人员外),不具备执业、卫生专业技术或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已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对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必须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执业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只能继续从事见习期(初期)岗位工作,不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对连续两次考试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文件精神,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均应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对未进行相应专业注册的,不能聘用和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三)今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除定向招生人员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四)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受聘人员属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第 28、29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人员分流 (一)对编制内未聘用的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流。 1、由单位针对空缺的工勤岗位,统一组织培训,并提供两次以上上岗机会,参加单位内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仍未被聘用上岗的,可由本单位安排待聘,待聘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费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未聘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鼓励辞职或自谋职业。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安置落聘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清退临时用工人员。对违规聘用的编外非卫技人员,根据所签合同,按照《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或《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单位及时终止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实施绩效考核 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政府补助资金,确保政府投入发挥最大效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改革办法的要求,对聘用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和聘用、续聘和解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省有关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一)合理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凡到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三个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可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社区类卫生高级资格。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技术等级的限制。 (二)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落实《XX省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人〔2007〕43号、苏财社〔2007〕157号)中确定的优惠政策,深入实施《XX省公开招录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苏政办发〔2009〕43号)。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设立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岗位,全科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中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专业毕业生,在执业注册时其执业范围不得注册为非全科医学类专业。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通过转岗和认定等方式发展壮大全科医师队伍,鼓励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转为全科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争取到2012年底,每个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3名以上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三)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医〔2003〕20号)、《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省卫生厅《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苏卫医〔2006〕56号)等规定,完善对口支援制度,提高各类卫生人才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XX县区)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城市医生,报考主治(管)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均需到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为期1年的服务。 2、苏南各市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要以提高苏北地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技术含量、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制定并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3、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的内容包括卫生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组织专家会诊,开展专题讲座,推广适宜技术,培训卫生人员,接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修等。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职在岗培训。利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拓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途径。整合各类资源,认真实施科技示范项目,加强基层适宜卫生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5年进行全员岗位培训一次。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要有2名以上技术骨干人员到县(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为3-6个月;村卫生室每年要有1名乡村医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培训一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任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其学历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程度。 5、开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适用型人才。继续实施“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项目,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服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到2020年,全省乡村医生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逐步纳入国家《执业医师法》管理轨道。 七、组织保证 (一)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在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指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认真实施。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做好稳定工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制订预案,及时沟通信息,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有效应对,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考核标准,创新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提高考核质量,增强改革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37个县(市、区),自2010年1月起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其他地区要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统一纳入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篇:关于深化xxx省xxx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xxx省xxx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xx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号)精神,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有效调动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就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人员准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结构合理、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人员聘用管理 (一)核定人员编制。按照《xx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xxxxxxx实施意见》(xx编办发〔20xx〕xx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结合服务半径和人口,合理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岗位。按照《关于印发〈xxxx省xxxxxxxxx指导意见〉的通知》(xx人通〔20xx〕xx号)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xx%。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除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型的外,原则上只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以医院和仍兼挂医院名称对外服务的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x省xxxxxxx的通知》(xx政办发〔20xx〕xx号)精神,规范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聘用,加强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聘用。 1、聘用范围 (1)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具有执业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编外聘用人员。 (3)符合国家和我省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的编外聘用人员。 (4)经省统一公开招募进入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 (5)已签订意向就业协议的“定向招生、定点培养、协议就业”的医学类毕业生。 2、聘用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对符合岗位聘用条件、因无相应空缺岗位不能聘用的,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人员定岗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四)设岗和聘用程序 1、报审设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经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4、确定竞聘上岗对象。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竞聘上岗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逐人审核、确认,确定竞聘上岗对象名单。 5、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6、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人员准入与退出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和公开招聘制度(除定向培养人员外),不具备执业、卫生专业技术或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已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对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必须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执业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只能继续从事见习期(初期)岗位工作,不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对连续两次考试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xxxxxxxx的实施意见》(xx人通〔20xx〕xx号)文件精神,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均应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对未进行相应专业注册的,不能聘用和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三)今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除定向招生人员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四)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受聘人员属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xx号)第xx、xx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人员分流 (一)对编制内未聘用的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流。 1、由单位针对空缺的工勤岗位,统一组织培训,并提供两次以上上岗机会,参加单位内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仍未被聘用上岗的,可由本单位安排待聘,待聘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费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未聘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鼓励辞职或自谋职业。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安置落聘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清退临时用工人员。对违规聘用的编外非卫技人员,根据所签合同,按照《xxxx省xxxxxx暂行办法》或《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单位及时终止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实施绩效考核 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合理 分配政府补助资金,确保政府投入发挥最大效益。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改革办法的要求,对聘用人员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和聘用、续聘和解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省有关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一)合理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凡到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三个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可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社区类卫生高级资格。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技术等级的限制。 (二)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落实《xxxx省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xxxxx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卫人〔20xx〕xx号、xx财社〔20xx〕xx号)中确定的优惠政策,深入实施《xxxx省公开招录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xx政办发〔20xx〕xx号)。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设立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岗位,全科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中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专业毕业生,在执业注册时其执业范围不得注册为非全科医学类专业。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通过转岗和认定等方式发展壮大全科医师队伍,鼓励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转为全科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争取到20xx年底,每个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3名以上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 (三)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严格执行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xx卫医〔20xx〕xx号)、《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xx卫人〔20xx〕xx号)、省卫生厅《xxxx对口支援城乡基层xxx实施方案》(xx卫医〔20xx〕xx号)等规定,完善对口支援制度,提高各类卫生人才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XX县区)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城市医生,报考主治(管)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均需到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为期1年的服务。 2、xx各市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要以提高xx地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技术含量、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制定并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3、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的内容包括卫生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组织专家会诊,开展专题讲座,推广适宜技术,培训卫生人员,接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修等。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职在岗培训。利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拓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途径。整合各类资源,认真实施科技示范项目,加强基层适宜卫生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xx年进行全员岗位培训一次。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要有xx名以上技术骨干人员到县(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为xxx个月;村卫生室每年要有xx名乡村医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培训一次,累计时间不少于xx个月,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 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任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其学历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开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适用型人才。继续实施“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项目,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服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到20xx年,全省乡村医生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逐步纳入国家《执业医师法》管理轨道。 七、组织保证 (一)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在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指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认真实施。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做好稳定工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制订预案,及时沟通信息,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有效应对,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考核标准,创新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提高考核质量,增强改革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xx个县(市、区),自20xx年xx月起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其他地区要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统一纳入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篇: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作制度的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的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优化医疗卫生人员结构,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二、创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用人机制 (四)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按照《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总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逐一核定每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范围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组织岗位聘用,建设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六)严格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和岗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制度(定向培养人员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招聘不具备职业资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现有在职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得参加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新进人员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执业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继续从事见习期(初期)岗位工作,但不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七)实行人员推出制度。连续两次考试未能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关于深化全省卫生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11"66号)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三、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XX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精神,结合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省辖市财政要加大对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核拨经费挂钩。建立健全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绩效工资应在岗位设置审批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兑现。 四、妥善分流安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 (九)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竞聘落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本着对基层医务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 员分流安置任务。 (十)对按《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核定的编制内未聘用的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流。 1.提前退休。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工龄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2.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转岗待聘。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落聘人员,由单位针对空缺的工勤岗位,统一组织培训,提供两次以上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机会。仍未被聘用上岗者,按苏人通"20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未聘人员在本单位待聘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原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4.鼓励辞职或自谋职业。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辞职、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者,除按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给予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资金补助奖励。 (十一)清退分流编制外聘用人员。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做好有关社保方面的衔接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教育、卫生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编制、岗位空 缺和需求,严格按照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一次性择优进编;也可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帮助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聘。编外人员清退分流工作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在此期间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继续给予人员经费补助。 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二)人事制度改革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关系广大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加以推进。县级政府要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包括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包干责任制,采取“一人一院(中心)”的方式确定乡(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改革任务落实。 (十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做好人员聘用、分流安置和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做好政策配套、经费保障、督查指导等工作。 (十四)坚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统筹推进,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 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把考核内容与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十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分流安置政策并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社保衔接、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等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切实解除人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六)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顺利推进的良好环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化解和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篇: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卫生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为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工作力度,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积极推进用人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2010年,县卫生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医改工作中有关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工作 2010年,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人社发**号)精神,县卫生局在全县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了全员聘用制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卫生局成立了乡镇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乡镇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印发了《**乡镇卫生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实施方案》,首先由各卫生院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需要上报设岗申请,由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聘用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分片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竞聘演讲、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等程序,圆满完成了全县**个乡镇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工作,全县乡镇卫生院共***人竞聘上岗,分流退休在职人员**人,向其它基层单位流动调剂**人。 实施全员聘用制工作为加强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引入了有效的竞争机制,打破了干部终生制,形成了全员聘用的用人模式,实现了乡镇卫生院人事岗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1- 二、认真开展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拔和竞聘工作 (一)公开选拔工作。按照市卫生局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根据省编办、财政厅、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编制的通知》(*机编办发**号)精神,为全面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县卫生局积极与县委组织部协商,研究制定了公开选拔乡镇卫生院院长实施方案,由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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