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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思考.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7121353
  • 上传时间:2024-12-26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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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女职工 劳动保护 规章制度 思考
    资源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思考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职工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改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深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最近,我们就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被调查的企业42个。其中国有企业37个,城镇集体企业2个,三资企业1个,私营企业2个。此次调查通过问卷、座谈、走访、交流和实地考查等形式进行。调查发现,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突出,加强和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一、基本现状 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逐步提高,政府部门管理日趋完善,监督规范职能进一步加强,具体体现在: 1、工会组织的逐步健全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保障 受调查的企业,100%建立了工会,90%成立了女工组织或有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95%以上的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多数工会、女工组织较好地维护了女职工劳动权益,基本做到定期对女职工安全生产、四期保护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了劳资双方矛盾,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为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奠定了基础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企业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板报、专刊、幻灯、知识竟赛、学习班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局先后两次举办大中型企业领导和女工干部法律学习班,据统计,各企业举办女职工劳动保护学习班35期,培训人员1860名。多数企业女工组织负责人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比较熟悉,对企业应当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女职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一定了解。被调查企业的领导法律意识也较强,92%以上与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有的企业还将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列入企业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涉及有毒有害流程的企业基本能对女职工进行相关卫生知识教育,并配备屏障、空气流通、调节等设施,所调查企业毒尘、有毒气体等的危害程度均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政府监督职能不断加强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坚强后盾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对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卫生标准等的管理、监督意识和检查力度逐年加强。如卫生防疫站对涉及有毒有害流程企业的毒害情况坚持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劳动部门每年联合工会、妇联进行执法检查,对非法用工、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等现象进行集中整治。人大、政协也非常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经常听取汇报、进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力度的加强,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有效遏制了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发生。 4、劳资双方关系逐步改善为女职工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各企业领导逐步改善对职工的管理,采取“以人为本”的先进管理方法,关心职工生活,注意改善企业生产环境,收到了较好效果。女职工对企业能够及时发放工资比较满意,有的女职工认为企业在管理上也比较有“人情味”。如有的企业在职工加班或结婚时发个红包,生日时送上一份祝福,这些“人性化”的管理和一定程度的感情投资,增强了企业凝聚力,拉近了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关系,营造了轻松和谐的企业氛围。 5、“四期”措施的落实使女职工身心健康得到保护 95%以上的国有企业、40%的非公有制企业能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对她们实行“四期”保护,做到在“四期”内不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不延长劳动时间,不减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100%的公有制企业能保证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90%以上的国有企业、20%的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能调离一线工作,并不安排夜班作业;85%的国有企业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进行检查,检查费用企业全部报销,有80%的公有制企业和6%的非公有制企业能为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报销100%;95%的国有企业和30%的非公有制企业能给予女职工哺乳时间;75%的国有企业允许女职工请1——3年产假,工资发放90%——70%,均不影响再次复岗;90%的国有企业和30%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放了1.5元——20元的卫生费和经期用品;95%的国有企业和10%的非公有制企业能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妇科检查制度,做到1——2年检查一次,对较严重的妇科病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使妇科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二、存在问题 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受到各方关注,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 1、领导认识不到位。目前,仍有少数企业领导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缺乏了解,导致了行动上的不力。有的只管生产,不管保护。有的企业领导说:“凡男职工有的待遇都给了女职工,从来没有两样对待。”可见这些领导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认识上还有距离。 2、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不少女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对自已的劳动权益一概不知,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有问题也不敢反映、申诉。 3、部分亏损国有转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呈滑坡趋势。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因受经济效益下滑的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出现了削减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得到保障;女职工卫生费多年没有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被取消或改作他用;女职工劳动权利不同程度的受到侵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能得到及时改善;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不能全额报销;产假工资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连职工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更无力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落到实处。 4、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突出。一是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如企业经营者任意设置试用期,有意避开生育期或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既使签了合同也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对孕、产、哺乳期女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等。二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有85%的企业女职工产假时间达不到规定标准,不少企业只给予45天产假,产假工资减发甚至不发,生育费用不能报销或给予200——300元的包干;100%的企业没有设立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绝大多数的企业妇科检查从未进行;95%的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三是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劳动定额偏高,即使按时完成定额,月收入也只有200元左右,追使女职工只能靠加班来增加收入。在这些企业中,法定节假日、休假难以保证,加班费也难以兑现。四是劳动卫生条件差,职业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5、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而我市在92年以前凡有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都按规定建立了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女职工冲洗室,可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改制,不少企业效益滑坡、严重亏损,原来设置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大都被关闭或改作他用。特别是女工卫生冲冼室,由于设备老化,企业无投入,加上管理不善,使用的人越来越少,绝大多数企业的冲洗室逐步废置。据调查,全市原有54个冲洗室现在仅有一个在使用。 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落实难。一是目前实行的定额拨付基金的方式不尽合理,出现了支付水平偏低和基金结余过多的现象,加重了企业和生育女职工的负担,影响了参保单位的积极性。二是企业参保率低,参保单位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行业参加地方统筹的极少。三是由于企业效益差,生育保险又缺乏强制性,使生育保险基金收缴困难。 7、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各项改革的进一步强化,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内容和措施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执行上有一定难度。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要大力加强《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企业领导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要在女职工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工会、妇联、人大、劳动、监察部门应经常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处罚措施和监督检查制度,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保护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到实外。 3、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其特有作用,督促非公有制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纠正非公有制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对违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规。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很多方面已不适应目前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和私营企业迅速壮大的形势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保障女职工劳动权利的规定。如女职工生育、妇科病普查实行社会保险统筹;所有企业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有特殊保护条款;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不得借故不用女职工;女职工相对集中且实行三班运转的企业要有“四期”保护的可行措施;此外对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设立、卫生费用的提高和下岗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等问题都应做出明确规定,使之真正成为针对性强、适应性广、协调有力又操作简便的权威性法规。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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