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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试述明代漕运规章制度变革.docx

  • 上传人:qwe****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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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明代 漕运 规章制度 变革
    资源描述:
    试述明代漕运制度变革 摘要。漕运,是指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内陆交通运输系统,主要是指由南向北,通过京杭运河运送官粮、军粮以及重要的大宗物资到达封建王朝统治中心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开发运河、制造船只、征收官粮、军粮等,广义的漕运还包括海运。漕运萌芽于秦汉,兴盛于唐宋,而明代则是漕运管理制度变革较为频繁的时代,对于研究漕运制度沿袭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明清时期是漕运高度发展、制度渐趋完备的时期,明代漕运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明朝对漕政管理极为重视,建立了从朝廷到州县的管理机构,“行漕法规”也得到健全和完善,产生了支运、兑运和直达制度。 关键词:明代漕运;陈瑄;制度变革 一、明代漕运变革的背景 明初的漕运,一开始就置于武将领导的军事系统中。明开国金陵,贡赋由长江抵达京师,既近且易。然而,退居漠北的蒙元残余势力始终是明帝国的心头大患,加上辽东苦寒,地旷人稀,就地取食委实不易。明太祖为经营北方,将南方的物资源源不断地运往北方前线,便继续沿用了元代行之有效的海运。于是“海运饷北平,辽东为定制”。从洪武元年北伐开始的全国性大规模漕运,到洪武三十年军屯兴起,辽东粮饷盈余而暂时中止,洪武年间的漕粮海运可谓连绵不绝。当然,朱元璋对于武人督漕也并非完全没有顾虑。洪武中,尝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文官为漕运使,但旋即而罢。永乐四年,开始海陆兼运。永乐九年,会通河浚通,以元代大运河为主体的南北漕运要道重新畅通起来,海运开始衰落。永乐十二年闰九月,海运遂正式被废弃。此后直至明亡,尽管还有小规模零星的海运存在,但明代漕运进入以大运河为主导的篇章已是不争的事实。 [1] 二、明代漕运制度变革的原因 古代运河的一项主要功能就是政府组织转运粮食,以满足国家正常的行政开支和皇室消费,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漕运。因此,大运河在古代又被称为漕河。明朝政府将元代改造取直后的京杭大运河进一步疏通,通过构筑山东境内号称“水脊”的南旺分水工程,使京杭运河具有了真正意义上贯通南北的航运价值。此后,京杭大运河成为明清政府经济流通和政治统治赖以维系的交通生命线。为了确保这条生命线的畅通无阻,明清历代王朝几乎是不计成本地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给以保障。其中一个重要表现,便是对运河事务管理的渐趋[1]《明史·食货志》。规范和加强。随着京杭大运河的南北贯通,运河航道治理维护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比漕运本身更显重要且更加棘手。因此,明清政府改变了以前由水政部门管理或由漕运官员兼理河务的现状,专门设置了直属中央的京杭大运河地方管理机构——漕运总督。 三、明代漕运制度变革的奠基人——陈瑄 明清时期是漕运高度发展、制度渐趋完备的时期,而对明代漕运贡献最大者当属陈瑄。陈瑄以武将出身,总统漕运三十余年,为第一任漕运总兵官。他在任期间所做的通河、凿渠、运粮、建仓、置舍等工作,奠定了明清漕运的基石。 陈瑄(1365-1433年),字彦纯,今安徽合肥人。其先祖为元末明初农民起义军的领袖陈友谅。父陈闻死后,瑄袭其职。陈瑄英勇善战,公元1402年,“太宗文皇帝举兵靖内难至江北,公知天命有归,即率舟师迎济”[,使成祖得以顺利渡江打下南京。成祖念其功劳甚重,“封 2]平江伯,食禄一千石,赐诰券,世袭指挥使”。初期,明王朝曾经设立过漕运史,可是后来取消了。直至永乐元年,成祖仿照元代海运万户府旧制,设总兵、副总兵统领官军督海运。因海运路途遥远,且有倭寇海盗抢掠,必须有大批士兵随船护卫,所以就由武官督查海运,同时,陈瑄因其赫赫战功与关键时刻的迎降,得到了成祖的信任,加之在担任成都右卫指挥同知时,曾修理过都江堰,具有一定的治水经验,因此成为第一任漕运总兵官的最佳人选。 陈瑄在职期间做了一系列对明朝漕运有壮举的事情。逢宋礼治理会通河成功,朝廷商议罢免海运,仍以陈瑄负责漕运。陈瑄建议造两千余小船,初步运输两百万石,之后达到五百万石,使得整个国家解决粮用。当时江南漕运须经水道抵达淮安,然后靠岸卸粮,改陆路经过大坝,再装船经淮河抵达运河,其过程花费巨大资金。而此时,黄河已夺淮河河道,运河也受到黄河淤泥影响。三河河水混入洪泽湖,水流不明,漕运极不安全。陈瑄遍访乡间父老后,于永乐十三年,上疏建议自淮安西侧的管家湖起,开凿二十里河渠为清江浦,使得湖水进入淮河,并筑堤十五里以提高船只运输能力,且修筑四个大闸以适时泄洪,此省去大量经费与危险。此后,他又主持疏浚徐州至济宁的河道,又修筑XX县区刁阳湖、济宁南旺湖的长堤,并凿开泰州白塔河直通长江。此外还在高邮修建湖堤,并在湖堤内修建四十里水渠。从淮河至临清千里长的运河上,建闸四十七处,并在徐州、临清、通州皆设置粮仓,以便于转运。在考虑到漕运船只搁浅情况,其从淮安至通州中设置五百六十八处观察点,并派遣官兵驻扎以引导船只避免搁浅。此外又在运河旁凿井,以方便行人。其在任三十年,所规划的运河改造方案及其治理,“精密宏远,举无遗策”。 [4] [3] 四、变革后的明代漕运制度 明代漕运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明朝对漕政管理极为重视,建立了从朝廷到州县的管[2]杨文敏集(卷25)[m].[3](清)张廷玉.明史(卷79,卷85,卷86,卷89,卷149)[m].北京:中华书局,1974.[4]《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列传第四十一》:虑漕舟胶浅,自淮至通州置舍五百六十八,舍置卒,导舟避浅。复缘河堤凿井树木,以便行人。凡所规划,精密宏远,身理漕河者三十年,举无遗策。理机构,“行漕法规”也得到健全和完善,产生了支运、兑运和直达制度。 明初,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掌管。后废漕运使,置漕运府总兵官。景泰二年(1451年)始设漕运总督,与总兵官、参将等同理漕政。明永乐十三年(1416年)以前,漕运由粮长和里长等民役完成。会通河重修之后,漕粮远距离运抵北京,“民解”难以完成,于是明朝采用了支运法,由民户和军队相结合运粮。规定各地农户将税粮就近运到运河沿岸的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粮仓,再南编定的官军分段沿河接运到通州。明宣德年问,因民役运粮耽误农时,同时军队运粮又多空舟往返。宣德五年(1431年),又推行了兑运法。即规定各地农户将税粮各自运到所在的州县府,兑交给那里驻守卫所军队,由军队再沿运河一直运到通州。兑运法的实施,使官运的路程南移,民运的路程相应缩短。明成化七年(1472年),又进一步推行直达法,规定由负责漕运的官军直到河南漕粮府州县码头领兑,直接运到通州,即由运军赴江南、南京附近的水次交兑,农民不必亲自赴淮、徐等仓交纳但军运路程延长农民需要付给运军的加耗运费亦有相应增加。从此漕运由民运转变为军运,官军运粮则成了南粮北运的主力。纵观明代漕运制度的演变,民运部分日益减少,而军运漕粮占主导地位,并最终取代了民运。 五、变革的进步和危机 明代漕运制度相比其他朝代而言是有很多改进之处的。首先,兑运法的实行,是明代漕运制度最重要的一次改革,它不仅奠定了明代遭运制度“定制”的基础,而且对江南地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兑运法的推行,在东南地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史料记载,宜德末期以后的二十多年间,东南地区“岁丰人和,讫可小康”,“东南数大郡,小民不知凶荒,两税未尝逋负。”东南地区激化了的社会矛盾得到缓和,原来走向崩溃的社会经济逐渐复苏,逋负严重的情况也消失了。兑运法在当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直达法是明代漕运方式不断改进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说是比较完善的一种漕运方式。它基本上免除了农民的运输之劳,又与军有利,“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堪称军民两便。 同样的,在带有益处的同时仍旧存在着一些弊端。运行这样一种漕运制度所需的费用是很高的。首先,漕粮本是赋税的一种,但不论是民运还是军运,它的运输成本都相当高。对于民运而言,农民在交付漕粮的过程中不但要自己承担运输的费用,还要花去大量的时间,对于远离北京的地区而言可能是一整年或者更多的时间。军运的比例越来越大以后,农民在时间上有所节省,但付出的运费可能超出了漕粮本身,尤其是明代后来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加耗,使这一负担越发沉重。就是说,无论怎样,明朝政府为了获得400万石漕粮,必须花费甚至超过这一数目的运费,这是非常不经济的。这笔运费除去被盘剥掉的行政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庞大的运军和漕船开支。宣德以后,明代的漕运官军维持在12万人上下,漕船则[5]鲍彦邦在《明代漕粮制度》第55~60页中对这些加耗进行了研究。 [5]保持一万一千艘以上的数字。这与每年400万石漕粮的定额下,规定的四百料浅船用军十名的情况基本吻合。然而,漕船的使用有一定年限,还有在途中损坏的情况,即使以每十年更新一次计,明政府每年也都要修造大量的漕船。这就需要大量的木材等物料。而且由于运河并不总是有水能够通航,所以运军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中完成运粮的任务,加上兑粮和修理运船,就使他们长年被束缚于漕运这项工作之中,很少还能负担军事职责。所以,明代的漕运制度不仅费用惊人,而且还消耗了国家大量的军事实力和自然资源。 [6]小结。明朝的漕运和前朝相比,不得不说有着非常大的进步。无论是官职、运输方式或者是结构系统都有着无可比拟的超越性和进步意义。虽然,漕运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病,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漕运还是适应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无可代替的作用。 [6]参考鲍彦邦《明代运军的编制、任务及其签补制度》,《明代漕运研究》,第144—160页,特别是第144—147. 第二篇:试述回避制度的意义试述回避制度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与案件或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公平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只要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设计回避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保障社会实现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在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中,回避制度让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它是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程序性制度。可见,回避制度在司法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回避制度还可以避嫌,让人们对相关机关、部门更多一份信任感。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道德目标和法律目标,它熔铸了苦难的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希冀和向往。律师兼牧师的布莱克顿曾这么说过:“法律被称作时一门公正的科学,有人说我们都是他的牧师,因为正义是我们的信仰,我们主持他神圣的仪式。”立足刑事诉讼的视域,当代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诉讼公正观:一种是“程序正义观”;另一种是“结果公正观”。这似乎与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设立的本源有某种不谋而合,事实上,审判回避制度正是为了实现诉讼中“过程公正”而特设的一项制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落实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实际上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二、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先入为主,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如果他们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就有可能不自觉地偏袒一方,从而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性;如果他们曾经担任过本案的一些工作,比如作过本案的证人,或者对本案的专门性问题作过鉴定,就可能先入为主,影响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正确判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消除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公正的因素,有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三、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如果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回避,仍然参加案件的处理,即使他们能够克服偏袒之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存有偏颇之嫌,也难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消除不公平之虑,难以消除由此引起的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增加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实行回避制度,有助于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增强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任,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 四、有利于减少腐败。“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一条自然正义原则,但如果我们对此不做过分狭隘的理解的话,就会发现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官和自己审判的案件不能有利益纠葛,否则的话就会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并诱发腐败。重庆的“单方退出”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绸缪的机制,着眼于事先防范,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本人和自己所审理的案件出现利益上的交叉。所以,尽管这一机制不一定能够杜绝腐败,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则是毫无疑问的。 总之,刑事回避制度是为了正确行驶司法权,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地进行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也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而设计出中国的刑事回避制度。在当今的中国,崇尚法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民族伟大复兴必经之路。因而,在今天,回避制度在司法领域中,作为一种防止不公平公正的手段方法,就更显得更为重要了。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备当然离不开回避这一基本的程序性制度。因此,可以说当今的回避制度不仅面临着完善与发展良的好机遇,而且还必须有极强的实用性,以保障司法活动公平公正,以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三篇:试述明代长篇章回小说的特点及其繁荣的原因明代长篇章回小说的特点及其繁荣的原因特点: 1.分回立目,有开场诗散场诗,有“话说”、“欲知后事如何”等套语。 2.艺术表现日趋成熟: 3.成书过程,从集体编著到个人独立创作; 4.创作意识,从借史演义到关注现实人生;表现题材,从军国大事到日常生活琐事; 5.人物塑造,从英雄到平民、从特征化到个性化; 6.情节结构,从线性流动到网状交叉;小说语言,从半文半白到口语化方言化。 繁荣的原因: 1.君臣文士对俗文学的爱好,客观上破坏了传统的文化政策,为小说文学地位的提高及其繁荣创造了条件; 2.李梦阳、王慎中、李贽等人在理论上比较明确地肯定俗文学的价值,为俗文学争得了文学地位; 3.市民阶层的壮大,形成了新的读者群,市场需求促进了通俗文学创作的繁荣; 4.城市商业经济繁荣,书坊、印刷业发展,促进了长篇小说的快速印制和广泛流播。 章回小说的文体特征 1、概念 【章回小说】 : 以章回分段叙事的长篇小说。每回用单句或两句相对仗的句子标目,以揭示本回的主要内容。由民间说话艺术中“讲史”一家发展演变而来,为中国古代长篇小说的唯一体裁。 2、体制: ⑴章目 分章叙事,分回标目,初期目录单句为主、字数参差,后为双句对偶、渐趋工整; ⑵正文 每回故事相对独立,段落整齐,但前后勾连、首尾相接,全书构成统一的整体; ⑶结构 保存了宋元话本开头用开场诗、结尾用散场诗的形式,首尾开合照应; ⑷叙事 以“话说”(却说、且说)起首,中间穿插诗词、韵散结合,在情节关键处收束,用“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的套语。 试述《牡丹亭》的文化意义(见文学史(卷四)115—116页) 第四篇:试述举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举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举报工作是一项专门工作,是随着举报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开展起来的。目前,随着举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举报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举报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和监督权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就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来说, 突出地发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窗口和桥梁作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认真负责地受理和查办群众举报事项,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而拓宽了联系群众的渠道,保持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2)宣传发动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严肃查处。这是惩治职务犯罪,夺取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浓厚基础和坚实保障。宣传发动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监督参与意识,极大地鼓舞群众举报热情和信心,把群众中蕴含的对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和要求,转化为举报实际行动,引导群众准确举报、署名举报、如实举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3)惩罚职务犯罪的作用。举报工作是查处职务犯罪行为,消除腐败现象的第一道工序,处于龙头的地位。对职务犯罪行为,群众看得最清楚。群众积极举报,源源不断地为查处职务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增强了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行为的能力,极大地推动了惩治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4)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举报工作的开展,在预防、抑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职务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在人民群众千万双正义而无畏的眼睛的监视下,受到极大震慑,惶惶不可终日。许多违法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在法律的威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走上了弃旧图新的投案自首的道路。一个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说:“检察院开展举报工作,群众揭发检举,我整天提心吊胆,晚上睡不着觉。” (5)保护和激励作用。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利用举报进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被错告的被举报人“正名”。举报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便利和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稳定有力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2)丰富和发展了控告、检举制度。主要表现为建立了专门的举报工作机构,举报对象更加集中,目的更加明确,工作制度更加系统化、制度化。 (3)拓宽了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有效地落实和保障了群众监督,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 (4)密切了国家专门机关与群众的联系,开辟了一条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行为等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新路子。 (5)将群众监督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励举报有功人员,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反腐败的线索从哪里来。公民举报、办案人员自行发现和有关部门批转移交。其中,公民举报占到检察机关反腐案件总数的70%左右。总之,举报制度对纪检工作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纪检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要利用好举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打击职务犯罪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贪污贿赂案件。 第五篇: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共)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 内容摘要: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海关稽查与传统的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显著区别。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和抽样选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关键词:海关稽查,被稽查人,海关监管。 (一)海关稽查制度概述 1.海关稽查的概念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的范围 (1)海关稽查的主体范围——被稽查人 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这些企业、单位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报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的客体范围——应接受稽查的进出口活动被稽查人应当接受的稽查的进出口活动包括: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进出口许可证的交验;与进出口货物有伏案的资料记载、保管;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以及其他进出口活动。 3.海关稽查的特征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海关稽查与传统的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显著区别。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海关监管不仅局限于进出口的实时监控和进出境口岸,二十通过评估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保障其更好地享受海关监管便利,海关对未放行结关货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在货物结关放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和单位的会计资料、报关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稽查。(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经营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地将企业和货物割裂开来。海关围绕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实施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管,通过监管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来达到监管进出口货物的目的。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1.海关稽查的方式海关稽查包括常规稽查、转向稽查和验证稽查三种方式。(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和抽样选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2)转向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序提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保证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展开的准入式、监控式稽查。 2.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 (1)查账法 查账法是海关稽查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海关稽查人员根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的内在关系,通过对被稽查人会计资料记录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稽核、检查,以核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它以被稽查人的各种会计资料为稽查的直接对象。(2)调查法 调查法是指海关稽查人员通过观察、询问、检查、比较等方式,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了解,以核实其进出口行为是否真实合法。(3)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海关在检查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状况时,通过盘点实物库存等方法,具体验证核实现金、商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和其他商品的实际结存量的方法。(4)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海关利用现有的各种数据信息系统,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对海关监管对象及其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统计、汇总,进行定量定量分析、评估,以确定被分析对象进出口活动的风险情况和基本方法。 (三)海关稽查实施的基本程序 按照《稽查条例》和《(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稽查的实施由下列环节组成:(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留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向海关留存。 在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进行稽查时仍应制发稽查通知书。经典考题06年考核要点:径行稽查判断: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但进行稽查时仍应制发稽查通知书。答案:对(2)稽查实施 海关将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和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制定稽查工作计划。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 海关稽查组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应当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四)海关稽查中当事人的职权与义务 1.海关的职权 (1)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2)检察权。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3)询问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查询权。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5)暂时封存权。海关进行检查时,发现被稽查人可能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资料物品扣留权。海关进行稽查是,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可以扣留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 (7)货物封存权。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8)处理权。当海关依法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时,可以做出稽查结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被稽查人的义务 (1)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资料和其他与进口有关的资料; (2)被稽查人应当依法保存会计资料,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进出口资料; (3)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4)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向海关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5)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薄,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五)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行政责任 (1)被稽查人不如实提供详细资料的 如果被稽查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被稽查人未按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单证的 被稽查人未按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被稽查人的刑事责任 海关经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文献: 邵铁民陈晖主编:《海关法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4 审计0901陈邦杰10X2011.5.15 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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