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0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规章制度 .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7114579
  • 上传时间:2024-12-2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8.33KB
  • 下载积分:10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 项目 核准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XX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辽发改发[2005]10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XX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属基本建设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属技术改造项目报省经济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分类由省授权分别由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外商投资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请人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核准权限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省管企业附上项目所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核准意见,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就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项目是否属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的范围;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项目申请人需要澄清、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委托问题进行说明。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在进行核准审查时,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税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利、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外商投资项目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外经贸、工商管理、外汇管理、税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利、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人凭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规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分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 第二十五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建设类型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核准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省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10页 共10页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规章制度 .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7114579.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