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财产公开规章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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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财产公开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探析中国工会体制的困境与出路 法1104班聂挺 [摘要]。1948年中华总工会恢复使用,作为中国内陆唯一合法工会到今天已经走过了65年的历程。计划经济时代,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工会充分了发挥协调工人群众的作用。伴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尤其是大量私人企业的出现,这种一元体制模式的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显得越来越乏力。立足于我国目前特殊的经济体制和复杂的劳动关系,本文从角色冲突、地位冲突以及法律冲突的角度分析工会体制困境,并在总结以往经验和结合国外理论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二元体制工会模式的工会。 [关键词] 中华总工会 一元体制 劳动关系 工会困境 二元体制 中国的工会体制起源于1922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组织广大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做斗争以争取民族解放的产物。1949年建国以后,根据宪法赋予的结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具体规定,中华总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产生着重要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革,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现行的工会体制已经不能够充分发挥其基本职能--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中国内地注册设立的各式各类企业越来越多,各地的劳务纠纷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广大职工迫切需要一个符合当前背景、行之有效的工会体制。 一、中国工会体制的困境:三大冲突 学界对中国工会问题的分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工会国家主义模式的弊端和工会程序技术的落后。①前者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将我国工会制度的弊端置于太特殊的政治体制的视角下进行分析,本文也将在这一框架下对中国工会制度的困境进行延伸讨论。 (一)角色冲突 什么是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章程也在总则中指出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制度诞生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英国,并于19世纪在美国普及,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工人与资本家对抗中对维护工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工会理论认为,工会是以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为职责的群众性组织。”②可见工会的本职角色就是工人利益的维护者, ①对于这一观点颜江伟发表在《中共XX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03期上的《行政化与回归社会:中国工会体制的弊病与改革》一文有如下阐述:“学界对中国工会问题的分析,大致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工会失位,是体制原因,国家主义体制必然使工会难以发挥相对独立的作用;一种认为工会作用不明显,是技术原因,工会自身程序技术上的落后导致工会功能难以发挥。” ②参见颜江伟:《行政化与回归社会:中国工会体制的弊病与改革》[j],载于《中共XX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03期。 当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它就要充当者保护伞的角色,同时这也是社会期望角色。 然而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我国的工会由于高度的行政化,更多的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与限制,并不是单纯的扮演着维护职工权益的的角色。我国的工会制度体现的是一种二重性即社会性与国家性。2008年修正的工会章程总则指出我国工会职能有以下几点: 1.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 3.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 4.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①第一点是工会社会职能,后面三点则是工会的政府职能。前者可以说是中国工会制度的本色演出,而后者则完全是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将本应由政府履行的义务转嫁给了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工会。 当将政府的职能与社会职能同时赋予一个社会法人,造成的后果就是角色的冲突。负担过重的中国工会就在社会角色与政府角色之间不断的摇摆,其基本的职能难以有效的履行。 (二)地位冲突 成熟的工会体制下,工会的存在都是独立的,工会不是任何组织的附属,只为工人服务。工会体制比较完善的英美国家,其工会无一不体现出独立性:独立的经费来源,独立的管理体系,独立的章程。在不受任何方面的影响下,“工会在美国企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常代表着雇员的利益在一些重大的企业决策问题上与资方谈判”。②从这些成功的经验可看出,当工会摆脱束缚,实现“自由”的存在时,它方能没有约束的、自主的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社会法团主义③正是我们所期待的模式。 现实则是中国的工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其一,在国家法团主义④下,工会扮演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中间人,政府往往通过企业的工会来实现对企业一定程度的管理。例如,当政府想要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就会利用与工会主席等主要工会管理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来实现其目的。而不是通过“职工意愿--工会共识--企业与工会协商”这一模式来真正维护出自于工人独立意识的利益主张。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我国目前建立的是一个自上而下全国统一的工会,在中华总工会之下各地、各行业建立相应层级的工会。相应的,只有在中华总工会之下的工会才有其设立的合法性,工会体制中存在的纵向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严重影响单个工会存在的独立地位。从实践看来,当上级工会处于某一层面的指示与下级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主张存在一定冲突时,下级工会往往会一定程度上的妥协。 ①参见廖明。《中美工会的比较研究》[j],载于《特区经济》2007年12期。 ②张静的《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分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对法团主义作了全面的阐释。在他看来法团主义有以下特征:协调(中介)组织的特性;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团体双边的自主性;集中行动保护自我利益的能力;自我限制关注社会整体政策、而非仅仅有利于自己团体的政策的能力;对文明式行动的愿望。当国家在其中处于强势地位时则是国家法团主义,弱化国家强化社会作用的则是社会法团主义。③参照注释②。 理应存在的独立地位与实际上的被动地位之间产生了地位冲突,在国家高度的政治权威干涉下的中国工会制度难以适应今天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下的劳动关系。 (二)法律冲突 任何一个体制必须要有法律作为其存在的依据,这不仅仅是让该体制所面向的对象有相信它的理由,更是对这一体制的运行做法律上的授权与约束。中国工会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宪法中关于公民结社权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几部法律。仔细研究就会发现,作为中国工会制度的法律基础的以上法律规范之间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 1、一元工会体制的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我国职工组织参加工会的宪法渊源,劳动法学界将之称为劳动者的团结权①。在这一权利主张下,工人可以自由的组建工会以捍卫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与宪法之间存在冲突,这一款指出“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总工会”,也就是全国就一个工会组织即中华总工会,其他不在中华总工会管理之内的工会机构都是不允许设立的,这种一元体制实则是限制了公民的自由结社状态,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2、工会法与劳动法的矛盾 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有工会了,那能不能不参加这个工会,另行组建一个工会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角度来说是可以的,劳动法第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参加和组建工会的自由,劳动者既可以参加已有工会也可以组建一个新工会。但是实际上我国的工人自己是不能组建工会的,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工会体制是一元体制,职工要参加工会只能参加中华总工会下面的各级工会组织,所持有的也是中华总工会统一颁发的工会证。劳动法与工会法之间的矛盾也是我们在建设法制国家进程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中国工会体制的理想与出路:二元体制模式 对于中国工会制度的未来发展,学界也有许多的探讨,有学者主张去行政化,有学者强调罢工权立法,有学者将工会直选奉为灵丹妙药,也有学者强调松绑和授权。实际上,这些观点都是要将中国的工会体制变革成英美模式,仿照国外的成功经验来建立中国的工会体制。这些观点固然有可取之处,但是未必能够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下生存下去。英美等国的市场是完全的开放式的,不存在公有制这一概念,而我国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有大量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的,照搬照套的模式必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鉴于中国独特的经济体制,我们可以在原有的一元工会体制基础上,结合国外经验, 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桂君老师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第152页对团结权有如下说明:“一般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为实现或改善劳动条件为基本目的而自我组织形成的暂时或永久性团体并使其在自治的基础上自我管理、独立运作的权力。” 建立一种以所有制的不同来区分的二元体制。 (一)公有制企业的统一工会模式 统一工会模式在形式上类似于我国目前的中华总工会的一元模式,但其在内容有所不同,也可以说是我国目前工会模式的缩减版。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国在我国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大多都关乎着国计民生,诸如能源行业、金融行业等。这些行业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能够对其有效的管控,因此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会不仅要维护高度集权统一的工会模式显然更利于目的的实现。但是,相较目前的工会体制它理应有以下的特性: 1、工会的中立性。作为统一模式的工会,不仅肩负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履行着一定政治职能,这就注定它要游弋于国家性和社会性之间。就好像一个天平,一边是国家,另一边是社会,当工会不能保持中立时天平就会向一边倾斜,相应的就有一方面的作用不能够发挥。中立的工会才能够做到权能的不失位。 2、工会的自主性。这里说的工会的自主性不是指单个工会独立存在,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这样的就与统一模式相矛盾。统一工会模式的自主性是指在工会保持中立的前提下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自主行动,无需政府的指示与参与①。当出现会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无需请示上级自行采取相应措施,政府可以为工会提供帮助,但是不能干预仅涉及工会会员自身的问题。 3、工会的服务性。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倡导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半社会半政府性质的统一模式的工会也要也要树立服务观。统一模式的工会的社会属性要求它要服务于职工,它的国家属性要求它同时要服务于国家、集体之利益,统一模式的工会在其二重性下存在着双重服务性。 (二)非公有制企业的独立工会模式 理想中工会体制中只要有工人的地方就有工会在保护,事实却不然。我国目前工会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主力军,而工会在私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以及合作企业中的覆盖率极低。据一项调查显示,广东私企中8%的员工所在企业有工会,87%的员工所在私企没工会,5%的员工表示不了解。② 为什么目前的工会体制在这些所有制企业中没有生存的土壤呢。原因在于目前工会体制的行政化。非公有制企业的目的和公有制不同,公有制企业不是以企业个体盈利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为了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为目的,而非公有制企业则是以企业个体的盈利为目的。后者的个体性使得它不需要国家政府的介入,只需完全靠市场来调节,我国行政化的工会体制与之格格不入,企业自身难以接受由国家掌管的工会组织。而前文提到的统一工会模式由 ①这里的自主性是一种有限的自主性。因为统一工会模式是存在于国有控股企业的,所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职工自身利益的问题,有时还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当出现这一类的问题时就需要上级工会组织、想关政府机构的调节。 ②数据来源参见廖明。《中美工会的比较研究》[j],载于《特区经济》2007年12期。 于在某一层面需要政府的引导,因而也不能适用。 本文倡导建立一种完全独立的工会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的工会的需求。这种模式下,每个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人可以自由行使结社权(或者劳动法学界所称的团结权),组建或参加工会。一个企业中工会可以是一个或者两个或者更多,一个企业中也可以成立一个由多个工会组成的联合工会,当然这些要是与企业协商的结果,同时企业不能非法干涉工会的建立。这一工会模式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是“工人非正式组织”①的合法化与工会化。独立模式的工会应具备这些特点: 1.不同企业的工会是独立的,工会之间没有上下级的存在,没有隶属关系。当然,在认为有必要时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工会之间可以建立一个行业工会联合会,但是这种联合会不能干涉每个成员工会。 2.工会内部采取直接选举模式。前文所提到的统一工会模式由于存在行政行为因素的介入,工会的主要管理人员产生可以受党政影响,但是作为完全独立自主的工会其内部要实现直接选举,这样的工会才能后在工人间产生影响力,才能真正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不是成为权力争夺的角斗场。 3.工会具有唯一目的性,即工会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统一工会模式的重要不同点,独立工会模式不兼顾政治职能。 由于这中独立工会模式的建立对工人个人文化素质、权利意识要求较高,这与我国当前工人的个人文化素质、权利意识普遍较低的现状有所不符。在早期,完全由工人自我行动难以实现,有些方面就需要通过国家强制规定来推行这一制度,如:单行立法来保障这一体制的实现,罢工权立法来弥补工人弱势地位的不足等。当工人足以成熟来适应这一制度,国家的身影就可以从中离开,将这一切都交给工人的自我意志。 结语 备受众人推崇的美国宪法被称为活着的宪法,是因为它能够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的修改以适应社会新发展。一个好的体制理应也是一个活着的体制,它能够在社会条件产生新变化时做出适时地调整,这样的体制才能够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这样的体制才能在每个时代都发挥自己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工会体制自建国以来就存在,期间经历了三次改革,60多年的新中国工会制度在中国工人群众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如果我们依照国外的范式将其工会体制应用于当前的中国,完全推翻现有模式,这未必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合适的做法是在保留与原有工会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上,结合新的现实条件与需要进行改良,这样的工会制度才是中国需要的,才是中国工人需要的。 ②“工人非正式组织”是指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开端在北京、广州等地出现的以突破地缘、亲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人间未经法律许可的群体组织。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极其复杂,工人的合法权益经常性得不到保障,而工会又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工人要扭转其弱势地位就采取了这种方法。 参考文献: [1]颜江伟:“行政化与回归社会:中国工会体制的弊病与改革”[j].《中共XX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2]廖明:“中美工会的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7(12)[3]张静:《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分歧》[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韩桂君:《劳动者权益保护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5]王向明:“工人成熟与社会法团主义:中国工会的转型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4期[6]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j].《学海》2005年第4期[7]朱志明,殷延辉:“建立适合我国合营企业的工会制度”[j].《法学》1989年第3期[9]赵佩,赵天舒:“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工会转型探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10]常凯。工会何为。[j].南风窗,2005年第12期 第13页 共13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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