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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校学员管理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asd****19
  • 文档编号:7110693
  • 上传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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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学校 学员 管理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学员管理制度 一、考勤与纪律管理制度 1.每周上课与上机时间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晚上6:30-8:302.学员因有紧急事情请假不超过一节课者,可直接与本班辅导老师请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一节课以上三节课以下的,必须到教务处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教务处与其家长沟通同意后,方可批假。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3.请假三节课或三节课以上的,办理办法如下:a、生病需要住院或休养(凭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 b、工作单位有事(就业班学员凭单位证明,不包括入学前声明的学员);c、回校参加考试(出示相关证明,如准考证等); d、直系亲属病重或发生意外(出示能够说明情况属实的证明); e、出国(凭入境签证)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者,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经家长与校方沟通后,方可批假。 4.如果未办理手续,也不与学校沟通联系,长期不到校超过半个月者,按自动退学论处,所有后果由学员个人承担。 5.学员必须在每科考试前主动到教务处领取《课程表》,如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领取者,耽误课程后果自负。 6.对于签订《人才就业培训暨推荐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的学员规定如下:a、各科成绩有不合格的,不予推荐就业; b、所有科目的出勤总和达不到85%的学员,不予推荐就业; c、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并得到书面处分的学员,不予推荐就业;d、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修完所有课程的学员,不予推荐就业; 7.准假的学员必须在假期截止日期内及时返校并到基地教务处销假;在规定假期内未能及时返校的学员,如有特殊原因,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如果在假期截止日仍未返校者,也不与校方联系者,按旷课论处。 8.经批准可以请假的学员因请假而造成的长时间缺课、延长学期、影响就业等相关后果由学员个人承担。 9.每个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有总分100分的考勤分,每迟到一次扣2分,每旷课一次扣4分,如累计扣分达到20分时将给予口头警告;如果口头警告后又累计扣分达到40分后,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通知其家长;如果扣分累计到50分以上,将给予书面记过处分,取消其就业协议,不与推荐工作,并通知其家长;在记过处分后仍不悔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直接开除学籍。 10.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被处以拘役、劳教、判刑(包括缓刑或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凡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偷窃、抢夺、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违纪、违法、犯罪案值在200元以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200元以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作案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情报、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明知是赃物而买者,除退回全部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13.损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并给予两倍罚款外,对故意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损坏公、私物品的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损坏物品价值100元以上者(含100元),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损坏公物情节恶劣,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情节均照价加倍赔偿。。 14.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引发打架事件的责任者,因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手段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端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纠集或勾引勾结非本校学生打架者、策划并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1)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害者;(2)持械打人,加重一级处分;(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者,与持械打人同等处理。(2)参与聚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他人提供凶器者,与持械打人者同等处理。 □事件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打架斗殴之肇事者按学校处理意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对拒不执行学校处理意见,加重一级处分。□触犯刑法者,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5.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在校园内利用麻将等工具进行赌博者,或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在校内为首并屡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6.对品行不端者,给予如下处分: □辱骂威胁他人,经制止、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谣、诬陷、中伤他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采取各种方式或手段污辱、威胁或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学校对于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按第五条处罚,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同居、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道德败坏,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看淫秽书刊、录相、光盘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观看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或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等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隐匿、宿娼等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8.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对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造成一定的影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对造成秩序混乱,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0.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做出处理。 21.凡违反本条例两款以上者,在最高处罚上加重一级处理。 22.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罚: □从轻者: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实清楚,认错态度很好并有立功表现的。□从重者: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采用种种方式打击报复的; (3)违纪者隐瞒事实真像的;(4)违纪者故意拖欠赔款或其费用的;(5)屡教不改的。 23.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不得撤销。 24.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校的任何学习证明,就业协议自动生效失效,不退学费,必须按基地规定的日期离校。 二、考试管理制度 1.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每门专业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成绩为0,并取消其冲听资格。 2.学员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迟到;不得交头接耳互相抄袭;不得大声说话;如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者监考老师有权利取消其考试资格。凡考试作弊者,按“零”分处理,然后参加补考。 3.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按时参加教务处安排的补考。一次补考后,如仍不及格者,将不再安排补考。 4.累计三次取消考试资格者,人才交流中心就业处将直接收回安置就业协议,日后将根据其表现考虑是否给予推荐工作。 三、休学、复学管理制度 1.学生具有符合下列情况这之一者都应予休学: ①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在六周以上者;②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经教务处审核,报基地主任批准。 3.因病需连续病休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时,来校办理续休手续,否则以自动退学论处,取消本人学籍。 4.对因病休学而要求复学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经学校全面复查,符合复学条件的,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5.如发现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将直接取消在校学籍。 四、重听管理制度 1.学员在学完一门课程后,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前提下,方可向教务处申请重听。 2.对于无故旷课二次或迟到三次以上的,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参加考试和不参加实验课的学生,取消其重听资格。 3.如果由于办理了正常请假手续后,而延误课程者,可选择在返校后向教务处提交重听申请。 4.对于已经办理重听手续的学员,为了保证在规定学期内完成课程,下一个科目仍要排课,如课程冲突必须以新课为主,其次才能考虑安排重听。 4.重听须携带重听申请书与学生证,方可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重听过程不保证机位。如新生已满,则不安排重听学员。 6.重听的学生必须做到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学习,重听过程如果出现旷课、迟到、早退等,学校将永久性取消其重听资格。 以上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条例解释权在北京x北京基地培训中心。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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