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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7108282
  • 上传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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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立 决策 问责 纠错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大众日报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违反“八项规定”典型问题占比排行 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1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舆论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为主 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完善纪律检查制度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效能。严格工作程序,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制定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与时俱进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 -3败的深层次问题和制约铲除腐败的瓶颈性问题,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前瞻性、预防性。要强化制度落实的刚性措施,建立执行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 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法制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惩处腐败分子是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惩处的意义不仅是对腐败分子本人的惩罚,更重要的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通过对腐败分子严格惩处的高压态势,警戒和遏制腐败的蔓延。 探索实行官邸制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作风建设实现常态化长效化首先必须依靠制度。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 -5础上,把整治“四风”的要求具体转换为切合实际的具体问题,各级领导班子带头承诺、立说立行、边整边改,边查找问题边解决问题边建章立制,着力建章立制,形成常态效应。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建立健全党内制度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健全,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就能有所约束、有所敬畏,实现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就有了基础和保证。应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思路,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融入党的作风建设各个环节;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制度、定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制度、定期通报党内情况制度、群众监督评议党风制度、领导干部年终和任期测评制度等,激发党内外群众参与党风建设的积极性,使群众参与党风建设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着力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实用性。着力提高制度建设的程序性、操作性。制度建设不是做文章,不能搞花架子。制度建设的生命力,集中体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践证明,一项制度要能够长期执行、长期发挥作用,首先制度本身必须是可以遵守、可以操作、可以监督检查的。为此,应强化程序意识,将制度执行程序化、程序操作制度化,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现在有些制度内容空洞、程序模糊、要求笼统、责任不明,结果只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喊在嘴上,无法落实到实践中。着力提高制度的程序性和操作性,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怎么办,又要明确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应按照 -78- 第二篇: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问责制度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问责制度 所谓“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2008从中央到地方又有多位官员因失职而丢掉原有职务。可见,如果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 在中国,要建立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严格划分职责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是书记负责,还是行政首长负责,目前也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在严格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才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不1能仅限于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更应涉及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其他领域的一些“延时”了的政治和道义责任。 二、要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 问责的目的是对人民负责,而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让企图瞒报事故者没有瞒报的制度空间。建设政务公开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保障。对政府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同时,注意政务公开的实效性。只有真正实现政务公开,使得政府行政透明化,才能最终走出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与追惩。 三、要加大异体问责力度 我国目前适用的仅仅是一种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行政机关充当问责主体,远不能达到政治问责的高度。综观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更有效、更民主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问责制必然是苍白无力的。问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的上下级之间。公众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形成良好互动的体系。而现在我国的一些问责实施过程中,都是下级因失误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解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与下级需要2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由于异体问责的主体多样性,这决定了异体问责体制的有效实行将大大提高问责效果,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与监督政府意识,这正是深化异体问责的核心内容。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各级人大及其代表应树立“问责”的观念,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切实履行人大和代表的义务。加强司法机关的问责。非执政党的监督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了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接受约束的程度。权力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多种途径来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力,比如进行特定问题调查、举行听证会等。我国应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比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质询、投不信任票等方式;同时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查与质询,避免各级政府工作报告现场流于形式。 所以,问责中,党政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内部同体问责固然不可或缺,但更须发挥异体问责对于国家公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功能,保持对执政党和政府有效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其中,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权力机关对政治责任的追究是民主社会最为重要,也是比较完善的追究政治责任的方式,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更符合民意的问责机制。 四、要保障媒体舆论监督职责的实现 把政府的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在这项工作中,要让承担“社会守望者”角色的媒体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3性和能力,我们并不怀疑,从现实看,有关部门对舆论监督的配合和支持更加重要。新闻舆论是强化政府问责,增强政府回应力的重要措施。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能够给政府官员施加非常的精神压力,增强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的回应度。国外学者这样评价媒体的监督力量:“非政府组织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其中一种确保政府及其人员公共责任的力量就是媒体。”媒体能够以一种高度艺术性的形式来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进行调查,抓住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曝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然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强大的监督力量。 五、要形成新的官场文化 问责制度需要新的官场文化,要求清正廉洁、务实高效、自律责任的新官场文化与之相适应。问责制度要求政府对公众负责,而传统的吏治文化要求只对上级负责,在几千年官本位的背景下,有不少的领导干部只讲“政绩”,不讲官德,只唯上级是从,只看领导脸色而不顾公民的需要,甚至为了“升官发财”而贪污腐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问责制度要求的政府对公众负责与传统的吏治文化要求的只对上级负责还有不小的冲突,需要很长时间来适应、磨合。 总之,我国建立具体而又严格的问责制度,有利于培养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队伍,有利于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的执政水平和运作效率。所以,问责制度真正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同时,4问责制的实施,是政府应而对民意而对官员采取的措施,这意味着政府已经从对民意没有或者很少或者消极回应,走向对民意积极回应。它的推行和完善,有利于行政民主责任制的完善,有助于公共管理领域的民主制度的发展。 第三篇。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的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是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决策程序中贯穿“试错-反证-质询-复核-惩处”的纠错机制,可以很好地防止不当决策的出现,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可行性、操作性和正确率。 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要建立和完善试错机制。试错蕴藏着巨大的 创新机会,是提高决策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没有百分之百成功的创新,因此在出现差错的时候,不要急于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而要仔细分析出错的原因所在。试错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对组织而言保持开放心态,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则鼓励创新。试错机制的意义在于,在现有的管理框架内,不断审视目前管理行为背后的假设,同时提出并验证新的假设。事实上,没有当年建立经济特区的试错勇气,就不会有今天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 试错机制要得到有效执行,关键在于破除想当然的障碍。首先,要允许领导干部在决策中试错。在小范围内的试验,既追求成功,也允许试错。其次,要用制度保障试错。使领导干部勇于试错(也即勇于创新),使试验完成之后不至于面临追究试错责任的危险。然后要考虑试错的成本。试错不是面越宽越好、数量越多越好,而是越精越好,成本越少越好。企业的试错成本可能是短时期的资金周转困难,但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党政机关试错,其成本就可能是相当部分群众生活、工作长期受到影响,因此,试错必须要考虑成本,要在群众可承受的范围内试错,以保证决策成本的最小化。 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反证机制。“不能被反证的理论就不能被称作科学的理论”。科学的决策态度应该是,不能仅靠一些正面的论证就认定某一命题是绝对的事实,而是要承认其中存在可能被反证的地方,不仅要做“可行性论证”,而且要做“不可行性论证”;在一定程度上,“不可行性论证”比“可行性论证”还要重要。有不少所谓可行性论证只讲前景如何乐观、方法如何可取、条件如何成熟,就是刻意规避不可行因素,成了某些领导欺人和自欺的华丽外衣。因此,善于组织反证,就成了提高决策判断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证要在决策前进行。在提出预案的同时就要组织反证,越是反证有力,对决策越有利,即使最终采取的方案仍然是“正证”方案,但从反证方面吸取的有益因素恰恰可以弥补原有方案的不足,达到降低决策风险的目的。反证要相对独立。设计反证方案的人应当相对独立,反证环境应当尽可能宽松,不要受到原有预案的影响。反证要与预案充分沟通。在决策作出之前,反证方案要与预案充分沟通,互相吸取优点,不断改进自身方案。领导要平等看待反证方案和预案。正反方案都应当成为决策依据,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两种对立方案的优缺点,选择优点较多而弊病较少的方案施行。 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要建立和完善质询机制。质询是监督机关和决策相对人的权利,良好的质询机制能够保障决策符合多数人的利益,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质询可以是事前、事中或事后,对特定决策的出发点、实施过程、预期目标等从决策机构外部进行咨询、审视、监督的行为。质询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可以保证决策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决策过程和具体决策带来的效益,保障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各级组织不断提高决策辨析能力。 要明确质询对象、主体和内容。质询主体可以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也可以是党员、公民、普通群众,质询的对象是负责决策或执行决策的部门,质询的内容是某个具体事项的决策。要明确质询的方式。可以召开质询评议会、专题质询会、听证质询会等形式,质询主体就决策主体在重大决策中的问题进行当面质询,决策主体代表现场解答。要通报质询结果。应当广泛公布质询结果,强化质询反馈,让全体决策相对人都了解质询的处理情况,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要整改质询出的问题。建立限期整改制度,对经质询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修订原有决策方案,保证质询的严肃性。 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复核机制。良好的复核机制是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重要内容,主要针对关系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环境保护、重大资金投入或对将来产生长远影响的决策进行复核,主要核查决策的准确性、实效性和经济性。通过有效的复核机制,督促领导干部在“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从而提高各级组织针对自身决策的审视能力。 复核应当成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复核可以由上级监督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同级的人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复核应当坚持申请-调查-复核-反馈的程序,确保复核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各级组织和领导者个人作为决策者,必须具备强大的纠错功能,以随时审视由本级和下级作出的决策,根据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使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通 过复核,决策者可以冷静思考决策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操作程序,可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理解,提供一个审视自身决策、检索决策正误的机会,从而提高决策水平。 提高科学决策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惩处机制。严肃查处错误,是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的关键和核心。良好的惩处机制既包括对错误责任人的惩罚,也包括对正确决策人的奖掖,既有对错误 决策行为的制止,也有对后来者的警示。惩处机制应当有灵敏的预警措施,防止积小错为大错、积小病为大病;惩处机制应当有严厉的震慑措施,防止继任者在同一类型的决策中再次犯错;惩处机制应当有严格的处置措施,对错误决策者依法惩处,强化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惩处是为了决策更加科学。在完善惩处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错误产生的动机、时机、步骤等,在严厉查处错误的同时,保持环境的宽松和谐。有些错误产生不是决策本身的原因,而是决策实施的时机、实施的步骤和落实的手段等的原因,在惩处的时候,既要保证正确决策的继续实施,又要改进实施的方法手段,找准实施决策的时机,不能因为时机、方法、手段的失误而影响整个正确决策的实施。 第四篇: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 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 (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 (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 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到本办各科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 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三)各站所办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站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站所办;若相关站所办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站所办。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部门其它站所办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八)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 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本办工作人员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站所办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乡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各站所办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全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七)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站所办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站所办,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第五篇:问责制度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公司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25日 第28页 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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