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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qwe****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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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卫生局 行政 过错责任 追究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篇: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管理制度《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 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 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 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 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 ⑿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 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篇: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县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县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指县局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八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九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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