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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暂行规定.docx

  • 上传人:as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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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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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职责 要求 暂行规定
    资源描述:
    XX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lt;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gt;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lt;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gt;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立项、审批的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或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县、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贯彻落实本规定第八条明确的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 1、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行政许可的(包括批准、核准、确定资格资质、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方式审定等),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 2、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回原许可。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的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 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直有关部门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八)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二)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八)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规划,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前置条件,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工业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四)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五)负责指导、督促机械、轻工、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管理机构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采空区的治理工作。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十七条规划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二)负责认定未经规划许可的非法违法建设工程,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十八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非拆迁房屋拆除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指导、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抓好强制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十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和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县物业公司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灯饰、公园、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上述项目施工、管理、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二)负责户外广告安装、维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户外广告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城市燃气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四)负责XX县区受委托的强制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督促各行政执法分支机构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门店招牌和高空清洗外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三)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设施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客运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六)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客运、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食品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管养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所管养公路的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立和完善,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药品生产单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五)利用广告协会平台,督促指导广告公司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和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的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四)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二十九条农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上牌、发证、技术检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农机田间、场院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农机田间、场院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条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粮食部门职责: (一)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二条商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监督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对国有未改制企业和市场服务中心所属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三条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五条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网吧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所属线路、设施、设备及影剧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六条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XX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重大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八条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同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条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查处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二条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四条司法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督促指导劳教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六条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二)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负责电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电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四十七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完成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直有关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第四十九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第五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第五十一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县人民政府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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