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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7092097
  • 上传时间:2024-12-26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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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控辍保 学工 责任 追究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XX县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控辍保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制和实效性,扎扎实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有效降低辍学率,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自治县、区)和乡(镇、办事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两次排名:第一次为6月下旬,第二次为12月上旬。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后2位县(自治县、区)政府和后10位乡(镇)人民政府(办算处)进行贡责任追究。 二、在全市控辍保学工作第一次排名后2位的县(自治县、区)和后10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且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由市长约谈县(自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约谈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自治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三、当年内,连续两次排名后2位的县(自治县、区)和连续两次排名后10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县(自治县、区)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自治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党政主要领导在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履职情况考核评估中定为不合格;对控辍保学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直至免职、降职处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市、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进行两次督查,对违反有关用工规定接纳末成年人,导致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用工单位进行查处;非法招用末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主管部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控辍保学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按情节轻重由上级责任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七、未按规定按时送子女入学或子女中途辍学后,未积极配合学校、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动员子女复学的家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处理。 八、依法追究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子女未认真履行父母或监护人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县(自治县、区)中小学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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