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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qwe****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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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职业病 防护 设施 同时 管理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劳动者职业健康,制定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3职责 公司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安全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4.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4.1.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1.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4.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4.2.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2.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4.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试运转 4.3.1职业病防护设施采购和施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4.3.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3.3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公司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4.3.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4.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4.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安全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4.3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4.4.4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 4.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4.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附则 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内容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5.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⑶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⑷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五、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 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 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4、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 第三篇: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标准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标准 1定义 1.1“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包含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建设项目)。 1.4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1.5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1.6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1.7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2审批机构要求2.1安全“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2.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1.1.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审核和竣工验收。 2.1.1.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1.3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2港口建设项目 2.1.2.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局以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2.2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3一般建设项目2.1.3.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竣工验收。 2.1.3.2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县级政府审批。 2.1.4冶金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需进行备案。 2.2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2.1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2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3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2.2.3.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3.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3.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为准。 3“三同时”3.1所有建设项目均需进行“三同时”工作。 3.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供: 3.2.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评价报告; 3.2.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2.3安全设施设竣工安全检查报告3.2.4安全设施设验收评价报告3.3一般项目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5评价单位选择要求5.1安全评价机构 5.1.1甲级评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2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5.1.3乙级评价机构可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4同一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应选择不同的评价单位。 5.2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5.2.1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病危害评价,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5.2.2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5.2.3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6相关资料的要求(矿山、港口项目参照危险化学品项目执行)6.1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6.1.1提供项目批文、可研报告、危险化学品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批文、环评报告。 6.1.2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1.3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cad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 6.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2.1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安全监督局安全设施设计导则)。 6.2.1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图纸。 6.3危险化学品项目试生产 6.3.1提供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6.3.2提供投料试车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 6.3.3提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6.3.4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6.3.5提供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6.3.6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6.3.7提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6.3.8提供特种设备使用证、防雷检测报告、可燃气体探头合格证。 6.3.9提供消防审批及验收批文。 6.4项目验收 6.4.1提供有竣工验收章的总平面布置等图纸。 6.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5.1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四篇:基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在如何把握和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层面的理解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困惑。为了推动《办法》的科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办法》的规范与指导作用,现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二、应该采用什么方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所谓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基础。因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由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若干步骤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作为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方法,它既包括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也包括系统过程中每一实施步骤的具体方法。 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我国基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前行政审批的目的,目前主要采用了“法规符合性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亦即将建设项目的职业接触水平以及拟采取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总体布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情况,与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对比,并针对不符合法规标准情况提出补充措施建议,从而完善建设项目对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管理。但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缺陷,是该方法的应用有赖于国家具有健全的针对各类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要求的法规或标准,否则很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偏离对主要风险的控制而成为形式化、空洞化。因此,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方法,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均采用了风险评价与管理的方法,不仅可以强化对不可接受风险的关注与控制,还可以避免因法规标准难以健全而对企业自主管理带来的影响。对于这一系统过程的每一具体步骤的实施方法,则应根据其相应的内容采用不同的具体方法,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接触分析可采用工程分析的方法、职业接触程度的预测可采用类比调查方法等。 为此,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施方法,《办法》给出了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示例,《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277—2016)也提出了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等参考方法。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可以在参照《办法》等给出的实施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风险评价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那么,如何评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呢。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上述要求,构成当今我国从法律的角度评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应该立足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各自目的与任务,分别评判其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之前,评价建设项目预期存在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初步设计时应当采取的旨在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并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因此,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以及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分析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且基本准确、全面; (2)对劳动者预期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基本客观、可信; (3)提出了消除职业健康风险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目的与任务,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因此,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进行了设计,或者提出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报告相关建议的设计,并做出详细说明; (2)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具体内容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 (3)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预期能够确保劳动者的职业接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法规符合性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与任务,是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因此,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规符合性的判定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价结果客观、可信;(2)对照90号令第二十二条有关管理措施要求,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3)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5)对职业健康风险预防控制提出具体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 四、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导则标准正在制修订过程中。因此,在上述标准出台前,建议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要求,并参照《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277—20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办法》中,无论是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均提出了要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要求。那么,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呢。 对于建设项目依照职业病危害风险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是国际上一种的通行做法。例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高危气体、汽车整备业、机械修理业等六大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实行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制度,即该六大行业领域所属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其施工前一个月将该项目的建设计划向日本属地劳动基准监督署(相当于我国的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是行政监管部门在统筹国家职业病危害发生情况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行政指南性分类,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分类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按照严重、较重和一般3个类别进行了指导性分类。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应当在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风险评价结果来合理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所说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是综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与劳动者的职业接触水平所做出的一种风险可容忍性分级,其目的是为了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建设项目不可接受风险的风险水平。因此,应注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与建设项目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级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风险分类(分级)。也就是说,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如果其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风险,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如果防护措施到位,其职业健康风险可以消除或大幅降低。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还是自行实施,现行法律上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但是,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具备评价或设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无论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都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合理策划并对相关措施的法规符合性进行检查与判断。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来实施评价或设计。例如,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均由具备工业卫生师这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施法规要求的风险评价。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类似国外工业卫生师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大多数企业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足,尚不具备实施建设项目评价的知识与能力。目前,我国具备这些知识与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分布在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此,基于当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比较符合实际。 同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既掌握设计能力,又了解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关法规、标准,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否则,相关设计难以符合要求,甚至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损。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无论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还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本质都是对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评价与管理,国外称之为风险评价。亦即,离开了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包括类比检测)、评价与管理,无从谈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因此,基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避免检测、评价工作的脱节,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建议其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以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切实从源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七、如何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的两个方面,同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与义务问题,彼此密不可分。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均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进行了一体化立法以及一体化授权政府同一行政部门监管。我国目前虽然《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两法分立,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职责一体化地授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为了推动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一体化监管,减轻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评价、防护设施设计等分散管理的负担,《办法》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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