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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业工伤保险规章制度推行情况调研报告.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7083889
  • 上传时间:2024-12-26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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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业 工伤保险 规章制度 推行 情况 调研 报告
    资源描述:
    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推行情况调研报告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从业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人社部等四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建筑业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我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我们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面掌握制度推行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对XX县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推行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中央四部委和省市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安排部署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把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建筑业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举措,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XX县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在制度上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在推进建 筑业参保方面各自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也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些政策措施为全面推进我县建筑业参保工伤保险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县在建项目11个,参保8个,参保率72.72%,新开工项目37个,参保17个,新开参保率45.95%,有建筑业从业人员623人,其中农民工512人,共征缴基金9.37万元,发生工伤事故3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1.45万元,预计2017年底前,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能达到100%。 二、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抓组织领导,奠定制度运行基础。省、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人社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住建局、安监局、工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根据省、市文件的要求,及时转发了《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调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XX县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抓宣传发动,为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坚持把宣传培训作为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持续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建筑企业和农民工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印制发放《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维权知识手册》、《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手册》等宣传品2万多份。启动实施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到2017年将全县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三)抓部门联动,形成推进建筑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合力。针对近年来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增多,工伤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县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通力配合,主动出击,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了建筑企业参保缴费工作。今年,县人社局安排劳动用工大检查1次,专项执法监察2次;劳动监察大队建立了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制度;住建、安监部门对开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规定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不予批准复工和生产;县总工会切实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力度,用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帮助企业算大账和长远账。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筑牢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保护伞”。 (四)抓管理服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待遇。按照“舆论引导、服务下沉、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从参保登记、核定基数、待遇支付等环节入手,深入建筑工地,集中开展建筑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工作中我们力求做到“两清查、两建立”(即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为依据,查实应参保企业基本情况,以建筑企业工资发放表和职工花名册为依据,查实应参保人数,建立健全档案,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确保了数据真实准确,为办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翔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严格执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严把“三个关口”(即严把登记参保关口、严把核定缴费关口、严把待遇申领关口)。并对参保方式、缴费费率、费用来源、实名登记、待遇保障水平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了经办人员职责,确保建筑企业清清楚楚参保缴费,明明白白享受待遇。认真落实“三个一”工作责任制,即工伤案件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第一时间申报审核认定,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极大调动了建筑企业参保积极性。 (五)抓事故预防,建立了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为确保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建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长效运行机制。由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牵头,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对建筑企业的安全预防工作,对参保的建筑企业工伤预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认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多数建筑企业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文化程度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会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没有认识到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许多建筑企业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多数建筑企业没有认识到,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 (二)措施不力,部门配合不到位。《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都明确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可以进行处罚,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通力配合。而在实际工作中,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相关部门配合空缺无力。建筑业工伤保险一旦涉及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企业主多以效益不好为借口,不愿参加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绕道走。单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很难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因此建议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重点对出台参保政策、项目参保率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考评,建立通报制度,推进建筑业参保工作。 (三)政策不清,理解偏差。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以赢利为目的的一种经营活动,它的保险额度取决于投保金额,而建筑业工伤保险是国家推行的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受到伤害后的基本救治和生活,而不是赢利,赔偿上不封顶。因此,有的建筑企业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认为就可以替代建筑业工伤保险,其实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两个截然不同层次,二者的给付标准不但大相径庭,而且并不存在利益冲突,参加工伤保险是基本,购买商业保险是补充。 (四)宣传不够,存有盲区。2014年人社部等四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为推进建筑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法律政策。《意见》实施以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展开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但仍存在部分建筑企业和劳动者对参保政策不了解,大多数农民工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了解不全面,认为打工不固定,只愿每月拿现钱放进自己的口袋就可以了,从来不知道也不过问企业有没有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自身缺乏维权意识。 四、下一步措施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以全面深入推进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为主线,突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重点就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宣传。结合我县实际,借助传统媒体与现代数字媒体有机结合,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作用,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通过开设“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栏”和关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服务号以及微信答题、公益广告、公益短信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工伤保险创新宣传活动。增强企业的依法参保意识和积极性,提高职工维护权益的认知度,使更多的建筑业农民工了解政策,知晓权益,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提升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联合推动。各级政府要成立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领导负责制,开展实质性工作。因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加强与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整体作战。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出击,力争做到应保尽保。住建部门要将建筑业工伤保险作为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许可手续。安监部门要将建筑业工伤保险作为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基金征缴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建筑业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运转。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执法监察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对各建筑项目的用工人数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用工人数的建筑项目,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彻底杜绝不缴或者少缴保险费的现象,对多次督促仍不参保的建筑施工项目,要定期通报,对项目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参保。 (四)转变工作作风,简化程序。服务企业、服务职工是社保机构的重要职责。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在接到农民工工伤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介入,在待遇支付、工伤调查、资料上报等环节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伤残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主动为建筑企业和伤残农民工排忧解难。对建筑施工项目可按工程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低费率为职工办理参保,降低企业负担。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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