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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州新海医院处方点评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asd****19
  • 文档编号:7076465
  • 上传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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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广州 医院 处方 点评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广州新海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3.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3.1.处方格式: 3.1.1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房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3.1.2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3.1.3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3.1.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 3.2处方书写规范: 3.2.1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3.2.2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3.2.3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2.4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3.2.5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3.2.6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备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2.7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3.2.8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3.2.9.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3.2.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3.2.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3.2.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3处方用药和理性: 3.3.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3.2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3.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3.3.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3.3.5药品用法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3.3.6有重复给药现象 3.3.7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3.8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3.3.9抗感染药物滥用3.4其它 3.4.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3.4.2不具备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外); 4.处方评价方法 4.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excel表格; 4.2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不合格处方的方式,并由专职医师负责登记; 4.3医务科和药剂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处方用药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嘱提出合理建议; 4.4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通过医院内部刊物《药讯》和院内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公示; 4.5通过引入奖惩制度,对评价处方的药师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从而确保其“处方评价的公正性”。 第二篇: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一、为加强医院处方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医生不合理用药现象,促进医院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治疗质量,根据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名单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由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对门急诊处方(包括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及病房医嘱单进行抽查检查。由门急诊办公室负责对门急诊处方检查结果进行点评,由医教科负责对病房医嘱单检查结果进行点评。 四、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一)无适应证用药; (二)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九、公示制度: (一)处方点评结果每月在全院医师大会、院周会上进行公示; (二)对明显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用药的医师发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警示谈话; (三)发现问题处方,将扣除科室绩效考核及科主任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分数。 十、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xxx卫生院 20xxx年xx月 第三篇:医院处方点评制度XX县区红十字眼科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1.目的。建立医院处方点评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2.责任者。医务科、药剂科。 3.制度: ⑴处方点评的形式:定期对书写规范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进行点评,并记录在专用表格。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⑵合格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⑶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4.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⑴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⑵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⑶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⑷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⑸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⑹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⑺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⑻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⑼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⑽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⑾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⑿无特殊情况的,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⑴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皮试的;⑵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的;⑶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⑷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⑸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 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 间隔时间不合理等);⑹联合用药不适宜的;⑺有重复给药现象的; ⑻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⑼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5.处方点评的方法: ⑴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表格; ⑵采用月底随机抽检不合格处方的方式,并由药师负责登记;⑶医务科和药剂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处方用药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嘱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篇:医院处方点评制度XX县区人民医院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和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3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方法 1、临床药学科每个月抽查一天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在药学期刊和网站上公示(表1)。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临床药学科上报药事会复议结果并公示。 3、每季度按卫生部的要求随机抽取100张门诊处方,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通用名的开具情况(表2)。 4、每月7日以前,评价结果由临床药学科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处和医院质量办公室,由质量办公室进行处罚和奖励。 第五篇:医院中药处方点评制度**医院中药处方点评制度 一、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计委《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中药处方点评机制,定期检查中药处方并作出评价。中药处方点评小组成员为: 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处方的评价细则: (一)处方书写: 1、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2、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3、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4、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6、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7、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8、中草药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9、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10、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11、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12、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3、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14、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15、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16、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7、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药品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贵重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 四、定期检查和点评。中药处方点评小组定期对中药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每及时在医院信息简报通报。药剂科动态监测医师处方,每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进行登记。医务科要求被多次通报医师进行解释。对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的医师上报院考核小组作出相应处理。 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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