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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市人口计生裁量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707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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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人口 计生 裁量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市人口计生裁量制度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骗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出卖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2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出卖婚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到达现居住地16-30日内,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1个月内,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1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自告诫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但用工人员中没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无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800元。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结婚证后又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办理生育证,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2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领取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4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第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罚款基准。500元。 (2)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办理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婚前怀孕,之后合法登记结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罚款基准。1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怀孕,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不采取补救措施,且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为逃避行政处罚而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罚款基准。*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二)…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伪造、变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个人需要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盈利为目的,贩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印刷、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2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故意为不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信息帮助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批评教育,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不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生活条件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替他人康检且帮助骗取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康检中徇私舞弊出具假检查结果和相关证明造成生育的。 罚款基准。30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工作人员故意为不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出具假康检证明并发放《生育证》的。 罚款基准。5000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为他人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育证明的。” 八、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但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之一,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又参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在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经警告,仍不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曾因不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被处罚1次以上,经警告仍不参加的。 罚款基准。500元。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经警告主动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仍不终止妊娠的。 罚款基准。3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政策外怀孕,在接到计生部门终止妊娠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继续妊娠或外逃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罚款基准。500元。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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