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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asd****19
  • 文档编号:7072249
  • 上传时间:2024-12-25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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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卫生局 公共场所 卫生 管理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 (二)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室)、歌舞厅、演艺厅、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民航、铁路、厂矿内设公共场所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四条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二年审核一次。住宿、理发美容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时,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首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第五条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纳入艾滋病筛查范畴,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所有的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发证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应做好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 第七条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滤网、管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和更换。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道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便池内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烃和巨毒杀虫剂。 第八条歌舞厅、演艺厅、影剧院、录像厅、网吧、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在公共场所非吸烟室吸烟。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管理在人员、物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五)宾馆、饭店、洗浴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条理发美容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 (二)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应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专柜(箱)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第十三条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少不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每场散场后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 第十四条歌舞厅、演艺厅、网吧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演艺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四)歌舞厅、网吧内销售食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培训”证后方可上岗。网吧内必须有换气通风设施,空气质量参照并符合影剧院卫生标准,由卫生监督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网吧业主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键盘、坐椅扶手和台面,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十五条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第十六条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七条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规范着装,佩戴统一号码牌,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持无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同时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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