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政府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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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政府应急管理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处理难度加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一社会管理机制的确立,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而且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路径和方法。本文分析了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未来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 一、我国应急法制现状应急管理的“龙头”是在2003年的sars危机的发展,政府开始高度关注这方面的“紧急状态法”,并着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审查和修改草案)》在经过两次修改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了该法案,2007年11月1日生效。《事故紧急应变法》第70章,主要规定了应急管理体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后的基本系统的紧急情况和宪法制度、应急管理的其他法律衔接。 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应急响应职能的国家机关的应急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以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安全和发展的工作。到2006年底,在全国拥有约135万多件应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97.9%和92.8%的县(市)已开始计划开发各种总体规划。中央企业计划发展预制高达至100%,绝大多数的高风险行业有规模以上企业到制定应急的方案。 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高 中国已经形成了宝塔形的应急预案,其中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别的计划框架。应急计划并不算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它不是法律规范,制定的法律规范,因为应急法案没有效力,因此政府不能用行政紧急权力来约束人们。应急预案的法律地位问题不解决,将极大地影响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二)法制不统一 尽管中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各个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均达到县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和组织发展广大的农村地区,但是基层社区,企业和学校的紧急计划的制定仍然滞后,不能满足应急管理。 (三)法制不完善 公共应急法制的不健全,缺乏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我国现行立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分散,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导师难以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不利于部门处理紧急情况合作。 很多的紧急立法过于抽象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个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在现行法例中,并没有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行政紧急权力。因此宪法应当宣布应急部门的基本权利。立法内容非常抽象,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细节和方法。在紧急时期的状态,出现了许多不可操作的弊病。 (四)法制执行力不足 现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机构。相关的部分工作也比较分散,还不能形成灵敏的反应,不能全面及时、统一指挥和明确整体机构只能。造成现在我国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中出现重负还有浪费脱节等现象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突发时间管理协调的机构,只有分部门管理。 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发展对策 (一)宪法中规定应急法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对危机管理的基本法。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法,危机管理方法提供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将应急法制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要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将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期限、解除等重大环节确立为宪法规范;将公民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在宪法中,对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和最基本人权不可克减的原则进行必要的照应。 (二)协调应急法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应急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应急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经济类突发事件作为一个单设类别,对军队等武装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权无法行使应急职权时应采取的补救性规则,及网络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重要领域单行法的立法,完善应急法制单行法体系。应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些新的灾害防治法,如《台风防治法》、《沙尘暴防治法》等。对地震以外的其他地质灾害也应加强专门立法。为加强综合减灾并进行灾难救助,应出台《综合减灾法》、《灾害救助法》等法律法规。第五,对现存的应急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依照应急法律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和一般法理,分别对现有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消除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的不统 一、不协调的现象,以增强应急法制的协调性和实效性。 (三)提高应急法制的执行力 首先,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战略规划和预算安排。在危机的前期控制和预防、经费预算、物资储备等方面做好应急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使应急经费预算的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其次,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并进行相应的预案演练。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应急实践的新要求,及时修改和补充应急预案,以增强其实用性,并及时出台综合性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适应性。另外,还需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以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再次,加强应急主体和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地方政府应急能力的评估体系建设,促进政府应急能力的不断提升;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与政府相关机构共同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华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不确定性研究,北京林业大学2012年2.王世军,美国救灾体制对我国的启示,河北师范大学2012年3.牟方兵,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完善,湖北大学2012年4.王飞,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 5.江红芳,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研究,新疆大学2012年 6.程明,求解我国多元化应急管理体系构建之策,未来与发展.2010年第10期。 7.孙帅,论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制及其优化,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2期。 8.时溢明,治理视阈下应急管理参与体系的探析,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第二篇:论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建设论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随着中央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和地方省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基本完成,全国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初步形成,特别是2007年1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标志着我国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已经走上了一个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近年来的临场处置实践表明:地方各级政府虽然充分发挥了组织职能,但因存在传统官僚制的弊病,加上没有根据地方特点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快速反应队伍,致使在面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时,存在反应迟缓、协调不力、处理困难等问题。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特点,在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加强和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地方特点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机制。这对于提高各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从而提高国家整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政府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各类刑事犯罪、治安事件、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呈持续高发之势。加上自然环境由于遭到非理性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我国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面对和处臵如此频繁的人为的和自然的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和不可避免的不足与问题: (一)主要特点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形成了以中央政府为层面的管理模式,即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分部门按类别进行处臵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模式。该模式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第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我国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是国务院,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臵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但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对口主管部门,成立临时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为了便于实施管理,在条块关系上,我国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模和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而对由地方为主处臵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各部门应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实行条块结合管理。 第三,部门应急体系已具规模。经过2003年的“非典”、2005年的“禽流感”到2008年的“冰雪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国务院承担直接处臵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部门,均建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 第四,国家应急法律体系趋于完备。鉴于近年来各类紧急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我国已相继颁布了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 第五,国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为了形成全国统一的各级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在以往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国务院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和修改工作,基本建立了相互配套的国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 (二)不足与问题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目前我国应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 第一,职权不清、职责不明。首先是条块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担不够明确,造成在实践操作中常常出现协调困难、管理脱节、行动衔接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其次是地方属地化管理的责任和授权不足,在应急实施中难于运行。 第二,综合性风险评估薄弱。以部门为基础的监测体系和风险评估较为有力,但因综合性的风险评估和趋势预测有所不足,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指标,因而,我国也未形成科学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沟通与共享信息不足。由于目前我国客观存在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不明确、不规范等因素,有时出现各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缺乏互通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情况是必然的,综合性信息分析和综合性信息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第四,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人人有责。但我国对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培训、演练和引导工作多停留在口号上,没有设计具体措施和要求,无法实际操作,因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十分薄弱。 从以上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没有走出传统的官僚制,如权力集中、层级分明;官员照章办事、循规而行;官员行为标准化、非人格化;运用相对固定的行政程序来实现既定目标;等等。官僚制之父韦伯认为,非人格化的严格等级制度下的公职人员,应是具有专门技能的行政人员,他们要严格遵守组织中的各种制度性规定,绝对服从组织权威,始终不渝地执行上级的命令,以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然而,公共突发事件的发生除具有突然爆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特点之外,往往还带有地域性特征,即带有地方性色彩,我们对其处臵方式方法也必须结合当地特色。否则处理时可能出现事倍功半,或者徒劳的结果。因此,要改变目前中央与地方权责不对称的制度,我们对各级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权责,要作制度化的规定,把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赋予地方在应急管理中对称的权力与责任,使地方有充分的积极性把事态控制在基层,从制度上实现从垂直控制到重心下移。 二、建立与完善应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主要是以传统的官僚制,即中央到地方层级分明,一级仿一级设臵机构,下级只对上级负责。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两个极端现象:地方延报、瞒报、虚报、漏报以及“捂盖子”、“欺上瞒下”、“变通”等虚假治理与轻易将压力上移,以规避因对突发公共事件处臵不当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关于其原因,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非制度化的分权,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模糊,在制度上形成诸多“灰色地带”,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表现出非对称的相互依存关系。而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我国传统政府组织制度设臵造成的结果,是官僚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表现的必然。因此,建立与完善应急管理制度以地方政府为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明确和承担公共突发事件责任的需要 公共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呈现出区域性或地方性特点,其处臵或解决主要靠本地的力量,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是应急管理的实际操作主体,实施具体的应急任务。但是,由于我国应急管理制度的设臵是以官僚制的从中央到地方层级管理,实际上造成了多层参与管理的局面,其权限也因多层的参与而显得模糊。如某地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处臵公共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层级管理逐级汇报,各级共同参与,责任就难以明确,责任的承担更难以确定。如果处臵紧急管理事件所需的资源超出地方政府的能力范围,地方政府必然要求上一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协调和支持。这种通过上级乃至中央协调所得到的支持往往是邻近的政府或部门。因此,建立与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应以地方政府为主,明确处臵公共突发事件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这样,不仅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而且可以避免我国传统的应急管理制度难以明确责任的状况出现。 (二)提高应急处臵公共突发事件效率的需要鉴于公共突发事件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和紧急突发性,我们在面对如何处臵等问题时,首先要作出迅速的判断和选择。但是,目前我国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主要是传统的官僚制,每当发生公共突发事件都要逐级上报,即使遇重大紧急事件仍必须得到上级的指令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上因为官僚制的地方政府,其内部决策体系不透明以及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类型的严格划分,导致上级决策者往往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有时甚至是已扭曲的信息。这样,经过上传下达折腾一番,必然使处臵公共突发事件的效率大打折扣。面对不确定性和紧急突发性公共突发事件,我们要在明确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原则上,促使地方政府在有把握的基础上作出迅速的判断和选择,提高应急处臵公共突发事件的效率。 (三)实现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管理重心下移的需要尽管我国在应急管理建设方面,强调中央动员、指挥、协调、监督作用的同时,重在加强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实现公共突发事件处臵管理重心下移,但是,由于现存的官僚组织机构和上下各级责任不明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全或不灵,使地方政府产生隐瞒事件的侥幸心理。比如,近年来面对全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现实,国务院颁布了多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事故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和发布事故消息的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要求,并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但各地瞒报事故的问题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广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恶性瞒报事件。我们应该向发达国家学习,建立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常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注重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应对,主要是应设立地方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制度,将管理重心下移。这种重心下移的目的,就是要改革传统的以条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将大部分决策权下放到以块为主的地方政府手中,让地方政府所做的决策从传统的“软决策”向“硬决策”转变,从而确保在遵循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让地方政府有积极性把矛盾和问题消化并控制在基层。 在建立和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制度过程中,根据当前发生公共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行业领域,我国要特别注重加强公安、消防快速反应机制建设。 三、完善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议 公安、消防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作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其快速反应如何,直接关系着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是否有利、有序、有效。因此,地方各级政府要以公安、消防为主,组成包括交通、民政、财政、电力、水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快速反应机制,是有效处臵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保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应急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在现代化、科技化及装备、人员保障上,较之发达国家警方有一定差距。但我们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有统一的组织领导,有各部门参与,有对人口等基本信息的了解、掌握。正基于此,我国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不仅发展很快,而且较好地适应了近年来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在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目前,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强化认识,切实加强对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1)政府要提高对快速反应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增强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2)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使人人能够充分认识快速反应机制在预防犯罪、侦破命案、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所起的作用。(3)要从正反典型案例中探索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 第二,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具体措施。各地政府要解决等、靠、看的思想,借鉴发达国家和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对快速反应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出制约应急管理组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的不利因素,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分责任辖区,采取信息网络全天候运行、监测方式,使各要素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特别要最大化地使用现有公安、消防警力,时时处处成为有效打击犯罪活动和参与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排头兵。 第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水平。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在职特别是一线人员培训、教育的投入,确保每年定期培训、轮训;另一方面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增强应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战性,彻底改变教育培训重理论轻技能以及与实战脱节的倾向,将培训列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组织不同规模的实战演练来检验和提高实战能力。 第四,加强以110为核心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建设。110报警服务台在我国已是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可以说,110报警服务已深入人心。我们要以110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整合其他信息服务。110不仅可以代表地方政府为社会进一步提供更加及时广泛的报警服务、应急处臵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包括支持警情传递信息和为执勤人员特别是公安、消防人员提供信息资料如火灾信息,以及机动车、居民身份证、驾驶执照、被通缉人员、被盗车辆以及入境外国人等基本信息。这样既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又提高效率。从地方政府管理功能的角度来讲,110已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建设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改革了公安工作,而在于其具有牵动、促进地方政府从全局的角度上增强驾驭、管理、服务社会功能的作用。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快速报警意识。我们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110报警服务台的职能,使群众熟悉 110、依赖 110、用好110;尤其要教育广大公安、消防民警时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快接警、快处警、快出警的原则,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大力宣传快速反应的成功案例,增强群众协助侦破案和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各种形式,大力推动群众快速报警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为应急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总之,我国政府应根据形势发展,改革传统的政府应急管理行政官僚制,建立和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制度,将重心下移,把大部分决策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特别是要加强以公安、消防为主的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消防是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龙头,是政府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排头兵,因此,我国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管理理念和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保障政府在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中,从而实现有利、有序、有效的目标。 (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第三篇:当代中国政府与制度当代中国政府与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是行政管理等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该课程对培养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我掌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方面,了解当代中国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提高了我的政治素质和理解、分析政治问题和公共问题的能力,为更好地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通过学习我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内涵、了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在政治生活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新时期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者应具备的良好的政治素质、公共精神和他良好的业务素质。 同时使我深入了解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完整历史脉络,为我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在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现状,为提升理论思维能力与问题观察能力提供有效促动力。对重大历史问题,形成自己的思考,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现状的分析,提供一个立体性的观察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视角。以加深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曲折发展历程的认识与理解。加强我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了解与深入理解,帮助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了我的人文素养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四篇: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这些法规数量众多,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上位法到下位法都衔接得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88条。《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虽然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但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都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同时结合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五篇: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一、前言 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方面基本采取“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的模式;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但各地区做法不一;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加强,规范性的法律规章及措施相继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式多样化,公开招标采购日益成为主要的采购途径;政府采购的作用效果从单纯功利性节支向多功能调控转变;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各具特色;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造;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 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1135.4亿元,实际执行采购金额1009.6亿元,节约资金125.8亿元。其中,地方采购金额7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中央单位采购金额221.6亿元,比上年增长43.4%。 2003年全国采购预算为1856亿元,实际采购1659.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中央单位和地方分别为262.8亿元和1396.6亿元,分别占全国采购规模的15.8%和84.2%。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比上年同比增长 1.3个百分点;占当年gdp的2%,比上年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地方采购规模为1842.3亿元,比上年增长32%,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4%。 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资金节约率12.99%。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增长迅速。全国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5%,占采购规模的45.2%;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4%,占采 购总规模的6.7%。2005年中央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达407.8亿元,比上年增长39.2%。 二、基于数据的分析 根据《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可知,我国现行的政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据统计,在2001年653.2亿元政府采购规模中,有50%左右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招标信息只在地方性媒体披露,不在全国性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披露的现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广度还很有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对采购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的制衡机制不规范; 第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比较窄,采购项目结构单一。虽然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翻了近一番,但其规模也只占到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3.5%和gdp的7‰左右。货物类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其所占的比重(29%)仍然偏低。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目标,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工程采购的规模是主要途径。政府采购制度配套改革急需加强。预算数字不实,导致资金节约率高;财政直接支付金额仅占采购金额的33.63%,财政直接支付对推进政府采购的手段和保障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受传统财政理论影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旧体制下的理财观念依然盛行:重收入轻支出、重生财轻用财、重开源轻节流、重分配轻效益。片面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只注重节约财政资金,而忽略其他多元化目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构成不合理。国际经验一般为gdp的10%或财政支出的30%。以2004年为例,我国分别占2%和8%;采购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限额以上的、较为标准化的产品;采购对象构成货物类占49%,工程类44%,服务类7%,其中,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比例偏小,且以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为主;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占60%,部门采购占21%,分散采购占19%。前二类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占59.55%。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方法和手段有待逐步改变。不同程度存在争盘子、抢资金现象,缺乏全局观念;预算编制粗枝大叶,随意性很大;编制采购预算时指定品牌和型号;上级下达的预算与单位的可执行预算不一致;财政部门分散审批、重复审批;预算审批的定额标准不统一; 第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还需加强。中央单位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尽管比上年有显著提高,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的拓展、组织形式和采购行为的规范、采 购信息的反馈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采购资金管理弱化,监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资金总量分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运作效益低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国库集中支付比例不高,缺少制约,2004年全国平均不到40%,江西12.5%,宁夏11.2%,宁波只有9.8%,西藏更为0。而且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低于地方。具体为:中央级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衔接;监督检查不到位;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人员不到位;统计中少报漏报。 第四、现行国库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不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国库拨款体系与预算管理体系相匹配,不利于政府统一采购制度的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年初经费层层下拨,年终层层上报;政府部门的设备配备没有统一标准,对采购要求的审核无所适从;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的立法层次较低;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相关的规定措施不配套;地方政府采购法规严重滞后;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信息的发布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对供应商、承包商资质的审核不规范;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采购品的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名称、编制不一,性质各异;政府采购管理决策机构与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政府采购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招投标主体不明确,采购单位说了算;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损公肥私现象处处可见;标书制作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恶意竟标、串标,合谋价格欺诈时有发生;缺少资质、质量、价格、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大多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政府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认定、评价、控制能力;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不够: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条件不明确,缺少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保护不力,缺乏救济程序。虽然有些地方也有质疑、申诉和赔偿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于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缺乏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保护的政策目标:过多、片面的强调节支效益,缺乏对调节经济总需求和产业结构、培育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等深层目标;许多外国厂商早已成为我国政府的供应商,而我国民族产业的产品却很难打入别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事实上的不对等;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对采购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很少,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安置富余人员的去处;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缺少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实选择 通过上文的分析,作者对当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以下的修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代理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步将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改变采购资金来源标准,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购买性支出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法规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专家的信息管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条例。 第三、合理选择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要注重规范。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采购预算对象范围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构的行为;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统一集中收付管理:设立一个帐户实行两个分离强化三个控制建立四项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发展量化指标体系政府采购发展速度指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指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指标政府采购配合工作指标。 参考文献: [1]《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 [2]《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翟湘《商业会计》2006年02期 [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j]《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4]《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新趋势》[j]徐焕东《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5]《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全与完善研究》[m]刘赛红张汉江 第26页 共26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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