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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煤矿涉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7066013
  • 上传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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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煤矿 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资源描述:
    煤矿涉爆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涉爆部分) 目录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保卫制度...................................................................................................................2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3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4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5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6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6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管理制度..........................................................................................7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7 广西罗城伟隆煤业有限公司aa煤矿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0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分为中长期安全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目标计划。 二、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由矿长组织编制。 三、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结合矿井发展规划、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编制,必须配套相应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 四、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应纳入企业管理中的计划管理范畴,进行任务下达、检查、验收、考核、修定。 五、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应分解到月,进行细化,落到实处。 六、年度安全目标计划检查周期为每月,即每月安全检查时,要检查安全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正。 七、年度安全目标计划考核期为年终。企业年度总结时一并进行安全目标计划的考核。结合本矿《安全奖罚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奖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为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企业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充实;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投入的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矿长必须对下属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 四、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必须及时编制各种工程的《作业规程(措施)》,做到“一工程一规程(措施)”。 五、副矿长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落实矿长下达的各项指令,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 六、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八、生产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九、由矿综合办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一、本矿安全生产监督由矿安委会和工会进行行政监督,同时建立有群众安全监督体系。 二、本矿安全检查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为每月的2日,由矿长组织。不定期检查为上级检查和矿委组织的临时专项检查。 1 三、定期安全检查组由在矿的矿委会成员、技术员、轮休的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组成。 四、定期安全检查分井下和地面现场两部分。现场检查结束后,要组织安全检查例会,汇总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下次安全检查为上次安全检查的整改验收日。没有完成整改的,要查明原因,没有特殊情况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上级检查下达的《决定书》和本矿检查的《通知书》所列隐患都集中登录入《隐患综合登记》,进行整改消号、上报管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每月1日为全矿安全学习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全矿职工安全教育。由矿长、副矿长组织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二、本矿安全培训分为全员安全培训和专项安全教育。新工作入矿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三、新工人入矿培训程序。①凭身份证和《体检合格证明》在综合办登记。②安全科进行安全培训。③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科下达《入井通知书》。④按《入井通知书》,生产科进行新老工人搭配分班,矿灯房进行矿灯编号、人员定位卡编号。⑤新工人入井实习期3个月。 四、新工人在进行矿级培训的同时,应请县安监局进行培训、考核。 六、由矿长、安全矿长组织进行阶段性安全教育。如。安全月活动、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其它专项安全教育。 安全保卫制度 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下设保卫负责人1名、保卫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值班看守、巡查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本单位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性地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要求每位员工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新招收和调入本单位的员工,要进行法制、厂规和安全生产教育,必须先学习后上岗。 3、值班看守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严守岗位,善于发现可疑情况,严禁在值班巡逻时睡觉、脱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 5、以防盗为中心,以防火为重点做好“四防”工作,各部门所管辖的生产工作场所,必须落实治安保卫具体措施,要将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把责任落到具体岗位人员,要在重点部位安装必要的技防器材。 6、要切实加强生产工作岗位(特别是民爆物品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灾害隐患。要严格控制火源,对消防重点部位和禁火区域要严禁吸烟。 7、加强值班巡逻,巡逻时要重点检查:有可无可疑情况和人员;办公场所 2内的报警、消防、电源等设施是否完好;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的门 窗是否完好;消防重点部位的设施以及厂区内的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完好;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动火等等。 8、对巡逻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异常情况,要先进行现场处置,在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各类事故时,在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的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派出所或相关职能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详细记录异常和处置情况。 9、对节日期间歇业的,必须加强值班看守力量,要认真落实不间断看守,确保安全。 10、由于值班巡逻不到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事故的,根据性质轻重按厂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 2、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领发清退制度,由本班组固定的爆破员领取,领取数量不能超过当班使用数量,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由持卡人领取,当班领取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详细做好登记并签字。 3、爆破员必须在爆破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才能将爆炸物品领到现场进行装填,不得提前领出随处存放。 4、炸药在运输过程中要与雷管分开运输,做到轻拿轻放。 5、运到工作地点的爆炸物品暂时不用或剩余,严禁乱扔乱放,一律放在炸药箱内,下班时送回炸药库。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严格按“三人“连锁放炮”程序进行。 7、爆破后待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可撤离警戒。 3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二、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三、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四、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 (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五、井下生产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六、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4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六、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5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1、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2、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 (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3、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4、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5、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6、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7、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雷管、炸药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8、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矿长汇报处理。 9、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10、民爆物品仓库为矿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无论何人进出,必须登记在册。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无差错”。 4、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6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监察,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而且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5、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制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密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管理制度 一、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二、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三、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2、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爆破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由矿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认真参加有关劳动和职业培训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审通过,方可继续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 8 第二篇:涉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涉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涉爆人员的管理,落实“五双”原则,预防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涉爆人员包括。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押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2、涉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思想素质过硬。 3、涉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和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4、公司的涉爆人员由安保科归口管理,安保科必须对涉爆人员登记造册,经常教育。 5、公司制定相应的涉爆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定期组织人员外出培训。 6、涉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奖罚执行公司的有关奖罚管理制度,如出现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篇:涉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涉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已作规定,必须认真执行。为了具体落实,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能从事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2、设立安全监督员,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 3、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责任制; 4、完善购进、使用登记,以备上级或公安机关检查; 5、爆破作业前,必须做出爆破方案和办理各种《许可证》和《爆破员作业证》; 6、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 7、爆破后清点爆破器材,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退库。发现盲、残炮及时处理。工人出洞时,当班班长、爆破员要进行检查,防止爆破器材流入社会。 8、领取爆破器材要遵守当地民爆物品的领取、使用制度,经有关人员批准,使用时有人监督。禁止私藏、转借爆破物品。 9、对失效的雷管、炸药,写出销毁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区)市公安局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如数及时交回爆炸物品库(室)。安全员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驶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炸物品,确保使用安全。 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中冶建工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北段bt二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12月2日 第四篇:从事涉爆工作安全管理责任状从事涉爆工作安全管理责任状 在国庆节来临之前,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及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仔细做好本职工作,绝不从事涉爆违规违法犯罪活动。 二、爆破队长要管理好民爆物品,严禁民爆物品转让、出借、转借、赠送、私藏等行为发生。 三、暂存库的管理,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严禁民用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被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做到领药规范有凭证,出库清楚有记载,保管安全有保障。 五、管理好爆炸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清退回库。 六、严格按学习计划进行学习培训。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如有违规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和取消涉爆做从业资格。 七、爆破队长要监督管理好各涉爆人员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对管理爆破负责人进行重罚。 专管民警(签字):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节民爆物品管理制度................................................1第二节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3第三节民爆物品贮存保管制度............................................4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 民爆物品领退管理制度............................................5雷管电阻检查管理制度............................................6民爆物品消防管理制度............................................7民爆物品库保卫管理制度..........................................8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9民爆物品丢失处理办法...........................................10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1 第一节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正常进行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XX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和《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并根据工作范围及业务划分,制定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涉爆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全程监督管理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破员出入井必须实行检身制度,防止民爆物品流失、被盗、被抢。 第三条矿井应建立民爆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爆破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制度,协助公司采供部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房管理责任制、库管员岗位责任制、领取清退制度,进一步规范民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爆物品库存放民爆物品时,雷管必须放在特制的保险箱内,其他民爆物品应放在另一库房内,库房要通风、干燥,并铺有防潮垫木层,堆放距离,严格按《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库房内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守卫,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做到人防、技防、犬防齐全有效。 第六条库区内严禁烟火,库房内禁止敷设电源,安装电灯照明,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七条民爆物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室,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矿灯、放炮器、手机未关机不得进入库内。 第八条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放炮员操作证书的专职放炮员领取,所领取的炸药、雷管分别装入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药箱、雷管箱内,雷管箱必须加锁。 第九条民爆物品库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严禁超过设计储存量(工业炸药5000kg,雷管2万发),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库管合格证件,方可从事此工作。 1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库必须建立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内,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民爆物品库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签名。 第十二条全仓物资进出要对账,对交回的雷管、工业炸药要及时建立清退手续,每日要对民爆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严禁在工作面留存民爆物品。 第十三条严格按定额销号发放,坚持发放要求有手续,领用要有账目。每次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的生产日期特征号、盒流水号、雷管流水号与对应的领用人姓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并妥善保管备案。 第十四条在民爆物品管理上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人领取、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定点使用,以防民爆物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火药库必须建立以下台账: 1、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簿; 2、民爆物品领取、清退簿; 3、民爆物品使用流程登记表: 4、安全检查登记簿。 各类台账的原始记录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 2第二节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矿民爆物品装卸运输过程的安全性,规范我矿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带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第二条搬运、装卸时要做到处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继续装卸。 第三条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 第四条汽车装卸时,驾驶员不能离开驾驶室。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民爆器材的装卸作业,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第六条炸药装车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严禁其它物品混装。码放规范整齐,存放数量严禁超公安部门的审批储存量标准。 第七条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需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爆器材。第八条无轨胶轮车运送电雷管时,其直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转弯速度不得超过10km/h。 第九条运送炸药时,其直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转弯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内,禁止运输火工品。 第十条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第十一条由民爆物品库到井口地面运送民爆物品,矿上要设专人进行押送并指定运送路线,严禁运送人员携带民爆物品进入联建楼或拐到其他地方。 3第三节民爆物品贮存保管制度 为保证民爆物品在我矿贮存期间的安全性,提高我矿火工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民爆物品的绝对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民爆物品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得混放,硐室内不得存放杂物,每发现一次,罚保管员200元/人·次。 第二条民爆物品库内必须建立台帐,做到班清日结,帐物相符,实物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并保证硐室通风良好。 第三条民爆物品库必须配齐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更换,保证齐全、完好。第四条发放室内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照明设施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第五条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每班对民爆物品库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监控系统、防静电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保管员不得脱岗漏岗;库房内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守卫,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做到人防、技防、犬防齐全有效。 第六条民爆物品库存放民爆物品时,雷管必须放在特制的保险箱内,其他民爆物品应放在另一库房内,库房要通风、干燥,并铺有防潮垫木层,堆放距离,严格按《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库区内严禁烟火,库房内禁止敷设电源,安装电灯照明,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八条民爆物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室,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矿灯、放炮器、手机未关机不得进入库内。 第九条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放炮员操作证书的专职放炮员领取,所领取的炸药、雷管分别装入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药箱、雷管箱内,雷管箱必须加锁。 第十条民爆物品库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严禁超过设计储存量(工业炸药5000kg,雷管2万发),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库管合格证件,方可从事此工作。 4第四节民爆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矿民爆物品领退环节工作,做到对民爆物品各环节全程监控,特制订陕西益东矿业有限公司民爆物品领退制度。 第一条民爆物品的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开具民爆物品领用单,并由使用单位队长签字并盖章。 第二条领用人应为专职放炮员,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放炮员资格证。第三条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领用人应穿棉制或抗静电服进入民爆物品库,严禁携带烟火、放炮器、穿化纤衣物进入火药库。 第四条领用人领取民爆物品时,必须当场检查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用单上的计划相符,要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严格执行有领料单、放炮合格证制度,同时,必须携带背炮工具,如不符合要求的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第四条领取民爆物品后,民爆物品发放员和放炮员必须及时在民爆物品领用单上签字。 第五条爆炸物品运送到工作面时,由领用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清点验收、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并加锁管理,不准乱扔乱放,不准置于有电源的邻近处。 第六条领用单位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要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用量进行核实签字,剩余的炸药、雷管全部退交炸药库,不得存放在工作面或其它地方。 第七条井下使用过程中剩余的民爆物品应在工作结束后,由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填写民爆物品消耗单,由放炮员携带剩余民爆物品及民爆物品消耗单升井。 第八条民爆物品库民爆物品发放员应将民爆物品发放登记册、民爆物品领用单、民爆物品消耗单进行最终核对,逐一造册备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领用人员不准委托他人代办工作,当班出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第五节雷管电阻检查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矿雷管的绝对安全性,确保在购买、运输、装卸、贮存、使用期间雷管安全有效,规范我矿雷管电阻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矿领取的所有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和出厂时的编号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第二条雷管电阻和编号检查场所,必须具备齐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检查记录。 第三条电阻和编号检查室必须在各自专门的硐室内进行,并有明显的安全定员定量标志牌,作业面及地面必须铺有柔性材料。 第四条对进行电阻检查的雷管必须进行登记,记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编号、测定时间、测定数量以及废雷管。 第五条电阻、编号检查人员以及其它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和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六条雷管电阻实验必须使用防爆型的专用欧姆表进行。 第七条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检查结束后,必须对检查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进行彻底清扫。 第八条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6第六节民爆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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