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主持稿(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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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主持词 XX县区马家中心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XX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马家中心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XX县区马家中心李木庄村 第三条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四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菅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 1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七条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第八条改制后,今后本社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股权依据《马家中心李木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3月20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3月26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性资产设集体股和基本股、劳龄股,分别占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30%、40%、30%。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1)农村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常住户口的本村成员;(2)本村正在服兵役和国家不负责安置的初级士官; 2(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成员(不受户籍是否迁入就读学校的限制);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含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的本村成员;(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成员;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成员及因进城落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村民; (7)与本村村民登记结婚及领取了结婚证并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未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妇女及所生的子女;(8)因出嫁、出赘户籍仍在本村的男、女及子女。 (二)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1)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负担人员)和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3)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安置的在部队服役的士官;(4)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或仍未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6)有关特殊情形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认定。 第十二条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个人顾得收益权股东个人所有。 3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本社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第十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臵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 4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21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股东 5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社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经社、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 6未满3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四类人员”,不能确定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臵,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7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过 8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经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董事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社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10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第四十四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五条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股东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马家中心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2018年4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30日起生效,并报送马家中心、XX县区农办(农业局) 11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马家中心、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第五十条本章程由马家中心李木庄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责任解释。 12 第12页 共12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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