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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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隧道管理局二七年十月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湖南省高速隧道管理局养护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隧道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隧道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隧道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隧道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六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
2、国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隧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收费隧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隧道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隧道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隧道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
3、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九条 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隧道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 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隧道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隧道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
4、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 各级隧道管理机构、收费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 隧道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
5、(竣)工验收。(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 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 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6、五)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 隧道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
7、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隧道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
8、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
9、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三条 隧道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隧道、政府还贷收费隧道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技术状况
10、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隧道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隧道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隧道管理机构,由省级隧道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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