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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自报假案被怀疑后坦白是否构成自首.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7021699
  • 上传时间:2024-12-25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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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假案 怀疑 坦白 是否 构成 自首
    资源描述:
    自报假案被怀疑后坦白是否构成自首 (2012年11月29日 人民法院报) 钦 骏 【案情】 2009年10月,被告人方某利用同乡周某、张某急于承接拆迁工程的心理,假冒江苏省常州市某爆破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身份,私刻了三枚印章,伪造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及收据,出示该合同和收据取得二被害人信任后,以“在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某位领导的介绍下先期支付了150万元工程款,承接了惠山区某街道某村128000平方米的厂房拆除工程”为幌子,与周某签订了上述厂房拆除工程转包协议。至2009年12月底,方某先后骗得周某、张某200万元。随后,方某将上述赃款用以归还债务、购买房产等。 此后,被告人方某因无法获取上述拆迁工程,难以向二被害人交待,故以被害人身份自行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声称其本人被“某位惠山区领导”骗取了200万元。在公安机关据此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经公安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分歧】 审理中,对被告人方某以诈骗罪定罪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方某以被害人身份自行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后,已发现方某的陈述存在不实情况,并因此判断方某存在重大嫌疑,并随后对其进行审查,故方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方某虽报假案,但公安机关正是据此才获悉了存在的犯罪行为。在随后的调查中,虽然公安机关通过核实线索,已发现方某的报案存在不实情形,但尚无法确定该犯罪行为确系方某实施,后方某经公安机关的教育、盘问,在询问中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方某报假案的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获悉了犯罪行为的存在。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因难以向两被害人交代,为搪塞被害人而向公安机关报了假案。与此同时,两位真正的受害人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方某在报假案时,虽未主动交代其本人系行骗人,但将整个行骗过程、行骗手法、诈骗数额等情形均进行了陈述,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 其次,被告人方某虽因报案中提供的线索不实而被侦查机关怀疑,但侦查机关并无直接证据锁定被告人方某为犯罪嫌疑人,方某的归案系其主动坦白所致。方某在报案过程中,为使自己的报案真实可信,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虚构的“行骗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公安机关在据此进行的调查中,均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由此对方某产生了怀疑。但核实的证据仅能证明方某报案中存在不实,尚无足够证据确定方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人方某报假案的行为,虽然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怀疑,并随即对其进行审查,但因其如实交代前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此情况仍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的范围。 最后,被告人方某属于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主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属于主动投案。侦查机关在对方某产生怀疑后,对方某进行了询问。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方某诈骗的犯罪嫌疑,这种询问的目的在于排查,存在不确定性,属于《意见》规定中的“一般性排查询问”。如被告人方某在询问中未能主动供述罪行,则侦查机关尚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方某的嫌疑,仍需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来进行排查锁定(例如寻找真正的被害人、调取被告人方某的电话记录等)。从本案来看,方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属于主动投案。 综上,笔者认为,从被告人方某报假案,提供虚假线索而致使侦查机关对其产生怀疑,并在随后的排查询问中,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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