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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施工企业进冀备案(2014年整理编辑).docx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698458
  • 上传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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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企业 备案 2014 整理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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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施工企业进冀备案(2014年整理) 1、 认真阅读下下面这个文件,核心内容及宗旨都在该文件上。 2、 各省上报材料地点不同,请确认好上报地点,下面会有联系地点和联系电话。 3、 网上注册填报资料,上传资料,打印上传完带代码的资料,上报点核查原件(一定要和上报点提前联系好,上报点会要一些网上不需要的资料也上传的)。 4、 上报点审核没问题,一般会约谈法人,完事后会上传给河北省建委,没有问题,一般在3天后通知取证,取证时约谈进冀负责人。 5、 上述完成,恭喜你办理完进冀备案,取得进冀备案证,有效期一年。 6、 如果想一直使用,每年都需要年检,还是上述网上提交,上报点审核。但没有了约谈这一项 7、 以上只是进冀备案,如果需要投标,投标备案各市区的要求不同,以市区招标办要求为主。 加强进冀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     (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     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一)市场进入备案。     1、备案程序。省外企业在进冀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市场进入备案手续。     (1)开通系统。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填报申请,开通市场进入备案系统。     (2)上传信息。在系统中填写进冀企业工商注册、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等基础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材料受理。网上打印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携带相关原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     (4)备案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5)同意的,颁发《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单。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同意理由。     2、进冀企业取得《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方可登录项目备案、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等信息系统操作。     3、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其直接在当地办理。具体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投标备案     进冀企业在投标前,应当以拟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     1、投标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上传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和管理技术人员、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诚信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并网上打印后装订成册。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进冀企业投标备案书》,进冀企业方可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4、进冀企业中标的,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网”和“河北建设工程网”上公示。中标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招投标和交易管理系统将中标企业业绩信息自动导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三)直接承包备案     进冀企业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后直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承包备案。     1、承包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直接承包项目情况登记表》,录入承接工程任务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四)分包备案     进冀企业承揽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业务的,应当在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备案。     1、实施分包的企业使用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项目分包情况登记表》,录入分包企业、分包工程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五)备案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的情形:     1、网上备案信息不齐全的;     2、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     3、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     4、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5、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市场限制准入“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础信用信息变更。     进冀企业法人、名称、资质、地址等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进入备案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     (七)《进冀企业备案书》管理。     1、《进冀企业备案书》有效期一年。进冀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重新提交市场进入备案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     2、进冀业企业取得《进冀企业备案书》后,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要求其办理进入当地市场的备案手续。     3、《进冀企业备案书》载明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是审查企业承包资格或者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招标人非特殊原因,不应重复要求进冀企业提供相关原件。     五、动态管理     (一)进冀企业纳入本省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建筑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冀企业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核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录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三)进冀企业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冀企业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动态情况。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对进冀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技术规范和劳动技能等培训,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六、罚则     进冀企业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冀承揽任务。     (一)存在《河北省建设系统行为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本办法备案或者备案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的;     (三)承诺进冀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抄告进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进冀建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冀建市[2009]8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河北省驻外建管处联系方式 一、驻京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北京丰台区蒲安北里3号楼 电话:010-67626544 二、驻津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西南楼越秀路11号 电话:022-28335647 三、驻沪建筑队伍管理处(含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平型关路138号银座1707室 电话:021-54197983 四、驻晋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14号,太嘉公寓四号楼一单元101 电话:0351-7037948 五、驻内蒙古自治区建管办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蒙鑫国际12号楼1单元204室 电话:0471-6373767 六、驻渝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河运校万科锦城5-1-501 电话:023-63872676 七、驻川建筑队伍管理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2栋1单元22楼2213室 电话:028-86029908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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