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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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8日 15时47分 178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工商行政 “建筑施工” “项目经理” “诚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建文[2008]87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 现将《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的信息采集、发布、使用、评价和管理。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的信息采集、发布、使用、评价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当地发布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项目经理诚信行为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从业状态和行为评价等信息。 第五条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职称、聘用企业情况,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资格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有效期、执业印章编号、执业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由建筑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在项目经理注册申请过程中同步采集。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指项目经理在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 良好行为评价信息可由受到奖励和表彰的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凭有关奖励、表彰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进行确认后,由同级信息中心进行发布。 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指项目经理在从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查实并处理的行为。 第八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记录: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七)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从业活动的; (十)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的; (十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十二)未履行项目经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处罚或不良记录决定,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同级信息中心定期发布。 第九条 从业状态信息包括项目经理近两年从业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项目开工日期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合同备案时负责采集;项目竣工验收之后,项目经理凭工程合同、任职证明及项目竣工验收证明,由聘用企业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竣工信息备案。 第十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一条 本地施工企业和外地进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必须亲自参与投标、开标活动,不按规定到场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外地进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受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函和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没有承揽工程的证明。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其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变更的项目经理,变更前的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该项目经理若要承担新的建设工程,需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组织项目施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连续三次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将记入不良记录;对同一行为记入两次不良记录的项目经理将限制其在郑承接工程。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项目经理的诚信行为评定一次,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的行为和次数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凡本年度记入三次不良记录的项目经理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所承担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各类优质工程评选。 第十七条 凡本年度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项目经理被取消评先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取消该企业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对记入不良记录行为有异议的,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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