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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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发改高技20102455号)和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高技20075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确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从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出发,
2、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法人实体。工程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
3、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指导工程中心的审核、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
4、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七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且研究领域或所属行业应与拟组建的工程中心领域一致。(二)在所属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水平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第八条 工程中心组建要求:(一)有明确
5、的技术发展方向,属于本市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目标和任务定位明确、合理。(三)科研仪器、试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新增投资需达到600万元以上(在批复申请报告前1年内各股东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可视为新增投资)。高校、科研机构作为组建单位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四)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
6、中的权利与义务。(五)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在特殊行业领域,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采取其它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主任)负责制。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一式四份,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驻青高校、国家或省属驻青科研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申报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主管部门有关职责。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适时发布工程中心
7、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等事项。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批复工作。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经批准后,申报单位组建工程中心,以“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五条 工程中
8、心建设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应当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正式授予“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第十八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申报单位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
9、请。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延期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对于同意延期的,主管单位应当督促申报单位按计划尽快完成组建任务。第二十条 对于逾期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摘牌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
10、-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对于内容调整,尤其是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将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工程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申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时,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
11、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补助计划。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创新平台建设领域,从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共建工程研究中心。第四章 评价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
12、心投入运行后,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咨询机构每2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应当于评价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五)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考核
13、优秀的,在工作中优先给与政策扶持;对管理不善的,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追回补助资金,对工程中心予以摘牌。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认定、评价等管理工作,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程序上参照本办法执行。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程研究中心 通知 抄送:驻青高校,驻青科研院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日印发 附件一:青岛市XX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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