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2965—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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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99CCSZ 01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965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2024 - 01 - 03 发布2024 - 04 - 03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14/T 29652024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系统功能和性能25 监测站房建设26 NMHC-CEMS 安装37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38 联网49 验收4附录 A(规范性) NMHC-CEMS 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6附录 B(规范性) NMHC-CEMS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和验收方法8附录 C(资料性) N
2、MHC-CEMS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15附录 D(资料性) NMHC-CEMS 安装调试检测和验收原始记录表16附录 E(资料性) NMHC-CEMS 技术指标验收报告18附录 F(规范性) NMHC-CEMS 输出参数计算方法20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临汾市环境监控中心、山
3、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利琴、李晓锋、邱文、郑亮、杨青、张锐、杜利明、高小武、王建锋、范欣、宋福胜、谢明、刘建晖、刘云、贾午耀、贺红官、李天麟、朱伟、刘承伟、徐伟利、凌洪洁。II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功能和性能、监测站房建设、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联网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验收。2 规范性引
4、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36.1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1013固定污染源废
5、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上有响应的除甲烷以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简称NMHC。连续监测系统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条件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CMS。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条件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
6、度以及含氧量等)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由NMHC监测单元、废气条件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1DB 14/T 29652024有效数据符合本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NMHC-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NMHC-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有效小时均值连续排放下,整点1h内不少于45min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间歇排放情况下,整点1h内排放满30min的,有效小时均值为不少于75%实际排放时间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参比方法用于与NMHC-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标准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分析周期NMHC-CEMS连续运行时
7、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简易验收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取样点时进行的部分指标验收。4 系统功能和性能 功能要求满足HJ 1013的要求。 技术性能要求NMHC-CEMS除应满足HJ 1013中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 NMHC 示值误差:量程100mg/m时,示值误差应在标准气体标称值的5%以内;量程100mg/m 时,示值误差应在满量程(F.S.)的2.5%以内;b) 检测NMHC 系统响应时间不超过 300s;c) 当用参比方法测量时,如果 NMHC 浓度(以碳计)平均值和排放限值均小于 50mg/m,绝对误差平均值应在10mg/m 以内;d
8、) 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应同时满足附录A 的要求。5 监测站房建设应为NMHC-CEMS 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的距离应尽可能近,采样传输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 70m。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3m4m 。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 4m2,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 处。采样传输管线进站房点位应高于分析仪表,同时做好防雨措施。监测站房内相对湿度应85%,监测站房应有防水、防火、防潮、防雷、隔热、保温措施,站房内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2监测站房内应配备有证标准气体
9、,标准气体应在有效期内,不确定度不超过2%,以满足日常零点校准、量程校准、正确度核查的需要。零点气可使用氮气(纯度99.999%)或除烃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 0.3 mg/m);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应99.99%。站房若设在防爆区域内,应按照 GB/T 3836.1 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其他要求按照 HJ 75 执行。6 NMHC-CEMS 安装 测定位置要求6.1.1 测定位置应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安装位置不漏风。6.1.2 测定位置应尽量避开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
10、,如不能避开,应选用能够适用的检测探头及仪器, 取样探头向下一定倾斜角度,防止冷凝水吸入。6.1.3 测定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6.1.4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流速 CMS 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 倍烟道直径处;NMHC-CEMS 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 倍烟道直径处。6.1.5 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 NMHC-CEMS。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将 NMHC
11、-CEMS 安装在总排气管上;否则每个烟道或管道上都要分别安装NMHC-CEMS。6.1.6 对于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应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保采样断面满足本文件 6.1.4 要求;对于现有排放源无法找到满足 6.1.4 的采样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 NMHC- CEMS 采样或分析探头,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监测断面烟气分布相对均匀,断面无紊流。6.1.7 其他要求按照HJ 75 执行。 安装施工要求6.2.1 设置采样或监测平台时,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安全且便于操作;采样平台应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6.2.2 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
12、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保证 120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6.2.3 各连接管路、法兰、阀门封口垫圈应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保持所有管路畅通, 保证气路阀门、排水系统畅通和启闭灵活。NMHC-CEMS 空载运行 24h 后,管路不得出现脱落、渗漏和振动强烈现象。6.2.4 反吹气应为干燥清洁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 1.5 倍。6.2.5 应进行管路气体流向标识。6.2.6 其他要求按照HJ 75 执行。7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3DB 14/T 296
13、52024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NMHC 监测单元分析周期、24h 零点漂移、24h 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正确度;氧气 CMS 24h 零点漂移、24h 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正确度;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温度 CMS 正确度;湿度 CMS 正确度。各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按附录 B 进行,调试检测结果应达到本文件表 B.2 的要求,不满足本文件技术指标要求时按附录 C 处理,调试检测数据可参照附录 D 和HJ 1286 记录,调试检测完成后编制调试检测报告,报告的格式可参照 HJ 1286 记录。8 联网数据传输协议符合 HJ 212 的要求。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技
14、术应符合本文件 4.2 和附录 F 的要求。9 验收 一般要求9.1.1 新建 NMHC-CEMS 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后,应进行验收。安装、调试、联网和验收工作应在两个月内完成。9.1.2 日常运行中更换 CEMS 分析仪表或变动取样点时,应进行简易验收。安装、调试、联网和验收工作应在 168h 内完成。9.1.3 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组织实施。9.1.4 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正确度指标验收工作,其余技术指标验收可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 新建 NMHC-CEMS 验收9.2.1 NMHC-CEMS 系统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文件第
15、4 章的要求。9.2.2 监测站房建设应符合本文件第 5 章的要求。9.2.3 安装位置及施工应符合本文件第 6 章的要求。9.2.4 NMHC-CEMS 在现场安装、初调并连续运行 168h 后,应在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的条件下进行为期 72h 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调试检测应符合本文件第 7 章的要求。9.2.5 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 7d,可开展技术指标验收。现场技术指标验收应在 1d 内完成。9.2.6 NMHC-CEMS 技术指标验收包括 NMHC 监测单元和废气条件参数CMS 的技术指标验收,验收方法按附录B 进行,验收结果应达到本文件表 B.2 的要求,验收报告的格式可参照附录
16、 E。9.2.7 技术指标验收项目包括:NMHC 监测单元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分析周期、系统响应时间和正确度;氧气 CMS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和正确度;流速、温度、湿度CMS 正确度。9.2.8 技术指标现场验收时先做 NMHC 监测单元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验收测试,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可不再继续开展其余项目验收。9.2.9 流速、温度、湿度CMS 正确度验收应采集不少于 5 个有效数据对,NMHC-CEMS 和氧气CMS正确度验收应采集不少于 9 个有效数据对。9.2.10 新建 NMHC-CEMS 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并进行联
17、网验收。9.2.11 新建NMHC-CEMS 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数据比对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三部分组成,验收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联网验收报告的格式可参照附录E。4表1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联网验收项目验收指标通信稳定性1. 现场机在线率为 99%以上;2. 掉线后应在 5min 之内重新上线;3. 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次数在 3 次以内;4. 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数据传输安全性1. 所传输的数据应按照 HJ 212 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2. 服务器端对请求连
18、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通信协议正确性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应符合HJ 212 的规定,正确率100%。数据传输正确性系统联网运行后,对运行期间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比接收的数据和现场数据的一致性,精确至一位小数,抽查数据正确率100%,检查传输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计算公式是否正确。9.2.12 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按照HJ 212 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9.2.13 数据比对验收要求在联网运行后,对联网数据进行数据比对验收,抽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精确到一位小数,同时按照附录 F、HJ 75 和 HJ 212 的要求检查数据的传输项目和计算公式是否正确。9.
19、2.14 联网稳定性验收要求在连续一个月内,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简易验收9.3.1 日常运行中更换的分析仪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文件第 4 章的要求。9.3.2 日常运行中变动后的取样点位应符合本文件第 6 章的要求。9.3.3 日常运行中完成设备更换后,可直接进行72h 的调试检测,仅对更换设备开展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调试检测应符合本文件第 7 章的要求。9.3.4 变动取样点位后可直接进行 72h 的调试检测,调试检测应符合本文件第 7 章的要求。9.3.5 完成调试检测后直接进行技术指标验收。9.3.6 日常运行
20、中更换分析仪技术指标验收项目包括:NMHC 监测单元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分析周期、系统响应时间和正确度,技术指标验收方法按附录 B 进行,验收结果应达到本文件表 B.2 的要求,技术指标验收报告的格式可参照附录 E。9.3.7 变动取样点位后技术指标验收应符合本文件 9.2.69.2.9 的要求。9.3.8 现场技术指标验收应在 1d 内完成。9.3.9 日常运行中更换 CEMS 分析仪表应进行联网验收,只须进行数据传输正确性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联网验收报告的格式可参照附录 E。9.3.10 变动取样点位无需进行联网验收。5附 录 A(规范性)NMHC-CEMS 数据
21、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存储、表格和图文显示、故障警告、安全管理和支持打印功能;系统应设置通信接口,用于数据输出和通讯。A.1 实时数据采集和数据格式数据采集和记录格式要求按照HJ 76执行。A.2 数据状态标记系统应在分钟数据报表和小时数据报表的数据组后面给出系统或污染源运行状态标记。分钟数据标记方法为:“N”表示系统各检测参数正常,“F”表示排放源停运,“St”表示排放源启炉过程,“Sd”表示排放源停炉过程,“B”表示排放源闷炉,“C”表示校准,“M”表示维护保养,“Md”表示系统无数据,“T”表示超测定上限,“D”表示系统故障。A.3 数据处理A.3.1 生成定时
22、段数据组系统能够将采集和记录的实时数据自动处理为分钟数据组和整点1h数据组。分钟数据组包括以下项目:时间标签、分析仪表完成一次检测周期的物理量、污染物体积浓度(或质量浓度)、污染物排放量、实际状态废气流量、标准状态干废气流量、废气含氧量、废气温度、废气静压、废气湿度和大气压(可输入当地年平均值)的分钟数据平均值。在分钟数据组后面应给出系统或污染源运行状态标记。整点1h数据组包括以下项目:时间标签、污染物质量浓度、废气含氧量、废气温度、废气静压、废气湿度、污染物折算浓度、废气流量的1h数据平均值和污染物排放量。在整点1h数据组后面应给出系统或污染源运行状态标记。数据时间标签格式按照HJ 76执行
23、。A.3.2 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包括 :a) 当 1h 污染物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排放标准时,系统应能发出超标报警信息;b) 当污染物检测值高于系统测量上限时,实时和分钟数据组的质量浓度值记录为仪器测量上限;c) 系统采集和处理数据时,污染物浓度、废气流量、含氧量均为标准状态干基值。A.4 数据存储系统应能存储定时段数据和实时数据,其中分钟数据存储不少于12个月;1h数据存储不少于36个月;实时数据存储时间可根据需要设定。系统存储的定时段数据应能够自动在非系统磁盘中备份。A.5 数据显示、查询和文档管理系统的显示和操作界面均应为简体中文,数据调取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操作。系统能够定时显示污染物排放数
24、据、相关废气参数和报警信息;可查询和导出设定期间的定时段数据;能够自动生成1h数据构成的月数据曲线图。软件应具备参数设置功能,能够查询和修改设置相关参数,主要包括:系统运行参数:日期、时间、地点、污染源排放口尺寸和截面积、污染物测量量程、超标报警值、皮托管系数以6及标准过量空气系数(基准含氧量)等。系统维护参数:系统反吹、维护的时间间隔设置;耗材和部件的维护周期等。系统测量参数:废气流速速度场系数、相关校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等。系统能够生成并保存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其格式按照HJ 1286记录;能够生成并保存运行操作记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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