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3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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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含劳务企业、外来施工企业): 为规范房建和市政建设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二月三日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建和市政建设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合
2、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管理劳务分包市场。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单项工程建安合同额(或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劳务分包。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相应专业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
3、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在劳务作业开工l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进行登记。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龙岩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登
4、记表两份(附表2)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审查。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登记。第七条 接受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其发出合格凭证。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令其改正,并报告市建设局。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登记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5、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第九条 市建设局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核验。 第十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
6、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中持有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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