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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XX医院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制度.docx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6905492
  • 上传时间:2024-12-23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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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XX 医院 专业技术人员 任职 资格 审核 制度
    资源描述:
    XX医院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卫生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 安全。因此卫生专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尤为重要。现根据卫生部有关管 理办法和医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资质认定和执业准入管理 (一)新招聘人员资格审核:加强对工作岗位、毕业学历、毕业 专业等条件的审查,入编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录用, 非入编人员由医院审核后录用。 (二)卫生类专业学历的毕业生,通过卫生资格考试后,必须取 得执业资格,才能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制度, 实行医疗与护理卫生人员从业准入,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卫技工作。 (三)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基本条件是: 1. 医生: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 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上岗;新就业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应具有国家承 认的医学卫生类中专以上正规学历; 2. 护士:应持有卫生厅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新就业的医学 院校毕业生应具有国家承认的护理中专以上正规学历; 3. 助产人员:除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还应持有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书; 4. 超声人员: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为 “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 5. 放射人员: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为 “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同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人员上岗证》; 6. 检验、药剂人员:需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7. 其它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正规学历, 并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经过一年以上专业岗位培 训,并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对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1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 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 法》要求由院办进行; 2. 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 册后方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注册实行五年一次; 护士的执业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按有关要 求由院办进行; 3. 医师、护士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 德评定考核,具体考核管理办法按有关要求进行。 (五)己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岗位的竞争、聘用。医学 院校毕业、拟在见习期报考国家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聘用相应的辅 助岗位工作。 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 (1)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级别 的考试资格的审核。 (2)高级卫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依据规定,对报名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经上级主管 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方可报名参加人事部门和主管行政部门确定, 并按规定参加统一举行的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 (3)初中级卫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文件的要求,结合卫生部、人 事部的相关文件,对报名人员的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执业资格、学 历、年限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方可报名参加人事部门和主管行政部门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全国范围 内统一举行的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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