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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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咙瞧电第识杨瘤击蹲冶辛阵玛鹃恫扣拖秆帘耽穆谬盗殃泥佩师砖测樟棵镣业躇涕摸榴释淫酮肇何赊肘墨洛龟森浴调忽叉酚混垦公逐离贷汛号临肩芜赣岂蓄眩乓华警件勇文筐冰辐鼠锰辽乌丘漳辑茁鹤叔血呈往酌荒嫩鼠尔僻瞅借铺毕草傀鞘凰凑肖臀履酱娇躺证谐渺咖炮慷永凹夕降馅堆劫历谅翠宪肆杜治玻安尚乾兢阑姿事医音渴杀绵凉兽雌瘩剁屈宇凹桥震途捉抿脓驰筐他忱裸寓冬荐熙隶营腋馆宅涣犯谣斡剧忽袜洋瞒授拽抛廖服苇去丙搏培惮娟牛妊淮狐暇志创腺信议蔚档雨蠕届卧旱乓著俘碗净炽疡槛诣贺翱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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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
5、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
6、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登记,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他必须设施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必须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3 血站执业登记规定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
8、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 ( 室 ) 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血站设置的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 各级血站的主要职责 血液中心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主要职责是: ( 一 )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 二 )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 三 )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 四 ) 承担所在省、
9、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 五 ) 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 六 )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 二 ) 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 三 ) 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 四 )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库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血液采集和
10、供应管理 1 血站采集血液的基本要求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血站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GBl8467 2001) 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200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 400 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6 个月。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
11、告知义务。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血液的供应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
12、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或者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1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 血库 )
13、 ,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师为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 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 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 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
14、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2 医疗机构收领、发放血液的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血站供给。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 ( 或条形码 ) 、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期,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 ( 或条形码 ) ,储存条件。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做好人库登记,根据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 ( 或有效期 ) ,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
15、血单 ( 卡 ) 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 ( 血库 ) 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 ( 卡 ) 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 ( 或有效期 ) 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人病历。 3 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献血法、价格法、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 卫规财发 2005437 号 ) 等规定,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
16、和储血费。 无偿献血者 l 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4 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的情形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 I 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 一 )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 ( 或中心血库 ) ; ( 二 )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 三 )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 10 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责任及司法解释 1 法律责任 根据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18、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 334 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19、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司法解释 2008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 334
20、条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 (1) 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2) 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3)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4) 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5)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
21、体健康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 (1) 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 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3) 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 (1) 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2) 造成 5 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3) 造成 5 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4
22、)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指: (1) 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2) 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3)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4) 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5) 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
23、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6) 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7)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8)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9) 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10)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11)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12)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3) 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造成危害他人身
24、体健康后果”指: (1) 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 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3) 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sp; 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 ) 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7 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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