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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 上传人:紫***
  • 文档编号:6684658
  • 上传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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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 印发 党风 监督员 特邀 监察员 工作 实施办法 通知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检员),园区纪工委: 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纪委xxx监察局 201*年7月26日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是区纪委、监察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依据区纪委、监察局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党纪法规参与我区党风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主要从各乡镇、街道、园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文化水平的人士中选聘,范围包括: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村(居)民代表、村组干部、企业代表;专家型党员干部、专业人才等。 第四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对人民群众有感情,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备必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党纪法规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 -2- (四)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党风监督和特邀监察工作。 第五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主动了解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洁和效能情况,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动了解、收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为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三)积极宣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及成效,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可度; (四)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纪法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线索; (五)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理论调研、研讨及对策研究,为起草有关文件制度等提供政策咨询、合理意见; (六)参与干部作风监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信访接待、信访举报初核、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参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和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七)参与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风行风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列席区纪委、监察局有关会议; (三)了解本人所反映、转递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业务培训;(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工作条件。 第七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区纪委、监察局的授权、委托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按时完成区纪委、监察局安排的工作任务;(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实事求是的收集、反映有关情况; (四)主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深入了解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以及指导方针、要求,熟悉党纪政纪条规知识; (五)维护党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与区纪委、监察局授权、委托的工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情况;不得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身份参与未经授权、委托以及本办法规定职责以外的事项。 第八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选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4- (一)由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园区纪工委在本辖区内按一定程序推荐候选人,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1名,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场所)或居所应当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 (二)区纪委、监察局按相关程序组织考察;(三)区纪委常委会审定; (四)在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四)区纪委、监察局颁发聘任通知、党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推荐的候选人有不符合条件者,区纪委、监察局及时与乡镇、街道、园区进行沟通,并等额替换。 第九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2年,可续聘;任期届满没有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整或居所变动离开本乡镇、街道、园区辖区的;(三)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四)无故或连续一年不参加聘请机关安排的工作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继续担任的。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要求提前解聘的,须本人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回复。 第十一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主动作为、认真履职、业绩突出或在履职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经区纪委常委会审定,可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区纪委、监察局定期、不定期走访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沟通情况;定期召开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总结经验、听取工作意见;加强与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的联系,及时通报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依据区纪委、监察局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区纪委、监察局及时会同其所在单位、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公安机关等严肃查处并澄清事实,切实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关内容与上级出台的新规定不符的,从新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xxx纪委办公室201*年7月26日印发 -6- 关于建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的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纪委,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通过建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形式,为更加有效地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保证。 二、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基本条件及工作职责(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2.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工作职责 1.协助县纪委、监察局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及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动态,为全县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和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及时反映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群众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及工作要求,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3.参与全县纠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评议及考核。4.对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三、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产生的办法及有关要求(一)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并征求所在部门、单位意见或由单位推荐报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受聘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向其颁发聘任证书。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原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同意可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在聘任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职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调整或补充。 (二)县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参加有关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对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反馈。 (三)被聘用的党风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要认真学习党风 廉政建设理论,了解我党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指导方针及要求,了解党政纪条规知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检查和巡查等活动,广泛联系群众,多方搜集社会各届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实事求是地向县纪委、监察局反映。 附:建湖县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名单 中共建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建湖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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